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包,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法律上的“以上”“以下”的确切含义
在法律法规中,“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该如何界定?宁夏大学中文系教授王明仁从大量古籍以及近现代文献和当代法律法规、报刊、文件、课本中,终于找到了答案。
看点一
他发现,从有文献可查的上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义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的、始终一贯的。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以上”、“以下”的用法出现混乱,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混乱用法愈演愈烈,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王明仁向记者展示出他10年来精心摘录的三千多个“以上”、“以下”例句。其中,当代法律法规、教材、新闻稿件中就有一千多个。
看点二
王明仁将其归纳出4大类型:
一是乱造并列结构,改变本来用法。如“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和县级以上”等等,就违背了本来的用法。不必使用并列结构,前面的词语纯属多余。
二是滥加括注,表义随意安排。制定规章时,总担心别人不理解,便随意加括注说明,如,“处以上(含处级)”;“省以下(含省)”;这里加的括号纯属画蛇添足。
三是表义和用法随意列条规定。王明仁认为,词语的表义和用法,是长期使用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不是用法律条文来规定的。
四是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有些法律法规,由于不明确“以上”和“以下”的表义和用法,当把一系列的事物或数量分割成若干部分的时候,常常出现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的现象。
看点三
王明仁告诉记者,“以上”、“以下”,不仅仅是两个普通的词语,使用的错误,也不仅仅是语法问题。乱用“以上”、“以下”,不仅是对祖国语言的严重破坏,而且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因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引发许多不应有的社会矛盾。尤其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混乱现象不仅出现在一般的文字中,更重要的是出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必须引起法律法规起草和制定者的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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