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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19:30
本文关于网约车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使用网约车的法律意识都有哪些

不管是坐什么车,法律意识还是要懂得,不然到时候有纠纷的时候就不知道怎么办了。

1、因网络支付导致乘客多被扣费,谁来承担责任?案例:据报道,前几日,山东省烟台市的贾先生早上通过某专车平台叫车,并有人接单。但因为堵车,他就取消了预约。

可当天下午下班时,他再一次想打车时,却发现打车软件上竟然显示他有1万多元没结清。贾先生当天并没有1万多元的行程订单,打车软件中取消行程记录的金额显示均为0元。

贾先生随即给打车软件的客服打电话,没有打通,无奈之下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贾先生说,幸亏当时自己支付宝里没有足够的金额,否则就可能被扣走了。

解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中的乘客被多扣费,其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如果乘客作为消费者没有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但支付了报酬,专车平台作为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返还多收取的费用。2、乘客不支付车费,如何保障专车车主的权益?案例:山东的董先生是某专车车主,前一段接了一个从济南到临沂的单子,到达目的地后,车费为700多元。

两位乘客说到宾馆后再付钱,由于可以网络支付,董先生也没往心里去,便开车返回了济南。结果自此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两名乘客了,寻找两名乘客无果后,董先生拨通了专车公司的客服电话。

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告诉他,按照规定可以赔偿他50%的车费。解析:案例二中涉及运输合同问题。

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运输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车主应当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乘客须向车主支付运费。

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车主将乘客送到约定地点的运送行为本身,而非乘客本身。如果车主已经履行了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但乘客却没有支付车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中的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车主与旅客通过第三方某专车软件公司取得了联系。由于运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即告成立。

在车主无法向乘客主张车费的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应作出相应的赔偿。3、私家车作为专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案例:2016年5月20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江苏首起专车交通事故案,法院判决驳回专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要求。

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交通出行软件与顾某联系并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交通出行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8元。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的大坑,汽车直接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

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已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交通出行软件载客20余次,其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解析:专车与一般的私家车有一定的区别,因为专车有一定的营利性。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所以,专车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搭载乘客,会面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

为了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利益,司机应当如实告诉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情况,购买符合自己实际情形的险种。《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对客运合同有专门规定,乘客与司机是客运合同关系,如果乘客乘坐专车发生交通事故,就按照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的规定划分责任。

如果专车平台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4、乘客因乘坐专车遭受侵害,专车平台是否要担责?案例:近日,一名24岁的女教师在深圳市南山区独自通过某专车软件搭乘专车从家赶回学校宿舍。

司机接到该女教师后,自行取消订单,将车辆开至偏僻路段,持刀逼迫女教师交出身上财物,之后将其杀害。此后,该专车公司发布长微博予以证实,并称犯罪嫌疑人在注册时使用了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驶证,但案发时车辆的牌照系伪造。

该软件平台的相关人员表示,平台会对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进行验证,对平台车辆也有要求,至于车辆、司机或车牌与平台信息不符,平台现无法进行实时跟踪,只能是接到举报后再行处理。解析:关于乘客因乘坐专车遭受侵害和伤害,行为人利用专车从事犯罪活动,专车平台是否担责的问题,也要针对不同的专车模式来讨论。

在乘客+私家车主+专车平台模式下,专车平台没有参与经营,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时无法要求专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模式下,专车平台需要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专车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存在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私家车从事营运与当前法律法规相违背,属非法行为,乘客应当认识到私家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乘坐这种车辆,增加了事故风险,乘客也有一定过错。在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司机)+专车平台(提供信息)+乘客。

2.网约车新规

网约车新规:1、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2、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5、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6、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7、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8、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9、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10、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11、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12、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13、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14、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15、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16、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17、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18、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19、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20、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参考资料:1、2018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工作流程。

2、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基本条件。须是本市车辆号牌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

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约车。

3.网约车新规具体内容是什么

网约车新规:

1、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2、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5、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6、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7、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8、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9、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

