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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21:00
本文关于游泳池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游泳池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游泳池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救生员岗位职责1. 负责游泳池的救生及保洁工作;2. 负责客人游泳的绝对安全、勤巡视池内游泳者的动态,克服麻痹思想,落实安全措施,发现溺水者要迅速冷静处理,做好抢救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3. 认真做好每天的清场工作;4. 负责游泳池水质的测验和保养及游泳场地的环境卫生;5. 上班集中精神,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谈,救生台不得空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池面;6. 由于游泳深浅不一,来的有大人、小孩,有会游泳的和不会游泳的,对此一定要注意,要勤在泳池边观察,注意游泳者的动向,防止发生意外,保证客人的安全。

对不会游泳者可作技术指导;7. 定时检查更衣室,杜绝隐患;8. 如遇雷雨天气,要迅速安排客人上岸,确保客人安全。二、服务岗操作流程1.准备工作 (1)仪表整洁,做好准备 服务员工作前应按规定换好工作服,佩带工号牌,检查自身仪表仪容,准时到岗,通过班前会接受任务,服从工作安排,有责任感,到岗应及时查看交接班记录,从思想上,精神上做好接待服务准备。

(2)做好水温调节、水质处理工作 检查游泳池水温(一般保持在26OC~28OC),化验水质(余氯控制在0.4mg/L,PH值在6.5~8.5),并做好记录,并根据化验情况,合理地投放药品,分别开启药水循环过滤泵,消毒池水。约一小时左右,关闭药泵。

根据国家卫生部规定,定期检测尿素含量(不得超过3.5mg/L)和大肠菌群(不得超过18个/L)。用水下吸尘器清除水底沉积物,保持水质的纯净、卫生。

查看机房、泵房,保持机械设备无积尘,工具摆放整齐。冲洗消毒浸脚池,并换好药水。

(3)做好服务准备工作 用清洗消毒液按1:200兑水后对池边的躺椅、座椅和圆桌以及更衣室椅子等进行消毒,按规定摆放烟灰缸、撑起太阳伞。(4)做好卫生工作,检查设施 清理池边卫生,清洗游泳池边的瓷砖、跳台等。

清洁淋浴间的地面、镜子和卫生间的洁具。同时检查客人将使用的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如淋浴的冷热水开关、更衣柜的锁等,有损坏及时修复。

(5)做好淋浴房准备工作 清查核对更衣柜钥匙,在登记册上写清场次、时间,并补充好更衣室里的棉织品、易耗品(沐浴液、洗发素等)。2.接待服务 (1)热情迎宾,规范服务 迎宾时,服务人员应仪表整洁,精神饱满,热情、大方,面带微笑。

客人到来时,应表示欢迎,进行验票。对带小孩的客人应提醒注意照管好自己的小孩,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救生圈等服务。

(2)关心宾客,严格管理 顾客进入游泳池前,服务员带领客人到更衣室更衣。顾客的衣服用衣架托好挂在衣柜里,鞋袜放在衣柜下,贵重物品要客人自己保管好,需要加锁的要为客人锁好,钥匙由客人自己保管。

同时注意进入游泳池区域的客人,要求进游泳池前须先冲淋,并经过消毒浸脚池,对喝酒过量的客人,或患有皮肤病的客人则谢绝入游泳池。禁止客人带入酒精饮料和玻璃瓶饮料。

(3)精神集中,注意安全 客人游泳活动时,救生岗做到岗位始终有人,救生员应时刻注意水中的情况,精力集中,视线应有规律地巡视,特别是深水区,如是初学者要关照其注意安全,对带小孩的客人要提醒他注意照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小孩到深水区去了。(4)细心观察,做好服务 做好服务、卫生工作,及时更换烟缸,同时收回不用的浴巾、救生圈等物。

(5)做好客人离场服务 客人离场时,收回更衣柜钥匙,主动与客人道别。3.结束工作 (1)结束工作一丝不苟。

客人离场后,应及时检查、清洁更衣柜,查看有无客人遗忘的东西,如有,就向主管汇报,以便及时归还客人,同时清查核对钥匙,做好游泳池安全清场工作。如正常,可准备迎接下一场客人的到来。

(2)清理场地,做好检查记录 对泳池周围、过道、淋浴场地的地面进行冲洗。收起太阳伞,并放置于规定的地方,下班前,还要抽检一次余氯量,并做好余氯量和游泳人数的记录,以此作为净化池水的依据。

