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教育法律法规内容,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我国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
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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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993年lo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年9月4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目教育部令第l2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主要内容
教育法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6.教育法基本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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