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婆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有没有什么法律是关于婆媳矛盾和家庭矛盾方面的
婆媳矛盾是千古话题,说不完道不尽。
笔者看了最近一期《心理访谈》节目,为心理专家雷明和宫雪萍老师的访谈所打动,将这期谈话精髓记录下来,希望对天下的婆婆和媳妇处理婆媳矛盾有所帮助。按照两位专家所言,大致要做到以下几点,方可有效规避和化解婆媳矛盾。
一、注意角色转换与定位我们每个人都有各种各样的角色,在职场有经理、工程师等职场角色;在家里有父(母)、夫(妻)、孩子的角色。当我们踏入婚姻后,为人妻(夫),就要自觉地完成角色转换和角色定位,做称职的丈夫或妻子;而在原生家庭里,却依然是孝顺的儿子或女儿。
不能及时完成角色转换和角色定位的人,婆媳矛盾是自然存在的。举个例子,在三代同堂的家庭里,当第二代的父亲教育儿子时,有时免不了要惩罚孩子,爷爷心疼孙子,要出面干涉儿子教育孙子。
此时,这位第二代的父亲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什么呢?父亲和儿子的角色定位谁多谁少呢?本着对第三代负责,恐怕第二代的父亲要将自己父亲的角色定位到90%以上,坚持自己的教育方法,才能做一个成功的父亲。否则,由着爷爷插手第三代的教育,对孙子的成长显然是不利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同理,为人婆婆,为人媳妇的两个女人同样面临这样的角色转换与定位。各自坚持做好角色内的事情,便会减少矛盾。
二、婆媳二人要怀揣两套理念,执行一套行为模式。有很多做人儿媳的女人总是一厢情愿地以为:只要我像对母亲一样对婆婆,婆媳之间就不会产生矛盾了。
其实不然,母女和婆媳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母女之间发生矛盾不会产生隔阂,影响关系,是因为她们之间有很多年的母子亲情积累,这种亲情积累意味着女儿是自家人,母亲不会计较女儿的言行。而婆媳没有这样的亲情积累,媳妇如果天真地认为婆婆就是自己母亲,言语上像女儿对妈一样大大冽冽,没心没肺,得罪了婆婆而浑然不觉,婆婆绝对会有微辞,有所在意,这些微辞、在意积累太多,总有一天会爆发。
正确的做法是,媳妇心里分清楚,婆婆就是婆婆,母亲就是母亲,在行为方式上却要像对母亲一样对待婆婆,执行一套标准模式,孝敬婆婆,关爱婆婆,给自己妈买一件衣服,同样也要给婆婆买一件衣服,不分彼此。同理,婆婆对媳妇也要这样做。
如此这般,婆媳矛盾自然会大大减少。 三、丈夫要成为一个优质的“过滤器”和“放大器”平日里,婆媳间相处,婆婆在儿子面前说媳妇10句话,其中有3句话是负面的,做儿子的在自己妻子面前要主动滤掉那3句负面的语言,仅仅只说那7句正面的话,并且要夸张,放大那7句正面的话,以培养婆媳之间的感情。
同理,妻子在丈夫面前说婆婆的事情,丈夫在母亲面前也要做一个优质的“过滤器”与“放大器”,主动滤掉负面语言,放大、强化正面语言,以培养婆婆对妻子的良性情绪。功夫在平日,在点点滴滴的生活中,做儿子、做丈夫的这个男人就要在自己母亲和妻子两个女人之间做一个优质的“过滤器”与“放大器”。
融洽两个女人之间的关系。四、婆媳纠分面前,丈夫要避免做“法官”当婆媳之间发生矛盾,婆婆在儿子面前讨要说法,或妻子在丈夫面前请求公理时,聪明的丈夫此时要避免做“法官”,只是哼哼哈哈不知所云,装装糊涂。
然后,将妻子拉进房里,关上门说说婆婆平日里对媳妇的好,将妻子身上积累的对婆婆的良性情绪全部引发出来,用良性情绪对抗妻子身上暂时的负性情绪;同理,做儿子的也将母亲拉进房内,如法炮制,婆媳之间的矛盾便融化了。当然,功夫在平时的积累,为人夫为人子的这个男人,平日里没有做好“过滤器”和“放大器”,是不可能有效化解婆媳矛盾的。
五、婆婆不要遗忘老公(公公)婆婆在照顾儿子的同时一定要兼顾自己老公,尤其在儿子成家后,婆婆要收回一部分心思与精力放到自己老公身上,否则,仍像以前一样将全部精力放在照顾儿子身上,母子关系联结太深的话,儿媳妇便无机会发挥妻子的功能,引来一片怨声。反之,婆婆将大部分精力投放在老公身上,不过多地干涉儿子的生活,还小夫妻俩一片宁静的天空,让他们过自己的美满二人世界,婆媳矛盾自然就不会存在了。
关于婆媳矛盾的话题,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生活的积累,智慧的沉淀是我们化解这一矛盾的法宝。真心地祝福每一个家庭成员都能有效地化解和处理婆媳矛盾,让我们的家庭充满和谐,让我们的社会充满和谐。
2.儿媳妇和公婆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哪一条文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这意味着儿媳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那么在法律上儿媳在家庭里处于什么位置呢?引用专业人士的解释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
原因是在我国继承法里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没有提及儿媳。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婚姻法》中,也没有儿媳的位置。
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最重要的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谁是法定的赡养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
老人的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但是何谓“主要赡养义务”,这在实践中有时是比较难以衡量的问题。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赡养是指供给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 以我不专业的理解,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
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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