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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时间:2021-05-02 09:00
本文关于国家农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目前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农业法规

种子法 [200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 [2008.9.2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8.9.26]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8.9.2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8.9.26]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8.9.2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8.9.2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8.9.26]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8.9.26]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2.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农业法律法规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

农业法律部分:

1、《农业法》

2、《种子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农村土地承包法》

6、《林业法》

7、《渔业法》

8、《畜牧法》

9、《农业技术推广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业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农药管理条例》

10、《土地复垦条例》

3.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30)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08-28)

5.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30)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08-28)。

6.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新政策

农业部第37号和第38号部令中有关部分农机法规修订和废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十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2.删除第八条。

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5.第十四条修改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6.第十五条修改为:“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7.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删除第九条。 十四、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第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2.第五条修改为:“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令第10号) 1.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第八条修改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一)农业机械登记表; (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 (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 (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3.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交验驾驶证。

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 4.第二十条修改为:“初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正式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新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条“特制定本条例”改为“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

国家农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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