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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19:13
本文关于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适用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有以下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

2.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6、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7、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扩展资料: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职业安全卫生法

3.关于职业病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一、尘肺。

具体包括: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

具体包括: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怀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具体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具体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

具体包括: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怀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

具体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具体包括: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

具体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

具体包括: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关于职业病赔偿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

4.职业卫生法律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但制定了相关法律、法 规、规程等,分别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进行了规范。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 基本法律,包括《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 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 法》等。

(2) 法规。主要指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条例和行政规章。

如《矿 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3) 规程。

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职业卫生标准。 如《建筑安装技术规程》、《工厂安全技术规程》、《矿山安全技术 规程》、《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 准》等。

5.我国已颁布的与职业卫生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与规章标准有

(1)主要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 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2)主要的法规有:《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使 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3)主要的规章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 分类和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 法》《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

这些部门规章分别对职业卫生的管理、评价及职业病的有关处理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4)主要的职业卫生技术规范标准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一百 多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等级》(GB/T16180—201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等。

(5)职业卫生地方法规:如《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北京市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广东省职业安 全卫生条例》《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天津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程序》等。

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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