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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8 13:48
本文关于杭州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

<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没有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到有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设计本行业通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种或者有毒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危害及防护措施等情况);(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七)劳动纪律;(八)教育与培训;(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

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

2.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用人单位工会寻求帮助。

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应当使劳动者了解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情况、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拟订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订。 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含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试用期; (二)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设置为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3.请帮忙解决一个法律疑问:从旧的地方法规还是从新的省级法规

根据我律规效力规定级别低级别高发矛盾依据级别高;新旧矛盾依据新;按照所引用条款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尚未失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期晚于杭州市条例且级别高于杭州市所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发矛盾应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所引用条款并没矛盾浙江省规定比较原则杭州市比较明确浙江省所说规定包括浙江省级规定省级没相关规定则依据政府规定情况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没明确规定则依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执行业委接提议15内未召则由物业管理部门帮助组织召且种事情般情况本区规定都遵行本区规定除非事提律效力问题更何况浙江省杭州市两规定根本存矛盾问题。

4.浙江省杭州市律师收费标准

这是今天查到的浙江省物价局对劳动争议的收费办法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价费〔2006〕302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厅字〔2006〕90号)悉。

为适应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该项收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分段累加收费,但每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1、争议金额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2%收费。3、争议金额10万元以上按1%收费。

四、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除交纳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以下费用: (一)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二)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等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住宿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误工补贴按人均年收入计算。

五、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费,具体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审批: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待遇、支付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困难的其他人员。 六、劳动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费收取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印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11月2日 刑事案子是按阶段收费的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 0571-88389181转24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喻律师。

5.杭州市除了可以制定规章,还可以制定什么

《立法法》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杭州市属于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除了可以制定规章,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6.杭州市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浙江省或杭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m没有找到《浙江省或杭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只有找到《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忠焕二OO四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行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下列行业:(一)宾馆、旅馆服务业;(二)餐饮服务业;(三)娱乐服务业;(四)洗染、美容保健、体育健身、沐浴、摄影扩印等服务业;(五)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和五金修配加工等服务业。以上服务行业的具体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房管、城管、公安、文化、卫生、贸易、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实行环保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服务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书面告知服务项目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书面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作出承诺的,视为经营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具体范围及方式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服务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或者未执行告知承诺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三)与居住楼相邻接的楼层。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前款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振动污染的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党政机关等建筑物集中区域15米范围内新设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确需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时,应同时附上对周边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告、召开听证会等形式。第八条 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前依照新开办项目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无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污染的服务项目;(二)污染物排放数量、类型、去向和排放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

第九条 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的新开办服务项目需要进行试营业的,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自试营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使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炭、油类等高污染燃料。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服务项目,以煤炭、油类等为燃料的,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管道燃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一条 产生油烟、恶臭的服务项目,其经营者必须配套设置油烟、恶臭的污染防治设施,油烟、恶臭经处理后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油烟排气设施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上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及相关设施;(二)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油烟排气筒应高于建筑物最高点并不得直接朝向居民住宅等敏感点;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产生油烟的服务项目,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所安装的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加装或者改装。第十二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油烟排气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强维护和保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使用:(一)擅自闲置或者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的;(三)不能提供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记录不全的。第十三条 服务项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一)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二)。

8.杭州市律师按什么标准收取费用

浙价服〔2015〕203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现就完善我省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幅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下列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上述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二、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212号)执行。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法律服务,其收费标准为: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1500-8000元/件。

(二)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4.8-6.4%,最低收费1500元;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4-4.8%;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3.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2.4-3.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6-2.4%;

1000万元以上:0.8-1.6%。

担任二审代理、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

司法鉴定费等,依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2015年10月8日。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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