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监理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9日讯:
1.监理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哪些
您好,1、《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由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以“(88)建建字第142号”文发布。通知中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将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目前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
政府的建设监理归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办事机构为建设监理司,在地方是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其所设的建设监理处、科、组。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组织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与管理建没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组织是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
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技术、经济法规。建设部将起草有关法规,努力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
另外,还对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作了原则部署。2、《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于意见》。
该意见是建设部1988年11月12日以“(88)建建字第366号”文发布的。《意见》中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
《意见》中提出了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及试点管理机构的任务;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监理单位开业应具备的5个条件;在试点期间监理单位暂不核定等级,但必须具备3项技术经济素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3个条件,监理单位应遵守5项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取得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指名委托或通过竞争择优委托,也可以经商议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建设监理业务,一般应包括四个阶段的内容:试点工程的确定;监理取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该《意见》实际上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总框架,成为以后制订法规、建立组织、开展业务的纲领。
3、《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是建设部于1989年7月28日以“(89)建建字第367号”文发布的。
发布《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建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规定》的全文共6章29条。
各章的名称是:总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附则。在“总则”中规定: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在“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中规定: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在第七条规定了建设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八条规定了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中规定: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前者是法人,后者是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前期阶段2项,设计阶段3项,施工招标阶段2项,施工阶段11项,保修阶段1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等等。
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中规定: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在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须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活动,酬金及计提办法写入监理委托合同,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支付,或在。
2.监理单位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规范。
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也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大多数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举世瞩目的巨型工程---三峡工程都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
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规范目录 前 言4 目 次61 总 则82 术 语9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113.1 项目监理机构113.2 监理人员的职责113.3 监理设施13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144.1 监理规划144.2 监理实施细则15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6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16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65.3 工地例会18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8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20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205.7 竣工验收21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1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236.1 工程暂停及复工236.2 工程变更的管理236.3 费用索赔的处理24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256.5 合同争议的调解266.6 合同的解除27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287.1 监理资料287.2 监理月报297.3 监理工作总结297.4 监理资料的管理308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318.1 设备采购监理318.2 设备监造318.3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33 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35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35 C类表各方通用表35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38 报验申请表39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40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41 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42 费用索赔申请表4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44 工程竣工报验单45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6 工程暂停令47 工程款支付证书48 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49 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50 费用索赔审批表51 监理工作联系单52 工程变更单53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54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项目概况2 监理工作范围3 监理工作内容4 监理工作目标5 监理工作依据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 监理工作程序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 监理工作制度12 监理设施。
4.监理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哪些
您好,1、《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由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以“(88)建建字第142号”文发布。通知中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将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目前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
政府的建设监理归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办事机构为建设监理司,在地方是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其所设的建设监理处、科、组。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组织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与管理建没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组织是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
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技术、经济法规。建设部将起草有关法规,努力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
另外,还对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作了原则部署。2、《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于意见》。
该意见是建设部1988年11月12日以“(88)建建字第366号”文发布的。《意见》中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
《意见》中提出了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及试点管理机构的任务;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监理单位开业应具备的5个条件;在试点期间监理单位暂不核定等级,但必须具备3项技术经济素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3个条件,监理单位应遵守5项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取得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指名委托或通过竞争择优委托,也可以经商议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建设监理业务,一般应包括四个阶段的内容:试点工程的确定;监理取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该《意见》实际上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总框架,成为以后制订法规、建立组织、开展业务的纲领。
3、《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是建设部于1989年7月28日以“(89)建建字第367号”文发布的。
发布《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建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规定》的全文共6章29条。
各章的名称是:总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附则。在“总则”中规定: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在“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中规定: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在第七条规定了建设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八条规定了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中规定: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前者是法人,后者是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前期阶段2项,设计阶段3项,施工招标阶段2项,施工阶段11项,保修阶段1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等等。
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中规定: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在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须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活动,酬金及计提办法写入监理委托合同,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支付,或在工程总概算中。
5.工程监理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6.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有哪些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的规范。
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308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编制的。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这是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所谓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这项制度已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范畴。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十余年来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形也了一支素质较高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都已全面开展了监理工作。全国大多数大、中型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举世瞩目的巨型工程---三峡工程都实施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
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规范目录前 言4目 次61 总 则82 术 语9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113.1 项目监理机构113.2 监理人员的职责113.3 监理设施134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144.1 监理规划144.2 监理实施细则155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165.1 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165.2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165.3 工地例会185.4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18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205.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205.7 竣工验收215.8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216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236.1 工程暂停及复工236.2 工程变更的管理236.3 费用索赔的处理246.4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256.5 合同争议的调解266.6 合同的解除277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287.1 监理资料287.2 监理月报297.3 监理工作总结297.4 监理资料的管理308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318.1 设备采购监理318.2 设备监造318.3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33附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35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35C类表各方通用表35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38报验申请表39工程款支付申请表40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41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42费用索赔申请表4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44工程竣工报验单4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46工程暂停令47工程款支付证书48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49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50费用索赔审批表51监理工作联系单52工程变更单53规范用词用语说明54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项目概况2 监理工作范围3 监理工作内容4 监理工作目标5 监理工作依据6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 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 监理工作程序10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11 监理工作制度12 监理设施。
7.监理单位有哪些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不外乎以下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章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分析监理行为的过错可能有哪些?为这些过错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作为非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任何违约承担任何责任。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但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
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第三方监理人。很明显,《合同法》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确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设实施责任的全部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概括地讲,“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和终身的责任,划分出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期和费用责任的分担办法,也就是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而不是三方)对“建设工程合同”三大目标(质量、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这是第一点要说明的。那么,是不是说监理就一点责任也不负了呢!不是的。
监理对三大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不等于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对三大目标的实施究竟负什么责任呢?2)监理单位(监理人)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在目前应该说承担部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监理人对工程三大目标应负的责任,应体现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
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委托合同又是什么呢?《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开宗明义,“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那么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关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事务”又能是什么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该由合同主体之一的承包人应该承担的“事务”。简单地讲,就是监督、检查和验收。
因此,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监理人不是合同责任的独立一方;就实施而言,监理行为仅仅是发包人行使其合同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而现阶段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往往都保留了对“监督、检查和验收”的最后行使权。
因此,监理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的也仅仅是“监督、检查和验收”义务的一部分。那么,哪些方面能够体现出监理人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监理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并不是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中,而是体现在“委托合同”的主体之中,体现在“公正、独立、知主、的社会性行为原则中。
综上所述:因为监理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因此监理人就不存在因为承包人的违约而对承包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等27条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引起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FIDIC合同条件中,这样的阐述多处出现。这些都强调了监理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特殊地 位和法律关系。
2、监理人需要对自己的违约而对委托承担责任。作为委托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必须对其在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承担民事责任。
1)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具体的工作要求主要通过《监理合同》来体现。2)监理单位的违约没有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时,可以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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