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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29 14:06
本文关于银行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29日讯:

1.2019下半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免试条件是什么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初级和中级的《法律法规》免试条件不同,具体免试条件如下:

一、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免考条件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

1、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评聘助理经济师(金融专业)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的;

3、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包括: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理财、银行管理、个人贷款)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初级资格证书。

二、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免考条件

符合《银行业专业人员中级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银行业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可免试《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科目:

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金融专业)证书;

2、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累计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只参加《银行业专业实务》科目(包括: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理财、银行管理、个人贷款)中1个专业类别的考试并合格,即可取得银行业专业人员该专业类别的中级资格证书。

2.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授信原则的四个基本原则 。

合法 , 诚实 , 统一授信 , 统一授权 。 ? 免于报告的三类 : 交易一方是国家机关 , 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贷款转贷 , 同一银行下 。

? 债权人 ( 借款人 ) 将债权转移给第三方 , 保证人的保证内容不变 。 ?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银行 , 银行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 。

? 未约定期限的债权 , 默认 6 个月 。 ? 关于反洗黑钱 o 央行负责 ? 组织协调全国 , 实行资金监测 。

?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执行情况 ? 根据国务院授权 , 参与国际的反洗钱活动 o 银监会负责 ? 对于所监管的金融机构 , 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要求 。 ? 民事法律行为 - 公民 / 法人 ? 物的保证有 抵押 , 质押 , 留置 三种权利 。

? 票据 o 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 ? 持票人对出票人给予的权利 , 期限 6 个月 。 ? 拒绝承兑后 , 追索权是被拒绝承兑后的 6 个月 。

? 再追索权是清偿或者起诉后 3 个月 。 ? 见票即付的功能是 2 年 。

o 票据的功能是流通 , 转让的方式是背书 。 o 票据的 4 个行为 , 背书 , 出票 , 承兑 , 保证 。

容易混淆的是 , 撤销权对债权人是一年内有效 , 对债务人是 , 五年之内没有行使的 , 可以撤销 。 ? 代理 : 三种 , 法定 , 指定 , 委托 。

o 指定代理 : 人民法院或者机关 。 o 法定代理 : 根据法律而规定 。

o 无权代理 : 善意 , 行为人无代理权 , 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和他人 , 不违法 , 与第三人 有民事行为能力 。 ? 经理由董事会指派 。

? 合同 : o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因素 : ? 民事行为能力 ? 民事权利能力 ? 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 判刑 o 职位挪占罪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o 非国家人员受贿 , 最高 5 年以上 。 o 挪用资金 , 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 , 3 年以下 o 有价证券诈骗 , 不会是单位构成 。

? 犯罪主体 o 一般主体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o 特殊主体 : 违法房贷 , 到帐不入账 , 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背信运用财产 ,。 o 特殊主体包括 , 商业银行 , 证券公司 , 保险公司 , 期货公司 , 经纪公司或其他金 融机构 。

? 金融犯罪实施的主体 o 针对银行的犯罪 ? 外部犯罪 ? 内部犯罪 o 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 抵押 o 实现抵押权的三个方式 : ? 折价 ? 变卖抵押物 ? 拍卖抵押物 ? 本罪主体 o 单位不可以构成主体的是 ? 信用卡诈骗 ? 贷款诈骗 o 只能是自然人 ? 信用卡诈骗 ? 有价证券诈骗 ? 票据诈骗 o 金融凭证诈骗 ? 委托收款凭证 ? 汇款凭证 ? 银行存单 ? ( 本票 , 汇票 , 支票等结算凭证都不是算入金融凭证诈骗。

3.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

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3.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

银行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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