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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效力

时间:2021-04-23 22:30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的效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3日讯:

1.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4.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3.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具有何种效力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宇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什么叫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

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

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分情况: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利追溯”原则)

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即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5.什么叫法律规范的效力

简单地说,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什么事情有效力。

1、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3、明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对旧法失效的时间明文加以规定。

4、默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没有对旧法的失效时间明文加以规定,而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推定旧法已经自然失去效力。

5、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6、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

7、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6.法律法规的作用

一、法律法规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法规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规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7.法律的效力包括有那些

1、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

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空间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4、时间效力

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效力的范围包括法律对人、事、空间、时间四个维度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在于约束特定人在特定地点和特定时间上的的特定行为,在于规范人们的守法行为,作为公民应当明确法律效力的范围,做到有法必依,任何人都不能超脱法律的效力范围,不能享有超脱法律的特权,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

8.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怎么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的, 但它们之间有效力等级之分。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二百四十多部法律 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组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9.法的效力的根据是什么

法的效力等级关键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

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

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

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

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

分情况: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利追溯”原则) 。

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即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法律法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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