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监所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看守所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二章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三)劫持人犯的;(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
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
2.看守所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二章 收押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
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第三章 警戒、看守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一)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二)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三)劫持人犯的;(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五)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提讯、押解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第五章 生活、卫生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
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
3.谁知道监狱有哪些法律法规
1、《监狱法》
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4.我国监狱管理条例有哪些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一)按罪犯的性别不同,分为男子监狱和女子监狱
男子监狱,是指关押十八周岁以上成年男犯的监狱。我国监狱中的绝大多数属于此类监狱,如江苏省苏州监狱、上海市宝山监狱等。女子监狱,是指关押女性罪犯的监狱,不仅关押成年女犯,还关押未成年女犯。我国在押女犯的人数远远低于男犯,占在押犯总数的2%~4%。大多省份设置一所,也有省份在男子监狱设置独立的女子分监狱或监区。
(二)按罪犯是否成年,分为未成年犯管教所和成年犯监狱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指关押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罪犯和未成年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年满十八周岁余刑不足两年的罪犯的监狱。成年犯监狱,是指关押十八周岁以上成年罪犯的监狱。我国监狱中的绝大多数属于此类监狱。老年犯监狱,是成年犯监狱中一个特殊类型,指关押大多数六十周岁以上成年男犯的监狱。
(三)按罪犯的服刑流程不同,分为中转监狱、入监监狱和出监监狱
中转监狱,指受关押规模限制,罪犯服刑三个月左右,然后转到其他监狱服刑的监狱。入监监狱,是指对离开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的新入监罪犯进行集中关押和教育的功能性监狱。出监监狱,是指罪犯在服刑末期,为了能出狱后更快地融入社会,也为了减少服刑末期思想的波动,提前一定的时间把要出监的罪犯集中后进行一定的文化教育与技能培训的监狱。
(四)按罪犯的原判刑罚轻重不同,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
重刑犯监狱,是指以关押被判处较重刑罚罪犯为主的监狱。较重刑罚一般是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类监狱多为警戒程度较高的城市监狱,如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江苏省苏州监狱等。轻刑犯监狱,是指以关押被判处较轻刑罚罪犯为主的监狱。较轻刑罚一般是指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类监狱警戒程度相对较低,大多由原劳教所改建而成,如广东省花都监狱、山东省昌潍监狱等。
(五)按监狱的关押规模不同,分为大型监狱、中型监狱和小型监狱
大型监狱,是指关押罪犯人数在3001~5000的监狱。设置大型监狱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监狱布局调整时,监狱合并、迁建或改扩建。二是新中国成立后创立的大型劳改农场,虽然关押点进行了收缩,但关押规模还是属大型监狱。中型监狱,是指关押罪犯人数在2001~3000的监狱。我国目前中型监狱约占监狱总数的1/3,如江苏省通州监狱、湖南省赤山监狱等。小型监狱,是指关押罪犯人数在1000~2000的监狱。
5.我国监狱管理条例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编辑本段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编辑本段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编辑本段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6.看守所监规和行为规范42条谁知道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1、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3、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4、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6、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活动。
8、听到起床信号后,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9、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护抢位。
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饭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 11、就餐时,必须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12、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妇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13、白天除午睡时间外,不得斜靠或躺卧在铺板上,不准随意走动。
14、听到就寝信号后,必须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15、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所的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划,严禁吸烟。
16、注意个人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 17、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18、放风时,必须在放风场所内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滞留在监室。 19、有病要及时报告管教和医生,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不准无理取闹,不准指名要药,要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20、不准在监室门观察孔张望或堵住观察孔,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 21、在押人员之间不准私自借用和馈赠财物和钱物,如自愿资助他人,必须书面报告管教,经批准后方可馈赠或借用。
22、遇有提讯、会见和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必须在黄色警戒线内立正向管教和值勤武警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越过警戒线行走出入。 23、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24、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 25、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26、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 27、必须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学习和反省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活动,讨论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学习要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
28、必须爱护书籍、报刊等学习资料,不准损坏和占为已有。 29、举止文明,说话和气,说真话、实话,不说谎话、假话,不做低级下流动作。
30、在押人员之间只准称呼姓名,不准叫绰号、外号,不准称兄道弟。 31、对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当职务不明时,可称警官、检察官、法官、干部等,对武警战士可统称班长,对职工统称师傅。
32、礼貌用语。当有求于人时,用“请你”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别客气”“没关系”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麻烦了”等谢词。
33、当有来宾和领导视察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在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得擅自接近攀谈。 34、当管教民警开门进入监室时必须按指定位置坐好,点到姓名时要起立答“到”,接受指令、听候命令要回答“是”,接受问话时要立正回答,(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手划脚,不准抢嘴抢话,保持一定距离,未经批准不得接近。
35、在押人员参加劳动,必须态度端正,服从看守所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得消极怠工。 36、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7、必须爱护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 38、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将自己应该完成的劳动生产任务强加给他人完成,不准随意出入劳动场所,不准将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场所。
39、因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不准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不准为其他在押人员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中。 40、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好,不准将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等带入监室或隐藏,劳动工具丢失要立即报告并查找。
41、本规范所称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
7.监事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设立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具体的范本详见扩展阅读。
《公司法》第52条-57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了规定,第118条到120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了规定 。下面详见说明:折叠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除两个以上国有股东外,可以有职工董事,监事会一定要有职工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折叠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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