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纪检监察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8日讯:
1.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的22个条例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发布时间:2013-07-24 来源:中核华兴--纪检监察 浏览:2649 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发布时间:1994年3月 生效时间:1994年3月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 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
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
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
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
2.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熟知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3.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的22个条例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3-07-24 来源:中核华兴--纪检监察 浏览:2649 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 发布时间:1994年3月 生效时间:1994年3月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4.在纪委工作的,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政策
1、纪委一般不办理刑事案件,不知道你为什么先自己知提出了《刑事诉讼法》?2、纪委主要是针对党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所有,我认为应当首先学习的东西是:《党章》、道《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纪委的一些相关规定和通知、决定等(如《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至于政策:版只能是到内部文件中自己找了。4、另外,还应学习行政法的一些相关知识,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及配套实施条例和解释,为以后在处理既是党内干部、又是行政机关领导时的案件作一个准备。
5、另外还应了解的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通权则》等。
5.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是什么
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组织处理的政策、法规、条例等依据是:
第一种组织处理是阶段性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办案措施,即性质上属于调查措施。主要包括停职、调整、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五种。
1、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暂停执行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停职检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暂停履行职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暂停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2、对调查过程中先予组织处理的,如结案时认为不需给予处分的,原已作出的组织处理决定可转化为终局性组织处理予以明确;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纪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被审查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解除停职措施;对调查期间被免职的,如经调查核实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仍应按其原任党内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种组织处理是终局性的,是一种可与纪律处分手段优势互补的结案方式,即性质上属于惩戒措施。按照对被审查人的影响,可基本划分为教育警示、身份资格变化、职务变动或解除等三类。
1、教育警示类主要包括警示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四种。适用依据主要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责令公开道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警示谈话)、《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2、上述组织处理措施只适用于前述适用依据部分所明确的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际上也是组织处理,并非独立于组织处理之外的又一种纪律惩戒措施。 身份资格变化类主要包括:
⑴关于党员管理方面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劝告退党、除名、取消候选人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⑵关于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录用、解除聘任合同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第十七条等;
⑶关于干部管理方面的排除出考察对象、取消提拔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等;
⑷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管理方面的取消当选资格等,适用依据主要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等。
5、需要说明的是,前述取消候选人资格、排除出考察对象等方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也可作为阶段性组织处理使用。
职务变动或解除类除了前述第一种组织处理所提到的以外,还包括调整职务、降职、辞退、解聘等,适用依据主要是党章第三十六条、《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调整职务)、《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解聘、辞退)等。
6、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取消原退休费待遇”,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均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在作出处分决定前的一种先予处理措施或者是针对被审查人在处理时已退休不再适用政纪处分所采取的替代性处理措施;
7、给予被审查人党纪上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政纪上撤职处分时,有的在处分决定中写明了降低并重新确定被审查人的职务层次的内容,这不属于组织处理,而是根据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后对于处分决定执行事项的明确。
8、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审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也均有类似规定,这些内容属于对被审查人及有关单位在调查期间的纪律要求,不属于组织处理,也不需要另 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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