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机动车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2.《遵守交通法规,我与安全同行》征文
一共六篇,你自己慢慢挑吧.交通安全征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运输方式也越来越多元化.这样一个庞大的运输体系必定需要一部合理的法规来调控,才能正常运作.这便是《交通法规》,一部需要我们每个人用实际行动维护的法规. 除了我们自己要注意“过马路走斑马线”,“不骑车带人”等基本的交通法规外,还应提醒自己的父母安全驾车. 一部指导安全行车的《交通法规》并不是一纸简单的文字规定,它是人们从长期的交通实践中由几代人乃至数十代人的经验与血的教训中孕育而成,是指导每个驾驶员安全行车的宝贵财富,从广义上说,《交通法规》是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宝贵财富.有一句交通安全宣传语说得好:“交通法规生命之友”.《交通法规》的作用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比如:在交叉路口,为了保证各方行经路口的车辆都能有序地安全通过,防止拥挤、堵塞、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在路口设置红绿灯及相关信号设施.红灯是危险的信号,红灯是“鲜血”的象征、“死亡”的招唤,应该在我们的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红灯面前我们应该坚决地STOP.只有绿灯才能带领我们进入安全的坦途,绿灯象征着“生命”与“平安”.我们要牢记:没有红灯的约束,就没有绿灯的通行. 愿我们共同的努力,可以使交通更通畅,生活更安全.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这是《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的一句话,是保尔发自内心的感想.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在一系列交通事故中丢失了生命.因而,遵守交通法规已经被人类广泛关注,让更多人了解、学习、遵守并运用交通法规已是刻不容缓. 据统计,上海市2005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414起,造成1 248人死亡,8076人不同程度受伤.看了这个数据,让人确实感觉得到“车祸猛于虎”啊!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近10年来始终是位于世界第一位的. 2006-01-11早晨 8时许,浦东源深路、羽山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775路公交车在右转弯时,将一名30多岁的骑车女子刮倒并碾压过去,导致该女子当场身亡……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自行车、摩托车、轿车也已经进入了居民的生活.但在此同时,一个个忍不惨睹的故事又时时提醒着人们生命的可贵.那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不禁使人毛骨悚然,他无情的吞噬着人的生命.一个生命的突然逝去,都会给一个家庭,甚至于多个家庭蒙上永远的阴影,给亲人,甚至于更多的相关者带来无限的痛苦…… 当你骑着车在马路上追逐,当你与伙伴在马路上玩耍时,你是否想过危险就在身边;当你的亲朋好友不顾一切乱穿马路、闯红灯的时候,你可想到这时的死神正在向他们招手……你知不知道这些会带来什么?是伤?是残?是死?是痛苦?是悲剧?是一个破碎的家庭?还是…… 生命是珍贵的,却也是脆弱的.在中小学生的伤亡事故中,车祸造成的原因是第一位的.着其中固然有驾驶员违章造成的因素.但其中也不乏学生补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的悲剧. 交通安全就是生命的延续,就是家庭的幸福.血的事实告诉我们: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为了你、我、他的安全,让我们行动起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永做文明交通的宣传者和实践者. 临次栉比的高楼大厦,车水马龙的绿色大道,摩肩接踵的来往行人,构成了一幅繁荣昌盛的七彩生活画卷.可是,你察觉了吗?有一个“黑色幽灵”已经趁虚而入,悄悄地潜伏在多姿多彩的世界之中,企图打破这平静而又美满的生活. 交通是各种运输和邮电事业的总称,但要成就事业就必须要有规则,有必须遵守的竞争规则,这就是交通规则,而交通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这种事业. 而交通事故就像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 现在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马路越来越拥挤,同时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夺走,有多少个家庭被破坏,有多少人要失去亲人了.因为一时的粗心大意,疏忽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不但车毁人亡,也带给了别人无法弥补的伤害.这些血淋淋、惨不忍睹的车祸,处处可见,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悲哀啊! 从小父母就告诉我,过马路时要注意两边的车辆,等没车的时候才能过.打那以后,我对汽车就有了一种恐惧感.长大了,虽然这种感觉慢慢地淡了,可我仍然知道:行人绝对不能和汽车抢路.直到有一天我才明白,人和汽车之间本应是很和谐的关系,因为世间有爱,爱是可以包容一切的 如果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我国的交通便会四通八达,畅通无阻,那么将不会在出现交通事故,那么我们的物质生活会更加富足,我们的精神生活会更加丰富.让交通法规在我人们心中生根吧,让我们牢牢记住:遵守交通规则就是珍爱生命! 珍惜自己的生命,不要再让交通事故夺取一条条无辜美丽的生命……让血一次次沾染美丽的世界……所以,在路上时,无论你是开车还是坐车,请都深深铭记:你的生命不单单只属于你自己一个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牵连着你的家人…… 朋友们,交通事故是那么可怕,一刹那间,就夺走了人的生命.如果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交通规则,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惨的交。
