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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5 12:54
本文关于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5日讯:

1.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扩展资料: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文号: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一、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

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

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

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参考资料:中国财务总监网——国经贸企改[2002]

2.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由于集体所有制的特殊性,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具有双重关系,一是所有权关系,二是劳动关系。

因此,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处理好存量资产处置和职工分流安置两大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改制中的若干政策和程序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2.尊重历史、着眼发展、因企制宜3.兼顾各方、充分协商、留有余地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3.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关于参与集体资产存量分配的人员范围和决策方式1.慎重处理集体存量资产的分配问题。存量资产应当由全体在职职工依法进行处置。

2.对于存量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依法通知有权参与存量资产处置的所有人员参加企业改制。

4. 集体企业共同共有资产的所有者对企业改制方案拥有决定权,企业必须确保企业改制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并依法定程序和政策操作。

3.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有:

1.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适用破产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

2.集体所有制企业(区别于乡村农民集体举办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等内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特征是:

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范围内,全体劳动群众或者出资者所有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实行共同劳动和按劳分配

3.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集体企业按举办的主体可以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政府同意报乡镇企业局审批。

4.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什么法律法规

集体所有制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有: 1.集体所有制企业清算适用破产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 2.集体所有制企业(区别于乡村农民集体举办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等内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特征是: 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集体范围内,全体劳动群众或者出资者所有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实行共同劳动和按劳分配 3.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集体企业按举办的主体可以分为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乡村集体企业由乡政府同意报乡镇企业局审批。

5.急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2001年2月13日 13:57 (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

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五条集体企业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

集体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六条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第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集体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和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均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在集体企业的基层组织是集体企业的政治领导核心,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的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章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注册资金; (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 (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二)章程订立日期; (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

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

集体企业改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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