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采购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关于采购方面有什么法律法规吗
1.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2004-09-29】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08-11】
3.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08-11】
4.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08-11】
5.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2003-11-17】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非典”防治紧急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003-05-30】
7. 国家经贸委关于选报生产企业参加第二届跨国零售集团国际采购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1-29】
8.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12-25】
9.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规范举办跨国零售集团采购活动的通知【2002-11-28】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06-29】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2001-12-21】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09-20】
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保险公司采取违规手段参与政府采购保险竞标的紧急通知【1999-03-21】
14. 利用国外贷款港口项目设备采购实施管理办法【1995-11-30】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吉林市供销社经销公司土产品采购供应站诉牡丹江市铁岭物资供应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1995-06-14】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百货采购供应站申请破产一案的复函【1995-05-04】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味精厂与湖北省汉川县分水土产副食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1993-08-11】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定州市药材站与沈阳市北方医药采购供应站购销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1991-11-02】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服务公司采购供应处购销胶合板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问题的复函【1990-06-16】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博罗县港博公司与铁道部工程指挥部直属机关物资采购供应站购销进口太阳能计算器合同纠纷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问题的复函【1987-06-26】
2.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主要依据《合同法》,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具体规定;
2、采购物品如属于限制流通物,那么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规章;
3、采购程序如采用招标、竞买、拍卖等方式的,还需要遵守《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4、采购的必经环节等,如委托、仓储、运输、保管、保密等,都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
5、如果是大宗货物的采购,或者公司的长期采购,建议聘请当地律师详细制作专业的采购合同。
3.招标采购工作遵循的法律有哪些
招标采购 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
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 招标采购方式内外有别 在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常出现两者相混淆的情况。
将二者适用条件生拉硬扯,以一个标准统为一体,极其影响采购执行效果,有故意设障碍、拖延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效率之嫌,从而使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评价大打折扣。 就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言,二者不同点表现在: 对于公开招标方式来说 程序复杂 从公告、招标到投标、开标、评标到中标结果确定,都依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繁杂。
采购规模大 这种采购多属于集中性采购,将各种需求相同的采购对象集中起来,采购资金要求达到一定规模,以实现规模效益。 竞争性强 将采购对象集中起来,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透明度和竞争性。
耗费时间长 由于从公告发布、投标人响应,评标到签订采购合同,要准备许多文件资料,耗费时间长。 具有局限性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公开招标方式显得无能为力。
相反,对于邀请招标方式来说,既弥补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缺陷,又发挥了招标的优势。一是采购人在有限的范围内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二是无须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只要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
三是不像公开招标那样,时间有限制,招标时间大大缩短。四是程序简约,招标费用也大为降低。
由此可见,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既有实际情况的需要又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大家知道,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主要方式,是采购人的首选,但是它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没有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则明确两种选择:一种是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在有限的供应商范围内采购。表明供应商为数不多的情形。
二是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点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通过限制投标人以达到经济效益目标。
综上所述,采购代理机构应分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的实质性内涵,坚持内外有别,切忌张冠李戴。多多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采购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服务意识,急采购人所急,想采购人所想,尊重采购人的选择。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工程”。以及时满足采购的需求为原则,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采购时效,实现采购效益和效率“双丰收”。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
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 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
5.招标采购工作遵循的法律有哪些
招标采购 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
招标采购方式内外有别 在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常出现两者相混淆的情况。将二者适用条件生拉硬扯,以一个标准统为一体,极其影响采购执行效果,有故意设障碍、拖延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效率之嫌,从而使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评价大打折扣。
就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言,二者不同点表现在:
对于公开招标方式来说
程序复杂 从公告、招标到投标、开标、评标到中标结果确定,都依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前期准备工作繁杂。
采购规模大 这种采购多属于集中性采购,将各种需求相同的采购对象集中起来,采购资金要求达到一定规模,以实现规模效益。
竞争性强 将采购对象集中起来,大大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透明度和竞争性。
耗费时间长 由于从公告发布、投标人响应,评标到签订采购合同,要准备许多文件资料,耗费时间长。
具有局限性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具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公开招标方式显得无能为力。
相反,对于邀请招标方式来说,既弥补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缺陷,又发挥了招标的优势。一是采购人在有限的范围内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二是无须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人只要向特定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三是不像公开招标那样,时间有限制,招标时间大大缩短。四是程序简约,招标费用也大为降低。
由此可见,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既有实际情况的需要又要保证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大家知道,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主要方式,是采购人的首选,但是它适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没有特定条件,《政府采购法》则明确两种选择:一种是采购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在有限的供应商范围内采购。表明供应商为数不多的情形。二是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点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通过限制投标人以达到经济效益目标。
综上所述,采购代理机构应分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的实质性内涵,坚持内外有别,切忌张冠李戴。多多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升采购队伍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服务意识,急采购人所急,想采购人所想,尊重采购人的选择。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工程”。以及时满足采购的需求为原则,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采购时效,实现采购效益和效率“双丰收”。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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