(3)注意消除安全隐患 停止机房一切机械运转,安全检查后,关好电源与门、窗。三、池水净化与卫生(打扫程序) (1)晚上停止开放后,向泳池中投放净化及消毒药物,进行池水净化和消毒;(2) 每天开循环泵对池水进行2~3小时的循环和过滤;(3) 对宾客开放前要进行池水净化,即吸尘、去掉水面杂物和池边污渍,搞好泳池环境卫生。

净化池水要先投入茨氯酸钠,过两小时后再投放碱式氯化铝;(4) 注意若投放茨氯酸钠消毒就不能投放硫酸铜,避免因化学作用而引起游泳水面变色;(5) 药物控制:根据泳池的大小,茨氯酸钠在0.5-1公斤之间。PH值控制在7-7.8之间。

一般以当天水清澈透明,呈浅蓝色;(6)泳池环境卫生必须在每天开放前和停止开放后,用自来水冲洗地面。在开放过程中如发现有客人遗弃的纸巾、烟盒、火柴盒、食物包装纸或其他杂物要随时拣放在垃圾桶里集中处理。

以保持泳池的环境卫生,使其整洁美观;(7)将泳池四周的椅、躺椅等抹干净,整理整齐,遮阳伞晚上要收起来集中存放在器具室。

2.游泳场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管理,切实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及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管理。本办法所称游泳场馆,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园、度假村等内设的游泳、戏水场所。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游泳场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游泳场馆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全市游泳场馆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并负责审批和主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开办的游泳场馆及大型游泳场馆;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游泳场馆。

卫生、公安、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游泳场馆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申请开办游泳场馆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到体育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成都市游泳场馆申办表》,经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全市游泳场馆建设的总体布局初审同意后,持申办表分别到规划、卫生和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设置有水上游乐设施的应到成都市劳动局申办《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五条 申请开办游泳场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前条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后,其游泳场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核发开办许可证:(一)深水区、浅水区有明显标志或隔离带,有专人负责,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40厘米。

(二)泳池设有两个高度150厘米以上的救护观望岗,4个以上出入池扶梯,救护器材(即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氧气袋和水上急救设备)摆在明显位置,取用方便。(三)设有跳台或跳板的必须持有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核定批文。

(四)开办夜场必须配备照明设施,水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五)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其宽度不少于200厘米,出入口宽度不少于300厘米;设有双门的,其单门宽不少于150厘米。

(六)检验票证、维持秩序等各项制度均有专人负责。(七)设有与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和存放衣物的格柜。

(八)有广播宣传设施、游泳宣传牌、警告牌和《游泳人员须知》牌。第六条 开办许可证由成都市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年审验证制度。

第七条 开办游泳场馆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各项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和确定的责任人名单须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严格控制每场游泳人数,不得超员售票,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二)建立救护制度。

配备的救护人员不得低于游泳人员的1/150;救护人员须持有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人员合格证》,并在游泳开放期间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三)健全入场验票、验证制度。

每年度《游泳证》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盖章后生效。坚持凭《游泳证》购票,凭《游泳证》和游泳票入场游泳。

(四)健全场内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池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五)维护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游泳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种行为,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入场。维护秩序的管理人员应当佩带证件。

(六)发生治安案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七)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游泳培训班,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成都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教练员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持证上岗。教练员所带学员数量,每班不得超过25人。

游泳培训时间内,教练员须负责救护。第九条 法规、规章对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劳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游泳场馆的开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或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开办许可证而开办予以场馆的,责令限期补办;超过期限仍未补办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止游泳活动。(二)在岗救护人员未取得《救护人员合格证》的,责令改正,可按其人数处以每人100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配备救护器材或配备的救护器材失去效能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超员售票的,责令改正,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一年内累计发生两人以上溺水死亡事故的游泳场馆,可暂扣或吊销其开办许可证。第十一条 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劳动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卫生、公安和劳动安全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罚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缴国库。第十三条 游泳场馆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

3.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游泳运动的开展,规范公共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游泳场所,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泳活动的公益性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 宾馆、酒店等从事营利性游泳活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共游泳场所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依法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游泳场所。

鼓励有关单位将内部使用的游泳场所对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纳入公共体育设施规划。

第六条 公共游泳场所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游泳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和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的原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公共游泳场所。

第三章 开 放 第八条 开放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二)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池水消毒设备和浸脚消毒池; (三)游泳池壁及池底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

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或者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米; (四)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米; (五)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设1个出入水池扶梯的比例配置; (六)配置相应的救生器材并保证能够有效使用; (七)夜间开放应当配有灯光,水面照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八)设有广播设施、安全警示牌、水质检测结果和水温告示牌; (九)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对外开放的,应当安装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 第九条 开放天然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围护区域内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识。

