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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20:24
本文关于中国质量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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