3.交通的法规法则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
4.交通法律法规大全
无证驾驶的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7、8种情形,如是一般违法,交警大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实都应当依法按无证驾驶处理。
《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十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 无证驾驶的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交法》)及实施条例和各地方的实施办法,以及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进行归纳,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有律师将1至5情形称为“绝对”无证,6至9情形称为“相对”无证,10情形称为“疑似”无证。对1、3、5、6、9情形,交警处理起来不会有什么困难。2、4情形,交警通常不能现场做出判断,大多数情况下,驾驶人都会蒙混过关;在进入司法程序时,这两种情形可能被查实,驾驶人将承担无证驾驶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对7、8种情形,如是一般违法,交警大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实都应当依法按无证驾驶处理。
《交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第十种情形——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它与其他无证驾驶有所不同,但对该行为应当给予处罚。根据《交法》第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无论驾驶犬行驶中违法与否,均不允许驾驶人再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然后,根据驾驶人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2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3.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
5.交通相关法律有哪些
国家现行交通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机动车登记规定》
8.《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6.交通法规对骑自行车者有哪些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右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分道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的使用】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通行原则】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醉酒后骑自行车罚款50元 酒后骑自行车罚款50元?!自行车虽然不是机动车,行驶起来没有多快的速度,但毕竟还是能撞伤人,或者制造出其他什么祸端的;尤其是新推出的电动自行车,最高速度也能达到30公里/小时,发生事故也不在轻处.所以,自行车如果交给一个被酒精麻醉了神经的人去驾驶,手脚不听脑袋使唤,车辆必走蛇行曲线,后果必然不堪设想.从保护饮酒者本人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对酒后骑自行车者罚款50元不重! 由处罚酒后骑自行车这条罚令,作自然推想:既然开车的、骑车的喝了酒都能产生交通安全问题,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不负责任的行为,那么喝了酒步行的呢?众所周知,人的行为受大脑这个中枢控制,喝了酒之后“指挥系统”就容易发生问题,因为醉汉乱走乱窜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不在少数,因为酗酒在路上发生的治安纠纷更多,从减少交通事故和治安问题出发,酒后步行也该给予严惩. 如果我真的提出这样的建议,恐怕天下人都怀疑我是喝了酒之后提出的荒唐建议,再不就是脑袋有问题说的胡话:酒后步行还要罚?出门不行了,得在家呆着、坐着、躺着!你可千万别以为我是在夸张其辞,管理交通管到酒后骑车,这种做法与管理酒后步行一样的荒唐可笑.之所以交通法明文规定严禁驾驶机动车人员饮酒,是因为机动车具有相当的质量和速度,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所以一概禁绝;之所以没有对骑自行车的加上饮酒限制,是因为自行车是最普遍的代步工具,而且自行车的质量和速度都有限.真没想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管交通管到饮酒骑自行车上,也想象不出他们又如何对川流不息的自行车大军进行酒精监测! 出台“酒后骑自行车罚款50元”这样的处罚决定,交通管理局打出的也是“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牌,认为他们这么做是对骑车者和整个交通负责;其实,细细品咂这条罚令的味道,觉得所缺乏的正是“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因素.把骑车人预置为酗酒之徒予以防范,使得正常的少量饮酒也被禁绝,行政执法的“手”伸得太长,对百姓的生活干预得太多,执法带来的不便太多,这不再是什么“以人为本”,而是“以己为本”,只要自己管理上省心省事,不顾多数人的生活方便;这也不是什么“人性化管理”,而是“伪人性化管理”,机械地强调了交通安全,而忽略了人的正常生活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立法制规得慎重些,多做些不可行性论证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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