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输液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不开处方进行输液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管理,规范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技术准入,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有效,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所)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第三条 村卫生室(所)开展静脉输液治疗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四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开展输液治疗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其抢救原则和方法,考核合格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培训记录”或其他有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六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房屋、设备必须达到《江西省村卫生室(所)配置标准》的要求,设有输液观察床(或输液椅)及其它输液器材。第七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治疗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相对分开。工作台光滑易消毒,整洁有序。
“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抢救程序、消毒等规章制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后张贴上墙。第八条 治疗室内必须具备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纱布、高压灭菌锅、污物桶等设备和消毒剂,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和纱布应标注消毒时间,消毒剂定期更换。
第九条 治疗室设有抢救药品柜,配备常用抢救药品和氧气瓶或氧气包等常用设备。第十条 治疗室配有与房屋大小相匹配的紫外线消毒设施,每天按规定消毒,并有消毒登记。
第十一条 输液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输液安全。第十二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必须开具输液处方或医嘱,并按规定留存;建立病程记录和制作输液卡,做到定时观察,不得离岗脱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应做到及时消毒毁形、焚烧或深埋,同时做好处理记录。毁形的总体要求是使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
医疗废物的处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分类、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档案,每年对开展输液治疗的村卫生室(所)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加盖检验印章,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静脉输液治疗项目,终止其医护人员的静脉输液技术资格,对拒不整改的,或因输液治疗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所)输液工作的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输液的村卫生室(所)进行监督。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不开处方进行输液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管理,规范村卫生室(所)静脉输液技术准入,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有效,根据《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所)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
第三条 村卫生室(所)开展静脉输液治疗项目必须经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四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对开展输液治疗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其抢救原则和方法,考核合格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培训记录”或其他有效执业证书相关栏目中注明“输液”字样。
第六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房屋、设备必须达到《江西省村卫生室(所)配置标准》的要求,设有输液观察床(或输液椅)及其它输液器材。
第七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治疗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相对分开。工作台光滑易消毒,整洁有序。“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抢救程序、消毒等规章制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范后张贴上墙。
第八条 治疗室内必须具备各种规格的一次性注射器、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纱布、高压灭菌锅、污物桶等设备和消毒剂,有盖方盘、消毒罐、持物钳、棉球、棉签和纱布应标注消毒时间,消毒剂定期更换。
第九条 治疗室设有抢救药品柜,配备常用抢救药品和氧气瓶或氧气包等常用设备。
第十条 治疗室配有与房屋大小相匹配的紫外线消毒设施,每天按规定消毒,并有消毒登记。
第十一条 输液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规定,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输液安全。
第十二条 开展静脉输液的村卫生室(所)必须开具输液处方或医嘱,并按规定留存;建立病程记录和制作输液卡,做到定时观察,不得离岗脱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具应做到及时消毒毁形、焚烧或深埋,同时做好处理记录。毁形的总体要求是使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医疗废物的处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村卫生室(所)输液管理档案,每年对开展输液治疗的村卫生室(所)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加盖检验印章,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静脉输液治疗项目,终止其医护人员的静脉输液技术资格,对拒不整改的,或因输液治疗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所)输液工作的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输液的村卫生室(所)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2017年我国法律规定什么情况下才能静脉输
1、严重的细菌感染:如化脓性扁桃体炎、中耳炎、肺炎、脑膜炎、猩红热、阑尾炎等。
2、脱水比较严重:比如孩子肠胃不舒服,腹泻和呕吐都很严重,又吃不进去东西,为了避免脱水严重,这时候需要输液。 3、哮喘发作:宝宝的哮喘发作情况比较紧急,如果不及时用药,有窒息的危险,此时可能需要立即向身体内注射一些平喘的药物。
4、比较紧急的疾病:比如喉炎,喉炎的发病比较急,需要尽快向身体内输送一些抗生素或者激素类的药物,以避免情况恶化。 5、比较严重的皮肤过敏:比较严重的皮肤过敏,会让患者觉得全身奇痒,非常难受,这时候需要输液帮他立即缓解症状。
6、需要抢救的紧急状况:比如患者昏迷或者伤情比较严重已经吃不了药,在他入院时就会给他扎上输液的针头,这是给患者注射药物或者营养的通道。 一般认为不需要输液的情况: 1、病毒性感冒、细菌性感冒:一般不需要输液,按时吃药、多喝水、多休息,随时监测体温 2、上呼吸道感染:病程3天以内,体温38度以下,精神状态好 3、小儿腹泻病:轻度脱水可口服补液者 4、毛细支气管炎:轻度喘息者 5、手足口病或疱疹咽峡炎:无发热、精神状态好,气血不高者。
4.国家什么时候出台对输液的规定
2013年12月,卫生部发布“用药十大原则”,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不多用,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除此之外,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其他输液政策。
江苏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知》,提出2016年7月1日起,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注抗菌药物;今年年底前,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除儿童医院)全面停止门诊患者静脉输液。江苏省成了全国第一个全面叫停门诊输液的省份。
扩展资料:
门诊不提供输液,是国际医务惯例,这个常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人熟知。然而在我国,不仅大医院门诊和社区诊所提供输液服务,就连一些乡下的赤脚医生也都提供上门输液服务。
在挥之不去的利益诱惑面前,许多医院和医生从输液中赚得了利益,不幸的是,整个社会却付出了人均每年输液8瓶、全国每年输液104亿瓶次的代价,这个代价显然不只是就医成本上扬的简单问题,更包括抗生素滥用导致了国人免疫力下降的灾难。
制止输液过度、抗生素滥用,仅靠卫生部门发布所谓用药原则远远不够。尤其是在当下体制之下,仅仅靠医院和医生自觉来减少输液,是不现实的。
因此,加强对医院的输液管控,需要更多的制度设计和监督落实。而江苏省用政策一刀切的做法,此时就显得十分给力。那么,其他省份和地区,包括一些医院,都应该积极主动地革掉“门诊输液”的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非常视点:叫停门诊输液需要更多地区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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