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培训 > 正文

专车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07:48
本文关于专车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私家车要当专车用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才行

你的车是私家车。

注定不能参与任何营运性质的工作。非营运车的命运就是这样。

租赁公司承接私家车,你挂靠过去。你一样还是私家车,本质是没有改变的。

为什么没有授权。因为他们公司知道你是非营运车,给你授权又没什么法律效应。

只能说明白一点。现在专车到底是属于汽车租赁行业还是营运车辆范畴。

在国家法律上没有一个明文规定。租赁公司业务也有自驾和代驾之分。

汽车租赁这个行业现在基本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你做专车。

本就不合法。关于汽车租赁的法文,据了解还是97年出台过一个正式的。

再后来就是关于出租车的法律出台。但是市场在改变,法律一直没更新。

这就是专车备受争议的原因。如果想更加了解。

先了解一下这个行业知识。

2.专车合法有些法律风险你知道吗

昨天下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专车新政”)发布,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政承认了专车的合法性,成为新时代城市出行领域规范的基本法,结束了网约车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的尴尬局面。 酝酿近2年、修改近10个月的网约车新政终于出炉,诸多博弈点尘埃落定。

私家车可用作网约车,平台、车辆与驾驶员均需资质,驾驶员需与平台签订合同或协议,补贴策略即将落幕……可以说,网约车最终获得“合法身份”,是意料之中的结果。 去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有关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征求意见稿。

对于征求意见稿,主要争议在对车辆和驾驶人申请条件的限制;网约车司机必须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专车平台在哪运营就要在哪注册登记这几个问题。 靴子落地后,改革内容超出很多人的预期。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曾指出私家车不能从事网约车运营,但新规明确,私家车只要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一个转换就可从事网约车运营;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申请条件也进一步简化,只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平台申请,就能获得运营资格。 新规还对此前意见稿中以监管为名提出的很多削足适履式的要求,做了修改或删除,包括对“安装计价器”规定的删除;而新增的对网约车安装卫星定位和报警装置等的要求,则更多的是着眼于“运营安全相关标准”的规范。

这些举措对网约车行业和民众而言,显然是好事,符合民众利益。 回顾此次出租车改革及网约车新规出台的整个过程,可以发现一个突出的特征,那就是“慢”。

但所谓“慢工出细活”,给民间充分的成长时间和空间去发酵这一新经济,体现了“以民间智慧助推改革”的改革思路。这段时间里网约车迅速发展壮大,让传统出租车行业早已固化的利益藩篱逐渐动摇甚至是支离破碎,为最终改革破局奠定基础。

有别于最初阶段,舆论对网约车众口一词的叫好时代已经过去。 网约车暴露的最大软肋就是乘客安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约车平台对司机的准入门槛设置过低。

新政对司机资质做了较大调整:首先,要求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和三个记分周期没有没扣满分记录;第二,将“无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记录、醉酒驾车记录、追逐竞驶记录”修改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 第三,新政增加了“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规定,暴力犯罪记录既包括抢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也包括强奸、抢夺、猥亵等犯罪,既包括曾被判处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暴力犯罪之人,也应包括曾被判处缓刑之人。

新政实际是提高和细化了驾驶员入门门槛。 笔者出于好奇,曾尝试在平台注册,发现门槛真是低,基本上是有车就能进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新政如何督促平台加强监管,防止不合格司机混入队伍,消除网约车的安全隐患,就成为必须考虑的当务之急。 事实上,网约车的问题并不止于安全问题。

维权难也是一大问题。 各家专车平台对于私家车车主的约束有强有弱,管理规范的平台纠纷较容易获得解决,而对于管理不完善的平台,投诉效果往往不佳,要么投诉电话长时间无法接通,要么就是扯皮拖延,问题得不到处理。

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往往耗时费力,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 乘客在乘坐“专车”期间遭遇车祸受了伤(乘坐车辆的驾驶员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前提下),乘客该找谁理赔?原则上只能向该“专车”驾驶员及该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但有的平台会把应聘的私家车司机视为“独立承包人”,“独立承包人”身份下的网约车,相当于一个“公司”,一旦有任何法律后果,平台就把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 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并出现乘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纠纷会更为棘手。

