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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玻璃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30 21:18
本文关于幕墙玻璃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30日讯:

1.一类建筑玻璃幕墙有没有硬性要求,哪本规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及标准化、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

近年来,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关注。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特定建筑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玻璃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

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五)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三、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各方责任(一)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加强玻璃幕墙的维护检查。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安全维护责任人要按规定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专项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三)及时鉴定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四)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维修加固活动。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结构验算及加固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超出技术标准规定的,应进行安全性技术论证。

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安全维护责任单位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四、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二)新建玻璃幕墙要严把质量关,加强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三)对于使用中的既有玻璃幕墙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幕墙信息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3月4日其他查找里面的文件。

2.玻璃幕墙施工规范怎样规定

楼上那位说的是设计

但是提问的人文的是厚度和规格,请不要答非所问!可能你不是很懂吧,呵呵

让我来简单的告诉你!

第一:玻璃幕墙安装时对玻璃的厚度有以下几点要求,如果你是中空玻璃的话,一般中空玻璃的规格为:6+9A+6,6+12A+6,8+12A+8等等,因为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里规定,玻璃幕墙的玻璃,其单块厚度不得低于6mm,如果是采用中空玻璃的话,其中空层厚度不得小于9mm,那么中空玻璃的最小尺寸规格既为:6mm+9A+6mm;

第二:如果你是落地式玻璃幕墙,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里规定,玻璃厚度不得低于10mm,且必须是钢化玻璃(玻璃的某个边角须有3C认证!),10mm的钢化玻璃不得大于3m,12mm的钢化玻璃不得大于4m,15mm的钢化玻璃不得大于5m,因为玻璃有自重,当厚度与高度成反比过大时,自重会导致玻璃弯曲变形,容易产生自爆,影响使用安全;

第三:安装玻璃的时候需要注意其避免划痕、碰撞,大块玻璃安装时必须使用手动吸盘,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减小玻璃板材的受伤,因为钢化后的玻璃在碰撞后会整块的破碎;

第四:就是你下次问问题时最好详细一点,比如是何种规格的幕墙(全隐?半隐?全明?吊挂?点式?单元?)每一种幕墙其施工过程需注意的地方都不一样。

回答完毕,给分!

3.北京市建筑外幕墙关于安全玻璃的使用规定关于安全玻璃的使用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 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 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 面积大于1。 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 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

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

幕墙玻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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