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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19:14
本文关于关于可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我想知道“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你总结的那项政策,具体的国家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政策: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

2.《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我国的《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情况请看以下新闻资料: 资料:首部《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有望出台 11月15日深夜,广西北海海面下起了小雨。

此时,两只神秘的船只互相闪了三下船头灯后,汇聚在了一起,一艘机帆船开始迅速往另一艘船上搬着圆圆的沉重货物。就在这时,广西北海海关侦查分局的缉私艇突然出现,国内又一起走私进口废旧轮胎案被查获。

最近获悉,针对我国目前废旧轮胎管理混乱,废旧轮胎回收率低,走私废旧轮胎严重等问题,国家正在积极起草《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已经起草了《关于对进口翻新用旧轮胎实施备案、检验监管的公告》,预计年内就将公布实施。

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与废旧轮胎回收相关的减税措施,预计今年年底就会出台。今年1月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显示,利用废轮胎生产胶粉、再生胶、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的企业,以及进行轮胎翻新和生产翻胎用胎面胶的企业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国家还加大了对废旧轮胎循环利用企业的资金支持。最近,该行业的两家胶粉生产企业已经申请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国债贴息贷款项目和国家示范工程项目,总计获得贴息贷款1.5亿元。

日前中国橡胶协会有关负责人说,被称为“黑色污染”的废旧轮胎,既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同时也是垃圾,处理好了是可再生资源,处理不好则变为有毒、有害的垃圾。中国目前每年产生废旧轮胎5000多万条,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废旧轮胎的产生量还将大量增加。

如何防止废旧轮胎对环境的污染,并对其进行有效回收利用,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另外,国家早在上世纪80年代起就明文规定禁止进口废旧轮胎,但目前走私现象却越发严重,“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如出台,将会对这一现象起到遏制作用。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废旧轮胎占废橡胶产品的60%以上,因此废橡胶的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废旧轮胎的处理和利用。目前我国废旧轮胎处理以再生胶为主,但是与环境亲和性最好的轮胎翻新在我国却长期处于落后状态。

最近几年间我国每年轮胎翻新量仅为400万~450万条,约为新轮胎产量的3%和废旧轮胎产生量的10%,新胎与翻新胎的比例仅29∶1,远远低于10∶1的世界平均水平。且目前翻新胎以斜交胎为主,翻新质量也较低,目前首先应做好国内产生的旧轮胎翻新和废轮胎综合利用工作,应坚决禁止废旧轮胎进口及走私行为。

据悉,废旧轮胎不宜进口有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废旧轮胎的处理目前在世界上都是一个难题,国外巴不得将其转移出去。废旧轮胎具有很强的抗热、抗机械性,并很难降解,长期露天堆放,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极易滋生蚊虫、传染疾病,同时容易引发火灾。

从现实看,我国自己的废旧轮胎还没有完全有效地处理和利用好,更不该成为发达国家转嫁污染的垃圾场。二是废、旧轮胎很难鉴定区别。

国外翻胎企业一般对收购的旧胎先做激光全息轮胎无损质量检测,如胎体没被破坏,则确认是旧胎,可用于翻新,反之则为废胎。而该检测设备价值20多万美元,我国翻胎企业目前根本不可能广泛采用,仅*目测难以真正区分。

三是进口废旧轮胎将直接冲击国内轮胎生产和市场。受利益驱使,进口旧轮胎若直接装车使用,既没有安全保障,使用寿命又短,造成资金浪费,还将直接冲击国内轮胎正常生产,这在过去都有过惨痛的教训。

四是对子午胎的翻新和处理在我国还刚刚起步,远没有得到普及,尤其是子午胎翻新技术与国外差距巨大,而进口废旧轮胎多是子午胎,没有好的技术,不仅翻新质量不能提高,且增加了处理难度,同样也增加了垃圾。 中国轮胎翻修利用协会会长姜治云日前向媒体介绍,我国已经将废旧轮胎的循环利用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并决定从制定法律法规、给予税收优惠、提供贴息贷款等多方面全力支持废旧轮胎的循环利用。

他说,我国目前正在积极起草《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现已初步形成了该条例的草案,并且很快就会在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 有关环保专家指出,要解决废旧轮胎管理问题,就要尽快制定《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将废旧轮胎资源回收利用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通过法律规定,明确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禁止随意堆放、丢弃、焚烧、走私废旧轮胎。将废旧轮胎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在各地成立废旧轮胎回收处理集散中心,建立健全废旧轮胎的回收利用网络及机制。