对乘客遇到纠纷需要维权的情形,新办法规定,平台若经常遭投诉政府可终止其运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平台的监督和处罚,但能否完全解决平台对责任担当的“畸形”,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也将成为考验新办法是否有效的标准,与此同时也带来对政府监管边界的探讨。 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新政的出台虽然开启了一个时代,但是接下来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以及更多的不确定性要面对。

此次新规,给地方留有很大的自主权。网约车的“属地管理”原则,为未来地方版新政充满了变数,将考验地方政府交通治理能力。

“这次新政名为暂行办法,就是不知道这个要暂行多久,未来是否会存在变数。”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网约车这种随技术进步而产生的分享型经济模式已经暴露了一些问题,甚至出现了破坏现有社会规范的苗头,新政的出台确定了其合法性地位,但如何在不阻挠或不压制的情况下解决其弊端从而使其合法运转,这是未来需要迈出的更大一步。

3.使用网约车的法律意识都有哪些

不管是坐什么车,法律意识还是要懂得,不然到时候有纠纷的时候就不知道怎么办了。

1、因网络支付导致乘客多被扣费,谁来承担责任?案例:据报道,前几日,山东省烟台市的贾先生早上通过某专车平台叫车,并有人接单。但因为堵车,他就取消了预约。

可当天下午下班时,他再一次想打车时,却发现打车软件上竟然显示他有1万多元没结清。贾先生当天并没有1万多元的行程订单,打车软件中取消行程记录的金额显示均为0元。

贾先生随即给打车软件的客服打电话,没有打通,无奈之下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贾先生说,幸亏当时自己支付宝里没有足够的金额,否则就可能被扣走了。

解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中的乘客被多扣费,其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如果乘客作为消费者没有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但支付了报酬,专车平台作为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返还多收取的费用。2、乘客不支付车费,如何保障专车车主的权益?案例:山东的董先生是某专车车主,前一段接了一个从济南到临沂的单子,到达目的地后,车费为700多元。

两位乘客说到宾馆后再付钱,由于可以网络支付,董先生也没往心里去,便开车返回了济南。结果自此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两名乘客了,寻找两名乘客无果后,董先生拨通了专车公司的客服电话。

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告诉他,按照规定可以赔偿他50%的车费。解析:案例二中涉及运输合同问题。

运输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运输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车主应当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乘客须向车主支付运费。

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车主将乘客送到约定地点的运送行为本身,而非乘客本身。如果车主已经履行了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义务,但乘客却没有支付车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中的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车主与旅客通过第三方某专车软件公司取得了联系。由于运输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即告成立。

在车主无法向乘客主张车费的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应作出相应的赔偿。3、私家车作为专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案例:2016年5月20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江苏首起专车交通事故案,法院判决驳回专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要求。

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交通出行软件与顾某联系并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交通出行软件自动计算出车费为8元。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的大坑,汽车直接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

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已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交通出行软件载客20余次,其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解析:专车与一般的私家车有一定的区别,因为专车有一定的营利性。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所以,专车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搭载乘客,会面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

为了保障司机和乘客的利益,司机应当如实告诉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情况,购买符合自己实际情形的险种。《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对客运合同有专门规定,乘客与司机是客运合同关系,如果乘客乘坐专车发生交通事故,就按照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的规定划分责任。

如果专车平台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4、乘客因乘坐专车遭受侵害,专车平台是否要担责?案例:近日,一名24岁的女教师在深圳市南山区独自通过某专车软件搭乘专车从家赶回学校宿舍。

司机接到该女教师后,自行取消订单,将车辆开至偏僻路段,持刀逼迫女教师交出身上财物,之后将其杀害。此后,该专车公司发布长微博予以证实,并称犯罪嫌疑人在注册时使用了真实的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驶证,但案发时车辆的牌照系伪造。

该软件平台的相关人员表示,平台会对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进行验证,对平台车辆也有要求,至于车辆、司机或车牌与平台信息不符,平台现无法进行实时跟踪,只能是接到举报后再行处理。解析:关于乘客因乘坐专车遭受侵害和伤害,行为人利用专车从事犯罪活动,专车平台是否担责的问题,也要针对不同的专车模式来讨论。

