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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居民楼下开餐饮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1 22:30
本文关于成都居民楼下开餐饮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1日讯:

1.居民楼下有商铺的可以开饭店么

2016年以前可以,2016年以后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扩展资料:

案例:多个城市对“居民楼下开饭店”不发工商执照

2018年1月,太原市工商局制定出台了首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其中,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噪声、震动及废水等污染的服务业项目,禁设区域明确规定为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及其裙楼。

2018年10月,长沙市工商局也发布了《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禁止核准餐饮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事主体设立时,住所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的,禁止核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的经营范围。

这意味着,若在住宅楼和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开饭店,工商部门将不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人民网-多个城市对“居民楼下开饭店”不发工商执照

2.住宅楼下一楼店面开餐饮合法吗

2015年以前可以,2015年以后就不能开了。

2015年以前现有的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逐步改造,确保符合污染物排放要求。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2015年以后 城市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

在住宅楼下开餐饮麻烦特别多,选址一定要谨慎,如果楼上住户较真,环保,城管,消防,卫生监督所,工商,都能接投诉关店。限制几次营业,你饭店就没啥客人了。 如果真闹到法院,几十元写个申述书,就能把你给告了,来个强制执行,你找谁都没用了。

最好是距离住宅9米以外,排烟口距离20米以外。这样才保险!

3.居民楼下门面房能否开饭店,不能的话有什么国家的法律,条例规定

居民楼下门面房不能开饭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扩展资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惩罚

违反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住宅楼下一楼店面开餐饮合法吗

不合法的,因为购房合同会有明确的规定,不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此进一步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害关系人”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本栋之外业主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

5.居民楼内能不能开餐馆,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住宅楼内开设饭店的禁止性条文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住宅能否用作办公,首先需视该种商业用途是否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还需看是否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如不违反规约,还需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

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

经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经杨蓉要求,环保局对餐厅造咸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不存在违法行为,坏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调解不成,环保局最终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 000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6.国家有哪条法律规定住宅楼下开饭店的规定

根据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扩展资料:

《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前款规定的餐饮场所不包括以下餐饮场所: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搜狗百科-《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国家职能部门对居民楼下开饭店有何规定

2016年以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手续齐全是可以开的,

2016年以后是不能开的,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1月1日起实施

成都居民楼下开餐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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