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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特种行业法律法规汇总

时间:2021-05-02 06:18
本文关于公安特种行业法律法规汇总,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 (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 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 (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 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特种作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3.治安相关法律及警务知识

基层公安治安管理工作基础知识(1)公安基础知识(2)户政管理知识(3)治安案件查处知识(4)社区警务知识(5)治安秩序管理知识(6)特种行业管理知识2.2.2办公自动化知识(1)计算机基础知识(2)Windows 窗口操作系统(3)办公室常用设备(4)办公常用软件常识(5)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6)特种行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7)户政管理信息系统2.2.3文书写作基础(1)基层公安机关常用行政文书写作(2)基层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文书写作2.2.4法律与法规(1)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2)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相关内容(3)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内容(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5)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相关内容(6)公安机关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相关内容(7)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土地及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法等其他相关知识 职业岗位编号项目比例%备注基本要求1职业道德2 2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工作概论)3 警察战术技能1擒拿4 2查缉4 3缉捕4 治安案件调解技能1确定治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3 2判定是否符合治安案件调解的适用条件2 3判定是否属于治安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2 4治安案件调解的程序适用3 5判定是否符合当场调解的适用条件2 6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的制作3 派出所刑事案件侦办1审查报案材料,区分案件性质3 2刑事案件的接受和受理3 3严格执行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案件2 4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内容3 5刑事案件卷宗的制作3 治安行政案件办理1治安行政案件中违法事实的查处3 2治安行政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定性3 3适用治安行政案件办理程序4 4治安行政案件中的法律文书制作3 危险物品管理1建筑物安全检查重点部位的确定及检查2 2大型公共场所安全检查重点部位的确定及检查2 3室内的搜索检查3 4对人体的安全检查3 5防爆检查时出现的紧急情况的处置2 娱乐场所管理1娱乐场所备案受理2 2娱乐场所信息收集2 3法制宣传2 4娱乐场所检查3 5娱乐场所违规查处3 特种行业管理1特种行业登记许可2 2特种行业信息收集3 3法制宣传2 4特种行业检查2 5特种行业违规查处3。

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不用年审,哪部法律或法规有明确的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进行定期检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但现实中,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年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精神,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不处罚,同样,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乱作为。

我的理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检查的权利。且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这一职能足以替代年检年审。 具体规定详见下列通知中第五条第(一)项关于年审的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文号: 浙公通字[2006]55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 (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 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 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5.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派民警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审验,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关于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简称'宿夜浴室'),是指通宵营业,可以接待顾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类洗浴场所。开办宿夜浴室,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证中'经营范围'填:宿夜浴室)。

对原先已经开办但未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宿夜浴室,必须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申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超过时限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通宵营业。继续营业的,将依照《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开设于宾馆、饭店、渡假村等旅馆单位内的宿夜浴室,由该旅馆单位直接经营的,应按照要求落实相关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经公安机关审验合格后,可以直接在原证的经营范围上加注'宿夜浴室'(需加盖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专用章)或重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属于转让或由他人承包经营的,应另行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宿夜浴室应当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明确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员; (2)凌晨2时至清晨7时进入洗浴场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员。

三、关于住宿登记 (一)登记凭证 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住宿旅客应如实填写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旅馆工作人员在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登记表中注明旅客入住时间、房间号,并在1小时内将住宿人员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无照片的,可以不录)录入旅馆业。

5.特种作业人员的国家法规有哪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一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6.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应当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规定了二个处罚幅度:一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了擅自经营的行为。擅自经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特种行业;另一种是虽然取得了许可,但是超出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其他依法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特种行业。

二是,擅自经营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主要有: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保安培训业、保安服务等特种行业。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这些行业必须取得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营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除予以拘留、罚款处罚外,还要对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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