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培训 > 正文

国务院法律法规清理

时间:2021-05-02 09:18
本文关于国务院法律法规清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我国废止一部法规或者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流程

我国的法律废止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加强了法律废止工作,废止了1978年底以前及建国以后由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111件法律,宣告了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己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48件,废止了1949年至1984年由国务院(含前政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1604件法规,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同时也显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

(一)对废止法律的立法权限末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行使法律废止权无立法依据的现象。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废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从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来看,它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并无废止权。而该条第七款却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以撤销方式废止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由此可以推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无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是不能废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根据法理“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凡法律未予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二)对废止法律的立法程序未作规定,使这项活动的进行缺乏程序法的约束和保障。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活动虽无系统的立法程序法规范,但仍有一些散见于宪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程序规定,对于行政法规的制定,还专门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关于法律废止方面的程序,却几乎无任何法律作出抽象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废止的一大缺项。由于缺少一定程序的规范,对于法律废止案的提起、审议、讨论、表决、公布等,都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状况虽在一定程序上有利于对法律废止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总结,但在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

2.适用法律必须清理法规

为了完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问题,我们必须要抓紧清理法规,废除旧的行政法律规范,减少法律规范冲突清理意味着彻底整理或处理。

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含有对立法主体在其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四方面的要求,即审查过去所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确定哪些行政法规、规章已全部或部分失去效力,应予全部或部分废止修正下位法律规范与上位法律规范相抵触之处清除同一效层级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和谐或相互矛盾之处发现行政法规、规章与国际惯例的脱节之处等。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的目的在于克服行政立法的混乱,使行政立法适应己经发展的社会现实法律变化,特别是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重大经济体制变革。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加快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3.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12号”文,颁发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 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清理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做出决定: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各部门,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于2007年11月底前将清理工作总结送国务院法制办(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汇总后报国务院。

附件:规章清理情况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规章清理情况表 (一)规章清理统计表 单位名称 现行规章件数 保留件数 已废止、失效件数 拟废止、失效件数 已修改件数 拟修改件数 (二)已废止和拟废止规章目录 已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拟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拟废止理由 (三)已宣布失效和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已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拟宣布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四)已修改和拟修改规章目录 已修改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公布的规章名称、日期 修改理由 拟修改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日期 修改理由。

4.国家有政策清理河道的法律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现在:

(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4)现行《条例》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现有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不利于河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河道管理,必须对《条例》进行修订。

5.国务院法制办:法规规章“废止”和“失效”的区别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规范性文件失效,是指规范性文件到达规定有效期限后,自动失效。各地通常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

规范性文件废止,是指规范性文件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有效期,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而通过公告或者新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方式,宣布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国务院法律法规清理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国家农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