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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处理雇佣人员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

时间:2021-05-02 09:54
本文关于1997处理雇佣人员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在雇佣工作中死亡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怎样计算死亡者赔偿金额

雇佣关系按侵权责任法规定赔偿,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果是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赔偿金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关于1997年颁布的(非工伤死亡)是怎么赔偿的

非工伤死亡规定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去世的处理劳动法有什么规

退休职工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一)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基本法律意见劳动关系 一、基本意见 1。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 者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3。聘用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由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协商确定,但聘用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 用期内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 4。

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义 务; 5。 用人单位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 6。

用人单位在解除聘用协议时可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7。返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 处理; 8。

应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确需聘用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并尽量安排返聘人员在非危险性岗位工作,且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用人单位可采取为返聘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聘用协议签订以1~2年为宜,尽量不要签订3年或3年以上;原因是现在社会复杂,安全及健康问题是公司面对的风险加大的因素,一旦出现问题容易把公司牵涉其中,纠缠不清。 (二)相关参考依据 1。

《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2。《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3。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 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岁、女干部年满55岁。 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员应该脱离就业大军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福利。

然而在现 实生活中,许多超龄劳动者却选择了退休反聘,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 退休返聘,指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或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 从事有薪劳动的行为。

退休反聘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在我国,目前退休反聘的劳动者,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2。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 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 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针对第一种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现已没有异议。针对第二种情形,笔 者认为,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现行养老保险政策下,劳动者退休后如果继续劳动,事实上可以同时获得退休金和工资收入;相反,到了退休年龄不退休而继续工作,不仅不能领取养老金,还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因此可以看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参保者具有鼓励提前退休并参与劳动的效应。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从文义上看,仅仅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不能产生当然的劳动合同终止效果,还必须办理完退休手续,劳动合同才能即行终止。而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必须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为前提,劳动者能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光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但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还不一定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时候劳动合同没有终止。

只要未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彼此之间就依然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是否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当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而不能按实际年龄。

对于第三种情形,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为之前没有参加工作,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但这类人员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所以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通过合同来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

但这种合同应当视为只是以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为目的的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

4.雇工治疗及死亡赔偿

如果你大姑父是在帮你家的时侯受伤的,按法律规定,你家是要承担全部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有哪些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6.离退休人员被聘用后发生死亡的赔偿标准

在实际工作中,离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聘用后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日渐增多,矛盾日益突出。

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发生伤残(亡)事故是否纳入工伤行政认定呢?这一问题,已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法院系统之间引起了广泛争论。问题焦点在于所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是否与聘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系统曾普遍认为,所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工伤行政确认范围。主要理由是:1、离退休人员有劳动的权利,所提供的劳动在性质上与其他劳动者并无二致,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受到同样的保护。

2、劳动法对劳动年龄只有下限规定,对上限并无明文规定,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于法无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所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纳入工伤行政确认范围,其受伤待遇应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这一观点主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主张的,经过一段时间来的讨论,这一观点已得到越的来越多的法院法官的认同。笔者认为,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离退休人员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1)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宪法意义上的劳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确认中的劳动,内涵依次缩小,属于逐级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外延最大,在此不予赘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是公民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因公民的年龄大小、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是否应获得报酬等而有所区别。

而劳动权利的实现,要受劳动能力的限制。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既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能力,又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属于"就业"范围,即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而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认定范围内的劳动,仅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劳动。因此,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应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这也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2)法定劳动年龄的上限为法定退休年龄。法定劳动年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的就业年龄。

虽然其上下限在劳动法条文里都未作明确规定,但并不能就此说不存在上下限。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的童工,应是下限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应是上限规定。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何时退休、怎样退休都未作具体规定,目前仍然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分为四种情形,退休年龄也不尽一致,因此不能简单说法定退休年龄就是60岁、50岁。

该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也即是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既是职工的权利又是义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未到期,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也必须退休。

正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一样,国家有责任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就业岗位、保障其劳动权利,而劳动者也有劳动的义务;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履行退出工作岗位的义务,国家有责任为其提供养老金、医疗费等,让其颐养天年,而不需再为其承担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就应是法定劳动年龄的上限,这既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又符合我国的就业政策。

综上,离退休人员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上限,不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2、离退休人员受聘后与单位形成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严厉禁止用人单位不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同时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三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及《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因此,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劳。

7.在外务工人员死亡,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按何标准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才属于非法用工导致的赔偿;

2.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家属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拿到工伤认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 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1997处理雇佣人员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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