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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3 20:24
本文关于质押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物权法上是如何对质押规定的

《物权法》规定:

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押和抵押登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 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 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 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 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等。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 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 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 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 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 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 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 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 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 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 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 先受偿。 质押, 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3.法律关于债权质押生效是怎么规定的

1、债权须合法有效

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

2、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3、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4.抵押法律关系 抵押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抵押属于什么法律关系?相关解答一:抵押权的法律属性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性:1.从属性。

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

(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Iz(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 192条)。

(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主要表现为:(1)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如被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2)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仍应作为全部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被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4)债权一部分受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得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5)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的债务。

不过,抵押权的不可分 f生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可以加以排除。3.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 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 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4.优先受偿性。

相关解答二:甲向乙借款,丙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押给乙,作为甲向乙履行债务的担保,在这一抵押法律关系中()是抵押人 丙就是抵押担保人,届时甲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话,则由丙代偿。相关解答三:如何看待法律关系中夫妻一方提供抵押,保证的法律效力(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保证人的配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种观点认为作为保证人的配偶一方负有证明该担保债务系保证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如果发生保证人的配偶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仅为保证人个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下。

很容易造成保证人及其配偶为规避债务而进行假离婚,借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反之,将夫妻一方的保证责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3、从亲疏关系的角度考虑,夫妻的关系紧密,利益一致,应视为一个整体,夫妻一方应承担其配偶的民事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和分配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夫妻一方的保证行为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一方的保证行为势必会带来惠及夫妻双方的一些非物质利益。

将一方保证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权利义务平衡的法理理念。(二)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的配偶个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持有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1、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

5.法律对抵押期限有哪些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种类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担保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质押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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