在乘客+私家车主+专车平台模式下,专车平台没有参与经营,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时无法要求专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模式下,专车平台需要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专车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存在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私家车从事营运与当前法律法规相违背,属非法行为,乘客应当认识到私家车的安全性能无保障,乘坐这种车辆,增加了事故风险,乘客也有一定过错。在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司机)+专车平台(提供信息)+乘客。

4.网约车正式合法化,专车平台如何运行才算合法

网约车的管理办法主要有:

一、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及程序。许可条件上,合理放宽限制,不要求平台自有车辆,以适应其轻资产运行特征。许可程序上,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对线上服务能力由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一次认定,全国有效。如此,既能满足网约车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可适应互联网跨区域服务的特点。

二、驾驶员准入条件。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条件。

三、车辆准入条件。网约车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报废管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具体规定。

五、劳动合同管理。考虑到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一些兼职司机从事网约车运营,方案明确,平台公司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

六、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未设定申请人要求,给平台公司集中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许可申请、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以政策空间。

七、价格机制。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八、关于网约车平台性质认定。根据新政方案,网约车平台公司不仅仅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还直接组织车辆运营、分配工作任务、确定服务价格、制定服务标准、决定收益分配、实施驾驶员管理和服务评价等,是客运服务承运人,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保障司乘各方的合法权益。

巡游车改革涉及三个方面:

一、新增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二、调整“份子钱”。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俗称“份子钱”)。通过改革经营模式、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抵押金等,有效降低驾驶员负担。

三、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明确合乘服务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以及合乘者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发展。

5.私家车跑滴滴快车是否合法

私家车跑滴滴快车是合法的,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扩展资料

2016年10月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征求意见稿表示,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三)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八)5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表示,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且车辆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2年;

(四)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2.0升,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小于1.8升,轴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

(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或网约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约车

6.私家车跑滴滴到底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呢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而开展网约车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滴滴顺风车除外),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扩展资料: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7.滴滴车主如何做才不算违法

滴滴打车是合法的。

滴滴出行是一款免费打车软件。2012年,滴滴出行在北京中关村诞生,9月9日正式在北京上线。

2014年5月20日,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滴滴打车”。2015年6月1日,滴滴快的推出的“滴滴顺风车”正式上线。

2015年6月,滴滴出行与交通委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组。2015年7月6日,滴滴出行宣布在内测一个“合乘拼车”系统;7月12日,滴滴出行和西安航空飞行体验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双方联合推出一号专机;7月16日,滴滴巴士正式上线运营。

给人民带来了许多方便;9月9日,“滴滴打车”更名为“滴滴出行”,并启用全新LOGO,推出新版APP“滴滴出行”。同时滴滴快的完成了30亿美元的新融资,并首次公布了以中投和平安为代表的当轮融资投资方信息;10月15日阿里健康对外宣布,携手滴滴在四个城市推出医生上门的服务。

2015年12月22日,北京交通大学与滴滴合作共建研究中心。2016年1月7日,广州市交委执法局联合公安部门联合对滴滴等6家网约车平台企业开展集中约谈;1月13日,滴滴出行与教育品牌“好未来”宣布达成战略合作。

但前提是来自正规租赁公司或者是正规劳务派遣司机的正规操作,否则依然是违法。不过和专车违法相比,其实还有6个现实问题,摆在滴滴、快的们面前。

专车那些逃不掉的红线。1.没有发票。

滴滴专车是不能直接提供发票的,如果乘客想要发票,滴滴打车所在的公司只能通过邮寄来快递给客户,而不能像出租车那样下车打票,这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乘坐专车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比如外出公干,不能提供报销凭证,如果是在专车上丢失东西,也增加了找回的可能性。2.用户信息有泄露风险。

滴滴专车的每一单生意,从预约开始,司机的信息和打车人的信息就在滴滴公司的系统上做了备份——专车是哪位司机接送客人在滴滴公司内部的系统上一目了然。这样的好处是将用户和司机的信息直接提供给对方,但作为提供信息的平台滴滴等公司,一旦遭遇黑客攻击,或者安全漏洞,将会令所有的信息暴露,此前滴滴等公司并未对这些保护用户信息的服务单独做出表态。

3.专车司机无法被约束。虽然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等官方表示,与“专车”司机签署了合作协议,但“专车”司机自己就承认,“专车”其实就是自己的私家车。

