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药品监督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首先要明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药监局已归卫生部管辖),它只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并没有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它负责执行一些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法规(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等。
它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一些部门规章,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等。总之内容比较庞杂,详情可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2018年发布的药事管理法规有哪些
一、《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述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法规的规定掌握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号)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7号);
2.《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5号)。
(三)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2.《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5.《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6.《关于发布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88号);
7.《关于发布〈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72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
9.《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
10.《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号);
11.《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7〕60号);
12.《2018年兴奋剂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35号)。
3.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食品药品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如下(共22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15-04-2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03-07)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2011-0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 (201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1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0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2009-02-28)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2008-10-09)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2008-0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2007-05-2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08-03)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2004-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02-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2001-02-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2000-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 (1993-02-22)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12-12)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 (1992-10-14)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1989-01-13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1988-12-27)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87-10-30)
4.我国有关药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法律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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