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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4 21:36
本文关于审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4日讯:

1.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销售方的法律责任:根据种子法第64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会对销售方进行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且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补救措施:要视具体情况而已,可以考虑看能否对种子进行补充审定手续;或者回收已卖出的种子。

2.司法解释全书和法律法规全书有什么区别吗

司法解释全书是在使用方面的解释。

法律法规全书是从立法方面解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2007年)》主要内容:权威编辑审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2007年)》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审定。

文件最新全面收录最新现行有效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计516件,收录时间截止2007年3月21日。分类科学合理依照国家立法机关的分类方法,将所收文件分为七大类,每一类又细分为不同子类别。

·加注法条要旨部分重要法律法规全文加注法条要旨,重要法条加注其他相关法条,方便读者快速查找、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

3.我国近两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以及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4.种子法确立了那些主要法律制度

《种子法》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78条。

确定了以下主要法律制度:一是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二是品种审定制度。

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

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

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 首先是源保护制度。

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各省还确定了1-2种主要农作物,目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是抗虫棉花。

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品种的种子。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者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办理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检验机构和种子检验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真实标签制度,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是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进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外资企业审批、种子行政管理者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种子使用者拥有自主购种权、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予经营者应予赔偿等制度等等。

5.司法解释全书和法律法规全书有什么区别吗

司法解释全书是在使用方面的解释。

法律法规全书是从立法方面解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2007年)》主要内容:权威编辑审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书(2007年)》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审定。

文件最新全面收录最新现行有效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计516件,收录时间截止2007年3月21日。分类科学合理依照国家立法机关的分类方法,将所收文件分为七大类,每一类又细分为不同子类别。

·加注法条要旨部分重要法律法规全文加注法条要旨,重要法条加注其他相关法条,方便读者快速查找、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六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第十一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

7.种子法确立了那些主要法律制度

《种子法》分为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11章,共78条。确定了以下主要法律制度:一是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

首先是源保护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油菜和马铃薯,各省还确定了1-2种主要农作物,目前我国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是抗虫棉花。

三是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内容是国家对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品种的种子。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四是种子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者具备一定的条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

五是种子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办理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者拥有自主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六是种子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检验机构和种子检验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实行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真实标签制度,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是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主要内容是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具备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进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进口商品种子的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此外,《种子法》还规定了救灾种子储备制度、外资企业审批、种子行政管理者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种子使用者拥有自主购种权、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应予经营者应予赔偿等制度等等。

审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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