一位“专车”司机甚至承认,他退休后比较清闲,就跟滴滴公司合作,签一份合作协议后,就把自家奥迪车变成了“专车”。滴滴公司会从专车司机的订单中抽取20%的提成。

如果“专车”司机和乘客真遇到矛盾,乘客的利益并不能得到保障,此外专车司机因为大部分使用的是私家车,出现爽单等行为,滴滴专车们的约束力并不强。4.“专车”安全性谁负责?如果专车如果遇到事故或者安全性问题,谁来负责?滴滴打车工作人员称,由于专车一般都是租赁公司的车辆,出现事故应该首先联系汽车租赁公司处理。

但是另一方不这么看,多名专车司机称只是与滴滴公司签订合同,对于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专车司机表示,只能以“车”为单位来负责,专车一般也都有保险,负责赔偿;而滴滴一般不会承担安全责任。双方的表示,又将问题推向了对方。

此外,私家车主开着自己的车兼职“专车”,也很普遍。滴滴等的专车培训非常简单,私家车主又不像出租车司机那么专业,因此出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肯定会提高很多。

5.政策风险一直存在。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类应用软件的最大的生存危机,是各地监管部门对电招平台的重重保护。

曾经一度传出,某个城市计划要将滴滴打车等APP都接到当地监管部门的平台上去,现金流等也要都从该平台上走。而那样的流程将彻底从技术上扼杀以云计算为核心的滴滴打车模式,当然,也就此破坏了滴滴打车的商业模式。

但这种政策性风险,一直伴随着专车,国内也并未有相关法律和规定,能够为专车服务的司机和用户提供保障。6.怎么应对垄断的出租车公司。

专车服务的车辆需要是在正规出租车公司的汽车,但对于传统出租车公司来说,带来的冲击相当大。以北京出租车司机为例,每位出租车司机每月的车份钱超过5000元,而“专车”司机显然没有这部分支出。

因此对于提供汽车的正规出租车公司,必然不希望看到自己的那部分收入被取消,而一般私家车因为没有运营资质问题,不能成为“专车”。这种供需双方的矛盾,成为专车在应对垄断和创新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此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管理规定里首次提出了鼓励和发展预约出租汽车。该规定虽然明确了预约出租汽车属于出租汽车范畴的定位,但还缺乏一些可操作的管理规定,因此这个过程任重道远。

8.滴滴快车私家车是否合法

一、各地的交通委态度不一,多在观望,有的直接认定是违法。

1、上海市交通委对“滴滴专车是否属于黑车”明确表态,称其为黑车且营运不合法。2、山东淄博作为首个叫停滴滴专车的城市,其依据是: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

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解释,即使是合法的租赁车辆,也只能从事租赁服务(不提供驾驶员服务),而不能从事常规的客运出租经营业务。3、南京查处了首辆非法营运“滴滴专车”。

江苏规定:私家车、挂靠车不可以加入专车服务,信息平台不得为私家车、挂靠车等非租赁企业所属车辆提供信息服务。4、沈阳市交通局也明确表示,部分客运车辆租赁企业与私家车主借助“滴滴打车”等手机软件平台,在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专车”或“商务租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将依法对这一违法现象开展专项整治。

二、交通部也有表态: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表示,总体上看来网上预约用车的服务对于满足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的需求,推动市场资源的配置,缓解打车难的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带来的一些新问题,交通运输部将进行调研。三、滴滴打车:仅跟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公司签约,从不跟私家车签约合作。

滴滴打车表示,“专车”其实是商务车,虽然外表看起来和普通的私家车无异,但属于汽车租赁公司,不在马路上巡游,只能通过电话或软件召车,提供点对点服务。是由企业自主运营,司机作为劳务公司员工,仅提供驾驶服务,交通部门负责发放营运证,并进行监管。

那就是说,判定专车是否违规,在于专车平台上是否有私家车挂靠到了租赁公司。虽然滴滴专车、一号专车都声称与租赁公司合作,但是其平台上仍不乏挂靠到租赁公司的私家车,与宣传的“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不符。

本来就是新事物,还想违规打擦边球,直接就是自己把自己的路堵死了。

专车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投资平头哥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