同时,研究制定鼓励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的经济政策。建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专项基金,征收废旧轮胎处理费,用于废旧轮胎回收管理、加工利用补贴和技术开发。

对从事废旧轮胎加工利用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使其不断发展。同时研究无偿回收废旧轮胎的可行性。

工商管理部门有关人士认为,废旧轮胎市场目前确实十分混乱,合法翻新的轮胎、非法翻新的轮胎和走私的废旧轮胎难辨真伪,消费者如贪图便宜,很容易上当。废旧轮胎市场,亟需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矿物油回收法律法规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f Used Mineral Oil

Recovery, Recycle and Reuse

( HJ 607-2011 2011-07-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废矿物油回收利用、处置行为,防治废矿物油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及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可用于指导废矿物油经营单位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以及建成后工程运营的污染控制工作。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4.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为,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纸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旧物品,不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等回收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山市经贸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调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相关事宜。市规划、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依照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或公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统一制作、管理和发放废旧物资收购员工作证,并负责定期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有关情况报公安、工商、城管执法部门。 第六条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全市和各镇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设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专项规划的用地范围内。 第七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经营者应设立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机构,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进出场所的废旧物资进行造册登记。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应符合环境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分拣、储存、消防、卫生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设置符合市容管理标准的围墙。

第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市、镇总体规划和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专项规划的固定经营场所;(三)回收经营范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四)废渣、废水(液)、废气的处理和噪声控制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条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贮存、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环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下列废旧物品:(一)各类机动车;(二)危险废物、危险化学物品及其容器;(三)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走私和走私嫌疑物品;(五)来源不明的废旧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废旧物品;(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物品。个体工商户不得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 供电、通讯、市政工程、水利、测量等单位确需出售废旧专用器材、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由单位开具报废证明后才可交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者。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严格遵守凭证收购登记制度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一)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分类存放,场地废水及雨水须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储存设施须具备防止废液、废气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条 在废旧物资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防止其飞散、溅落、溢漏、恶臭扩散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如发生泄漏时,承运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清理,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对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物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但只能直接供生产企业自用,不得转售流通;收购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剩余的生产性废旧物资的,除向销货方索取发票外,还应向其索取海关核销凭证,再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场所的,由市城管执法、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城市市容卫生、造成环境污染的,分别由市城管执法、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废旧物资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

5.国家对再生资源或废旧垃圾回收再利用的补贴以及政策扶持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核心,大力实施重点工程,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早在1985年国家就把资源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长远战略方针,1996年《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发布后,明确了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和余热余压回收和合理利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等三大重点领域,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特别是“十一五”期间,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不断加大推进力度,资源综合利用规模日益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因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总结“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扩展资料: 为充分发挥《指导意见》的宏观引导作用,“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的主要目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目标两部分。

其中,在合理分析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看待国际差距和国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三大领域的9项具体定量指标: 到2015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提高到40%和45%;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其中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超过80%。 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提高到70%,其中再生铜、铝、铅占当年总产量的比例分别达到40%、30%和70%。

资源综合利用涉及多个行业、部门和领域,为突出重点,根据资源综合利用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指导意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需要的大宗短缺资源、战略性资源和稀贵资源为核心,以排放量大、堆存量大、资源化潜力大的废弃物的大宗利用和高效利用为重点,以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提高产业整体水平为突破。 确定了包括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的传统重点领域以及海洋废物、废旧纺织品回收利用等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新兴领域在内的31项重点领域。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6.关于废旧电池的回收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么

我国政府对废电池污染问题非常重视。

为了彻底解决电池中的汞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电池产品的低汞和无汞化,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量大面广的锌锰电池汞含量的限制分两步走:第一步,普通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达到低汞要求。 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 0。

025%的电池”;“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的0。025%的电池”。

第二步,碱性锌锰电池要达到无汞要求。通知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

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目前,普通锌锰电池已基本达到低汞的要求;碱性锌锰电池经过统一抽样、统一检测,已有14家符合无汞电池标准、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生产设备先进的电池生产企业的29个品牌的碱性锌锰电池提前达到了无汞化的要求,其产量已占全国产量的50%以上。 为了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2001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中对电池产品从生产、回收及处置等均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的形式严格限制和禁止生产汞电池,并要求回收处理废电池。 目前,绝大部分国家已停止生产汞电池,发达国家的普通锌锰电池和碱锰电池已实现无汞化。

