本文关于酒经营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酒类商品经营管理制度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前言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零售的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是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10343 食用酒精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GB/T 17204----1998, eqv OIV:1996)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酒类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条件4.1 经营资质4.1.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4.1.2 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待其他证明4.2 经营场地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有相对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凭合同。
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4.2.1 选址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 销售场所4.2.2.1 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4.2.2.2 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的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 17110 规定的要求。
4.2.2.3 与仓储设施分开。4.2.3 仓储设施4.2.3.1 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2 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4.2.3.3 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3 经营设备4.3.1 商品陈列设备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功能的正常。4.3.2 资金结算设备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4.4 专业人员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5、经营管理要求5.1 采购管理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 供应商的选择5.1.1.1 酒类零售经营者就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空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5.1.1.2 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5.1.2 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l0344相关条文,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l0344、GB 2757、GB 2758、GB 103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
5.1.3 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5.1.3.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5.1.3.2 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 等);——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等);——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索证索票”状况信息;——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5.2 销售管理5.2.1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5.2.2 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5.2.3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5.2.4 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5.2.5 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5.3人员管理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5.4 广告管理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
3.关于卖烟酒许可权,国家哪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cn/item/flfgk/cyflfg/c016.html酒类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旧类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制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酒类生产(含加工和改装)和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对酒类生产进行行业管理。
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工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酒类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果露酒、啤酒、配制酒、滋补酒、食用酒精、进口酒、酒曲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饮料,但不包括经医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生产的药酒。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五条 实行有计划地调空酒类发展,鼓励生产名优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产高酒精度酒。
第六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厦门的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对酒类的生产和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第七条 措施酒类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厦门产业政策;(二)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四)具有确保酒类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五)酒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生产。第八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产品出厂前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出厂销售。
严禁生产假冒伪劣酒类。第九条 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酒类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第十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饮料酒标签标准,在酒类标识上应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原料、保质期、酒精含量等内容。
酒类使用优质产品标志或文字的,必须注明授奖等级、授奖单位和时间。第十一条 联营生产名优酒,应统一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质量要求、产品检验标准,并注明产地的厂名、厂址。
第十二条 开发酒类新产品,应当在该新产品出厂销售前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和酒类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和销售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酒类管理机构。
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批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四)有较稳定的销售渠道;(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酒类批发,应当向酒类管理机构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
酒类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及坚持商业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颁布《酒类批发许可证》;不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现有企业增加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应当持《酒类批发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批发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销售酒类;酒类批发者、酒类零售者,不得向未经审核批准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够进酒类。第十七条 酒类批发者、零售者在进货时,应当索取有关酒类的质量证明和验收产品质量。
无质量证明的酒类,不得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
第十八条 没收的酒类应当在酒类管理机构监督下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从事酒类展销活动,须报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酒类运出厦门市,运抵地要求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承运人可向酒类管理机构申领酒类运输许可证明。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每年审检一次。
第二十二条 酒类管理机构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有权对酒类进行检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阅帐册等有关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酒类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可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酒类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酒类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酒类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
4.关于酒类管理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18日,召开了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对酒类生产和销售讨论议定了三点意见:
1 对酒类产销中存在的混乱状况,有必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首先要把新建酒厂控制住.要通过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酒类的产销管理, 由轻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生产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由商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对酒类流通环节进行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尽快提交国务院讨论确定.
2 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会同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
3 对酒类产销是否实行专卖的问题,暂不定论,进一步研究各方面情况,权衡利弊后再定.
轻工业部和商业部都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自的整顿清理意见.
轻工业部的决见认为建国以来所形成的饮料酒产销管理体制不宜变动, 而应集中力量,按照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的要求,对酒类产销进行清理整顿. 同时根据 “政企分开”的精神,建议目前一些地区商业系统的糖酒公司等企业,不应兼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
轻工业部关于酒类产销整顿的意见是,建议由轻工业部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在生产领域内清理整顿工作小组,负责对全国的饮料酒生产进行清理整顿.严格饮料酒技改,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大型建设项目由轻工业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立项.中小型项目也按同样原则由各级轻工业部门审批立项.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按排饮料酒生产项目.对饮料酒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由轻工业部组织实施 .商业部门不得经销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饮料酒. 由轻工业部组织制定并实施饮料酒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同时对各部门的饮料酒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实行技术归口.加强对饮料酒评比工作的归口管理,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由轻工业部组织对饮料酒的国优评比工作;由轻工业部会同其它部门组织部优评比;省级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有关部门组织饮料酒省优评比.不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以展览会、博览会、文化节、旅游节、地方节等名义,组织国内饮料酒的评比。
轻工业部还就调整饮料酒的税收政策提出意见:在保证国家饮料酒总税收额度不下降的前提下,对饮料酒实行高酒精度高税、低酒精度低税的政策:55度以上的烈性酒,其产品税由现行的35%调整到40%以上;黄酒和葡萄酒, 其产品税由现行的 30%和15%降为20%和10%;啤酒由从价计税败为从量定额计税.各类饮料酒厂一律不得减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商业部的意见认为:要解决酒类产销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必须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可靠的组织保证;第三是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 商业部认为组织机构可本着"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商业部副食品管理局增挂一块牌子,恢复酒类管理局, 负责对酒类的流通管理.各级也按同样的原则设置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商业部酒类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会同轻工业部、国务院法制局拟定>;; 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标准等;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地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会同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的违法行为; 审批酒类经营许可证和酒类商品准运证.对酒类流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是酒类批发.酒类管理局的任务还包括加强酒类市场的卫生和质量管理,价格管理, 税务管理.
5.酒类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指南
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二)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三)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四)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所需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二)卫生许可证;
(三)仓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办理的程序:
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企业),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市酒类专卖管理局部门审核批准。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东莞市经贸局酒类零售许可证申领程序
申请人填好《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以及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二份,A4复印件,装订成册)。
(1)申请报告;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卫生许可证;
(5)仓储、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省酒类行业协会颁发酒类从业人员(1名)资格证书(东莞市酒类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培训,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A座19楼1902室,联系电话:22245198 22245268 传真:22245298,网站:.cn 邮箱:web@dgaia.com.cn)。
受理时限:10个工作日
酒类零售许可证年审程序
申请人填好《200Х年度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年检表》(加盖公章)以及提交省酒类行业协会颁发的酒类从业人员(1名)资格证书复印件。
受理时间:每年3至6月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东莞市经贸局办公窗口电话:22247811
6.请问酒类运输有什么规定
1.酒类经营者要有专门的酒类流通经营许可证。
2.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3.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4.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
5.禁止批发、零售、储存、运输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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