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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07:48
本文关于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展开 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修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以上是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此外,一些行政法规也有补充行规定。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同种同宗,都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性质相同,都是政府行为,不同的是: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福利则根据国力财力量力而行。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收起

2.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通常指的是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医疗,养老,失业,工伤 ,生育。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以上都有法规具体规定(国务院条例和各地地方法规),条文多,可到当地劳动局法规处具体查询或购买法规单行本。

1、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

2、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以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留户,优先保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养老。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保险和单位补充保险等多层次的保险。

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位为被保险人建立补充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部门主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系统管理。

;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养老保险待遇同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调节机制,使之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 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 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收益; (四) 滞纳金; (五) 地方财政拨款; (六) 社会捐赠; (七) 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部分计入个人帐户,其余计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同所有。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

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清算人单位必须分别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养老保险费应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 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人员),必须每年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

3.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3、《失业保险条例》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8、《工伤保险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三、行政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决定》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5、《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6、《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扩展资料 四、部门规章 1、《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3、《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5、《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7、《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8、《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9、《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 10、《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11、《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训练规定〉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13、《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17、《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18、《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0、《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21、《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2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23、《最低工资规定》 24、《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5、《集体合同规定》 26、《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7、《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28、《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9、《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30、《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3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五、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4.福利待遇的法律条文

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义务之外为职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优惠等。

劳动者福利待遇范畴包括: 1、出差津贴 出差外地的人员根据相应级别均可得到该项津贴。 2、通讯费用津贴 公司按你所被聘的职位给你提供相应的通讯费用津贴。

3、节日慰问金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员工都会得到此项津贴,此外女性员工在三八节还会得到专项津贴。 4、祝贺慰问金 员工结婚、生日、有小孩诞生或直系亲属去世,公司将送上祝贺、慰问金。

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每年还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 我国一般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是加班工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我国目前法律中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条文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还有有的就是《社会保险法》。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6.有关法律规定的福利费

新准则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作者:段光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的作法。

不论是新会计准则、新《企业财务通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 (一)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

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

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

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应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

7.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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