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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奶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06:54
本文关于有机奶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生鲜乳价格制定参考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二章 奶畜养殖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

2.我国对有机产品认证有哪些法律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0号)是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制定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是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 工、销售活动的规章;《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如何开展认 证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AT19630-2011 )是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销售和管理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3.有机食品管理制度

有机产品 第4部分: 管理体系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应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的通用规范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及相关的供应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 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9630.1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 19630.4的本部分。 3.1 有机产品生产者 organic producer 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种植、养殖以及野生产品采集,其生产单元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

3.2 有机产品加工者 organic processor 按照本部分从事有机产品加工,其加工单位和产品已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已获准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的单位或个人。 3.3 有机产品经营者 organic handler 按照本标准从事有机产品的运输、储存、包装和贸易,其经营单位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机构的认证,产品获准使用认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

3.4 生产基地 production base 从事有机种植、养殖或野生产品采集的生产单元。 3.5 内部检查员 internal auditor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内部负责有机管理体系审核,并配合有机认证机构进行检查、认证的管理人员。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 4.1.2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按GB/T 19630.1~GB/T19630.3的要求建立和保持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形成本部分4.2要求的系列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

4.2 文件要求 4.2.1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管理体系的文件应包括: a)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b)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质量管理手册; c)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系统记录。 4.2.2 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应按比例绘制生产基地或加工、经营等场所的位置图。

应及时更新图件,以反映单位的变化情况。图件中应相应标明但不限于以下的内容: a) 种植区域的地块分布,野生采集/水产捕捞区域的地理分布,加工、经营区的分布,水产养殖场、蜂场分布,畜禽养殖场及其牧草场、自由活动区、自由放牧区的分布; b)河流、水井和其它水源; c)相邻土地及边界土地的利用情况; d)畜禽检疫隔离区域; e)加工、包装车间;原料、成品仓库及相关设备的分布; f)生产基地内能够表明该基地特征的主要标示物。

4.2.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 应编制和保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质量管理手册,该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简介; b)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c)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d)有机生产、加工、经营实施计划; e)内部检查; f)跟踪审查; g)记录管理; h)客户申、投诉的处理。 4.2.4 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 应制定并实施生产、加工、经营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至少应包括: a)作物栽培、野生采集、畜禽、蜜蜂、水产养殖等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操作规程; b)禁止有机产品与转换期产品及非有机产品相互混合,以及防止有机生产、加工和经营过程中受禁用物质污染的规程; c)作物收获规程及收获后运输、加工、储藏等各道工序的管理规程; d)畜禽、水产等产品的屠宰、捕捞、加工、运输及储藏等管理规程; e)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f)员工福利和劳动保护规程。

4.2.5 文件的控制 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是最新有效的,应确保在使用时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2.6 记录的控制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建立并保持记录。

记录应清晰准确,并为有机生产、加工活动提供有效证据。记录至少保存5年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土地、作物种植和畜禽、蜜蜂、水产养殖历史记录及最后一次使用禁用物质的时间及及使用量; b)种子、种苗、种畜禽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来源、数量等信息; c)施用堆肥的原材料来源、比例、类型、堆制方法和使用量; d)控制病、虫、草害而施用的物质的名称、成分、来源、使用方法和使用量; e) 对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要有完整的存栏登记表。

其中包括所有进入该单元动物的详细信息(品种、产地、数量、进入日期等),还应提供所有的出栏畜禽的详细资料,年龄、屠宰时的重量、标识及目的地等。 f)畜禽养殖场(及养蜂场)要记录所有兽药的使用情况,包括:购入日期和供货商;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及采购数量;被治疗动物的识别方法;治疗数目、诊断内容和用药剂量;治疗起始日期和管理方法;销售动物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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