国外对电池的立法管理立足于对电池生产的低汞化、无害化、标识化和对生产商、销售商的分类回收责任原则,对废电池的回收利用要求有用成分的综合回收和进行无污染处理。国外对废电池的管理采用立法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政策,经济手段采取抵押金、专项处置费等形式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 的方针。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电池回收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群众的环保意识还较弱,随便丢弃废电池的现象十分普遍,这不仅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同时,资源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回收利用。 为了规范管理废弃电池的回收和处置工作,目前,国家经贸委正会同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废电池的回收及处置利用的调研工作,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废干电池回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逐步完善废电池回收利用和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 。

7.关于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国家有没有什么相关政策

生活垃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物环境防治法》中的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一般而言,工业废弃物之外的固体废弃物都可以统称为生活垃圾。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所讲的生活垃圾是指由家庭日常产生并由城市环境卫生机构收集处置的混合固体废弃物,以及与这类废物性质类似的办公、商业、园林废弃物等。[1]

生活垃圾 - 分类

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

可回收垃圾生活垃圾

包括纸类、金属、塑料、玻璃等,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资源。如每回收1吨废纸可造好纸850公斤,节省木材300公斤,比等量生产减少污染74%;每回收1吨塑料饮料瓶可获得0.7吨二级原料;每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0.9吨,比用矿石冶炼节约成本47%,减少空气污染75%,减少97%的水污染和固体废物。

厨房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等,这些垃圾需要特殊安全处理。

其他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2]

生活垃圾 - 危害

1、塑料:难以分解,破坏土质,使植物生长减少30%;填埋后可能污染地下水;焚烧会产生有害气体。

2、电池:钮扣电池含有有毒重金属汞;充电电池含有有害重金属镉;干电池含汞、铅和酸碱类物质等对环境有害的物质。

3、剩餐:大量滋生蚊蝇;促使垃圾中的细菌大量繁殖, 产生有毒气体和沼气,引起垃圾爆炸。

4、油漆和颜料:含有有机溶剂的油漆可引起头痛、过敏、昏迷或致癌;是危险的易燃品;颜料中多含重金属,对健康不利。

5、清洁类化学药品:含有机溶剂或大自然难降解的石油化工产品;具有腐蚀性;含氯元素(如漂白剂、地板洗剂等),人体有毒;药品含破坏臭氧层物质;杀虫剂中,约有50%含致癌物质, 有些可损伤动物肝脏。

8.废塑料回收利用符合国家什么政策

从行业发展上看,需破政策、管理和技术三道关。

政策关。废塑料回收利用可有效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但目前我国在宏观层面还没有对废塑料回收利用行业发展的综合规划,缺乏具体政策扶持,缺乏废塑料分类技术规范,缺乏对采购使用废塑料并达到产品安全要求企业的认定和鼓励。一些政府部门与广大民众将再生塑料制品看作劣质产品,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废塑料回收再生行业的发展。

管理关。据了解,目前废塑料行业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等共同管理。因为行业归口不明确,致使缺乏行业指导、技术规范。所以应尽早确立归口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工作与之密切结合,从而建立起全社会的回收体系。

技术关。国际上,塑料回收再生方法有物理再生、能量回收、化学还原和用作固体燃料等。而目前我国塑料回收主要还是以物理再生为主。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秘书长马占峰指出,只有少数大中型企业能够重视长期成长,不断加强技术升级和环保设施投入,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处理和生产,达到国家环保法规要求。多数小企业的技术投入不够,难以达到环保要求,处理废塑料的技术仍以人工为主,劳动保护投入不够。

这几年国内废塑料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规模的发展,由于政策导向不明确,一些企业信心不足,不敢进一步投资,只是人员、厂房、设备等的线性增加,而技术开发投入不大。

比如,塑料再生过程中,清洗是重要环节。"清洗1吨废塑料如用德国生产的清洗剂需要70元,虽然废料清洗干净了,清洗废水也环保,但成本太高。"国内企业一般都用烧碱来清洗,但碱水排放后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我国现在没有关于清洗剂的标准,没规定不能含碱。专家认为,应该在高校设置专门的学科,进行废塑料回收问题的研究和人才培养,从而使废塑料回收再生产业能更快、更好地发展起来。

9.按照相关法律,处置固体废物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废。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分开存放,严禁露天堆放。

一般固体废物可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料。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生产边角料能利用的必须综合回收利用,其余的委托相关资质企业回收,严禁倾倒或者自己焚烧。

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签订处置协议,同时上报危废年度转移计划至当地环保局备案。危废必须存放于专门的危废房中,危废转移处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上面回收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五联单制度,同时自己必须做好台账资料。如自己非法处置危废累计达三吨,则构成犯罪,可以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关于可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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