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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18:36
本文关于避难层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避难层的具体法规

避难层 的具体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避难层的具体法规是什么

避难层 的具体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3.哪些法律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要设置避难层

楼上回答的是已经作废的国家标准,现行标准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避难层的设置要求如下: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24A (2018年局部修改版)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以上答案供朋友们参考。

4.消防法对消防避难层有什么规定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及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版规定是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因此,如果是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应该设置避难层;如果是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住宅,规范没有要求,则可以不设置。具体设置要求,应遵守《建规》5.5.23条要求。

此外,对于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应符合《建规》要求外,其消防设计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专题研究、论证。

5.消防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新消防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6.现在很多超过100米的楼都要求设避难层,按规定每隔15层设一个,但

你是没从事过设计施工啊还是没跟消防部门打过交道啊。

法规就是一本书,能读懂的全国有几个人?我们的消防法60%照抄日本的消防法。吃惊吧!!不行你自己可以去查。

什么防火区分、消防电梯要求都是。因为日本法规中有很多可以缓和的条款,加之2010年以前超高层建筑不是很多,所以这个地方用了 宜。

但是消防部门一直把它当 应 来对待。久而久之就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则。

没有人敢跟消防叫板,消防也不敢开第一条口子。有的地方甚至加强硬性理解,把15层改成45米。

120米的楼原先只需要2个避难层,这样一来就要再加一个。开发商很DT的。

7.两栋房屋之间建筑红线外是否属于公共用地,有具体管理法律法规或者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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