10、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11、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12、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4.网约车合同如何进行法律处理呢

实行政府设立标准、平台管理、政府监管的模式。

这种方式,一方面适应“网约车”的经营特点,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通过监管和法律责任的双重约束,促使平台在事前事中进行积极的和动态的管理,确保车辆和司机符合安全标准。在管理中,又分为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政府的动态管理。

只要法律规定并有效实施合理的车辆、司机准入标准和保险要求,平台出于商业声誉、政府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约束,是有动力通过管理提升“网约车”的安全性的。建立健全“网约车”平台安全管理体系。

与政府的外部监管相配套,形成合作监管关系。政府制定或者监督制定标准和要求,网络平台执行和落实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作监管减轻了政府的监管成本,给网络平台较大的自主空间。同时,又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和法律责任促使网络平台将各种监管目标落实到位。

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重视正确舆论引导,提升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方面,充分利用传统媒体、自媒体及时向公众宣传乘坐“网约车”的安全防范知识,并准确发布防范利用“网约车”犯罪的预警信息,发布案例及防范措施。

考虑建立“网约车”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投诉及时反馈机制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可以将信用分为一至四类等级,每一级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诉及时反馈机制,发挥信誉评价机制作用,提高服务质量。

5.网约车新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6.网约车是如何运营的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显示,对如何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如何防止不正当竞争、如何防止垄断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11月9日24时结束。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工作高度关注。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交通运输部公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情况》。 近日,交通运输部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作了系统梳理后,公布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全面客观、原汁原味地反映各方面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经过对5929条有具体修改内容的意见建议梳理分析,主要集中在12个方面,包括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等问题。 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分析报告指出,在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问题中,关于平台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 主要观点一: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理由之一是网约车平台是根据用户需求,组织调度车辆进行运输服务;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制定了运输价格,制定了收益分配规则,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制定了相应要求,乘客直接与平台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是整个运输过程的组织者,而非单纯提供信息服务,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理由之二,平台作为运输服务组织者,从中获取利益,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责权对等。 理由之三,目前网约车平台通过“四方协议”等形式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平台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各方责权,在发生纠纷、事故时才能有效处理。

主要观点二:平台不应承担承运人责任。 其理由是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因此不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让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责权利不对等。

主要观点三:认为“《管理办法》仅简单约定运营者为责任主体过于笼统,不便于责任认定及纠纷调解”等。 如何防止垄断存争议 在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运营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主要观点一:应当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及防止形成垄断作出规定。 理由是:大量补贴和低价运营将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严格禁止网约车低于成本价运营。

如出现网约车经营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可能会为了攫取更大利益,侵害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如形成垄断,公共服务由垄断经营者把持,无法保持公共服务的稳定性。

一旦其退出市场,则出现服务空白。 主要观点二:关于不正当竞争及防止垄断的规定存在不合理。

理由是: 1、网约车经营者的奖励和优惠活动是市场行为,且消费者使用优惠券、抵用券降低了出行成本,对消费者有利,政府不应过多干预。 2、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无上位法要求,应予以删除。

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并未规定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关于不得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与上位法冲突,变相扩大了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法律含义。 4、一个公司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只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市场竞争地位,政府就不应行政干预。

主要观点三:应增加“促销后网约车的价格应该至少不低于当地巡游出租汽车的运价”等网约车价格管制内容。 网约车经营者应为乘客买保险 在关于网约车保险机制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

所提意见均支持通过保险方式来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但对于保险具体内容有不同意见:1、保险应当由车辆所有者购买。

2、保险应该由平台统一购买。3、目前对于保险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规定具体的险种和保险额度,“购买1万元/座的承运人责任险是否也符合要求呢?”,应当予以明确规定。

进一步加强平台责任。所提意见涉及应当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义务、信息安全、服务标准等方面责任。

(1)消费者是否与驾驶员达成服务合意、何时何地上车以及行车路线,互联网信息平台予以。

7.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网约车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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