水面按照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标,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 (三)设置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存放衣物柜、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设施和广播设施; (四)配置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艇(船)等救生器材; (五)设有天气预报、水质检测结果和水温告示牌; (六)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血吸虫病区或者潜伏有钉螺地区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第十条 开放综合性水上乐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游乐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游乐区设有符合识别要求的浮标和表示危险区域的标识; (三)夜间开放应当配有灯光,水面照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四)其他按照国家标准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自身检查制度以及水质循环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督浴和强制性通过浸脚消毒池、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更换等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经常性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溺水、氯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天然游泳场所在气候、水文等环境条件有可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预警措施,必要时临时关闭,确保游泳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综合性水上乐园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人均水面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十四条 公共游泳场所直接为游泳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救生员。人工室内外游泳场所、综合性水上乐园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配备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

4.游泳馆卫生管理组织、制度有哪些

一、1、所有游泳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长办公室内,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换证,逾期三个月未复核换证,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卫生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游泳者必须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游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通畅,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而厕垫纸。

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检测记录,必须配备持有效上岗证的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二米,深度不低于二十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四小时更换一次。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二、1、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实行凭当年健康合格证购票的制度,无当年健康合格证一律不得购票,不得入池游泳。 2、直接从事为游泳者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体检和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服务。 3、加强卫生管理,重点做好池水和浸脚池的消毒,按时按量投放消毒药剂,每天定时补充新鲜水,保持水质卫生。 4、严禁发热咳嗽者和患有精神病、皮肤癣(包括脚癣)、心脏病、肝炎病、红眼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患者人池游泳。 5、做好游泳池、厕所等设施的卫生工作,有专人经常打扫,确保清洁、卫生。 6、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禁止穿浅色游泳衣游泳裤。 7、备有必要救护设施,救生人员上岗须经救护培训,并且具备救护常识,有《紧急情况预案》,对突发事故按规定程序处理。

5.如何对游泳池进行卫生管理

中国xx大学游泳池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实行游泳健康合格证制度,无当年《游泳健康合格证》者,一律不得入场游泳。

学校医院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游泳健康合格证》。

第三条 游泳人员卫生要求:

(一)游泳者须凭校医院核发的《游泳健康合格证》购票入场。

(二)游泳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进入游泳池:

1、肝炎、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等以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易通过游泳交叉传染扩散的传染病患者;

2、精神病患者;

3、酗酒者;

4、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疾病不宜参加游泳锻炼者。

(三)游泳者应自备毛巾、拖鞋、浴巾品。

(四)入池前必须先进行冲淋,可防止游泳者直接入池后因身体突然变冷而感觉不适与发生抽筋,洗净身体,以减少或避免各类化妆品、护肤品、发胶以及体表的汗液、皮毛、头发、头屑等污染物进入池内,从而减轻池水污染负荷,以保证较好的水质。

(五)进入游泳池必须通过浸脚池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消毒池水的消毒能力(保证其余氯保持在50~100mg/L)与流通性,定时换水,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

(六)在池内必须带泳帽,工作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池内不带泳帽的现象,并对泳帽的正确佩戴方式给予指导。从而对游泳者起到护发与保护头皮之功效,并可避免脱发与头屑落入池中引起的污染。禁止在池岸上进行搓身等不良行为。

(七)禁止在池边及池内吸烟、吐痰、小便等。

(八)游泳之后要点眼药水,以预防传染性眼病。

第四条 游泳池经常性卫生要求:

(一)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二)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L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L。

(三) 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0~100mg/L,须 2h 更换一次。

(四) 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每日至少进行3次检验池水,适时投加消毒药。做好池水消毒和清除水中污物的工作,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保证水质达到以下国家卫生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池水温度,℃ 22~26pH值, 6.8~8.5

浑浊度,度 ≤ 5尿素,mg/L ≤ 3.5

游离性余氯,mg/L 0.3~0.5化合性余氯:1.0mg/L以上

细菌总数,个/mL ≤1000大肠菌群,个/L ≤ 18

(五)不出租游泳衣裤。

(六)游泳池散场后,应及时刷洗游泳池池壁与池岸以及溢流槽;放空并清洗强制淋浴通道和浸脚池,并换上具有消毒能力的新水;清洗更衣室、淋浴间、厕所及通道等。

第五条 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不超员售票。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第六条 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直接为游泳者服务的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校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x年x月x日起施行。

游泳池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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