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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15:36
本文关于付款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2.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3.工程款支付法律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法律对于工程建设工程款支付的直接规定是有限,更多是合同约定。所以,出现工程款支付问题,首先还是要依据合同协商、调解,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手段。

4.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扩展资料:

产生原因:

第三方支付采用支付结算方式。按支付程序分类,结算方式可分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前者包括现金结算、票据结算(如支票、本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汇转结算(如电汇、网上支付),后者包括信用证结算、保函结算、第三方支付结算。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结算归属于贸易范畴。贸易的核心是交换。交换是交付标的与支付货币两大对立流程的统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体之间,交换遵循的原则是等价和同步。同步交换,就是交货与付款互为条件,是等价交换的保证。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现货标的的面对面交易,同步交换容易实现;但许多情况下由于交易标的的流转验收(如商品货物的流动、服务劳务的转化)需要过程,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异步和分离的矛盾不可避免,同步交换往往难以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三方支付

5.合同法中对付款方式的比例由具体规定么

你们供销科不满意的因素是,不是你合同比例的问题。是说法的问题。一定不是付款方式违反合同法。对于合同法,只要是双方在保持清醒、具有控制意识、自愿情况下签署的就为合理,这是从国内的法律角度解读。并不存在合理与否。

说张三和李四签署了房屋销售协议,张三将一套100平的房子,以10元钱卖给了李四。这个只要没有被逼迫,协议就是生效的。

我想你协议里的,付款方式一栏错在了。100%预付款,这个就解释不同了。

预付就预付,100%,预付,这个是没法实现的。

你可以重新换个说服,就是合同签署先付款后供货。付款方式如何如何。等等。不要在那一栏里写,而是特别加一条,作为约束。

6.安全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第十条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根据客户性质、电子支付类型、支付金额等,与客户约定适当的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 认证方式的约定和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第十二条客户可以在其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中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

该账户也可用于办理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客户未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二)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三)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等; (四)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 (五)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应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 (一)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 (二)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 (三)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 (四)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 (五)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章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第十六条客户应按照其与发起行的协议规定,发起电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第十八条发起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发起行应确保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支付指令,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 发起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条发起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条发起行、接收行之间应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发送、接收和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并回复确认。

第二十二条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 (一)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 (二)付款人名称、账号; (三)接收行名称; (四)收款人名称、账号; (五)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六)发起。

7.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

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与第三方支付密切相关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要法规可参考下列内容: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7号 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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