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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0:12
本文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中国劳动法工资条例

中国劳动法工资条例如下: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报国务院备案。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薪酬管理有什么法律风险

了解相关的劳动薪酬法规,熟知薪酬管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1、薪酬决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何建立和履行一揽子薪酬训划是企业内部的自主行为。

我国推行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工资水平的机制,当事人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建立公平的薪酬形成机制是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但是,在薪酬的决定机制方面,非国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薪酬协商谈判制度的推行比较困难,存在比较普遍的雇主单方决策问题。

这是严重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 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往往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为了找到必要的工作,不惜降低薪酬条件和要求,而有些企业也趁机利用这些更为低廉的劳动力。

其实,这种做法是相当危险的。根据上述的法规,它会使企业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

在薪酬决定的过程中,法定保险福利也是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慎重决定的事情。有许多非国有企业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无视国家法律,没有给员工缴纳应有的社会保险金。

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对法定保险费用缴纳清理力度的加强,这样的行为往往存在很大的风险。 2、薪酬给付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①制定歧视性薪酬政策。

法律规定:不同职业、产业、种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的员工应同工同酬。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注意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②扣除、拖欠工资。

任何用人单位不能足额支付规定的工资,或借故不全部支付工资的克扣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侵权行为; ③员工加班加点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数额支付薪酬,第二种情况可能更为普遍; ④无法定假日支付。许多非国有企业规定员工上一天班就给一天工资,无论什么原因,没上班就不给工资; ⑤没有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为了节约成本,很长时间甚至几年不给员工加工资。

3.薪酬管理有什么法律风险

了解相关的劳动薪酬法规,熟知薪酬管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1、薪酬决定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何建立和履行一揽子薪酬训划是企业内部的自主行为。

我国推行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工资水平的机制,当事人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建立公平的薪酬形成机制是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但是,在薪酬的决定机制方面,非国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薪酬协商谈判制度的推行比较困难,存在比较普遍的雇主单方决策问题。

这是严重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 在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往往就出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为了找到必要的工作,不惜降低薪酬条件和要求,而有些企业也趁机利用这些更为低廉的劳动力。

其实,这种做法是相当危险的。根据上述的法规,它会使企业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

在薪酬决定的过程中,法定保险福利也是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慎重决定的事情。有许多非国有企业为了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无视国家法律,没有给员工缴纳应有的社会保险金。

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对法定保险费用缴纳清理力度的加强,这样的行为往往存在很大的风险。 2、薪酬给付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①制定歧视性薪酬政策。

法律规定:不同职业、产业、种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的员工应同工同酬。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注意男女平等,同工同酬; ②扣除、拖欠工资。

任何用人单位不能足额支付规定的工资,或借故不全部支付工资的克扣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侵权行为; ③员工加班加点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数额支付薪酬,第二种情况可能更为普遍; ④无法定假日支付。许多非国有企业规定员工上一天班就给一天工资,无论什么原因,没上班就不给工资; ⑤没有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为了节约成本,很长时间甚至几年不给员工加工资。

4.国家颁布的有关工资制度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工资是劳动报酬,产假期间没有参加劳动,领取的就不是工资而是“生育津贴”。

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休产假时公司里是没有工资的,社险办有补助,划到公司帐上,再由公司发给个人。 一、办理程序 1、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委托收款协议》,确保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所填报的《杭州市企业职工花名册》,即视为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生育保险的支付项目和标准 2004年1月1日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其项目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1、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本人生育时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全额计发;如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发产假期间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产假期限如下: ⑴正常分娩按3个月计发。

难产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⑵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⑶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2、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300元; 助娩产每人次2600元; 剖腹产每人次4300元; 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 流产每人次6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 职工实行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措施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放置宫内节育环45元; 取出宫内节育环65元; 取残环、嵌顿环85元; 皮下埋植术100元; 取出皮下埋植术55元; 妊娠门诊人工流产术(10周内)100元; 妊娠住院人工流产术、引产术(10周内)450元; 药物流产200元; 输卵管接扎术1000元; 输精管接扎术500元; 输卵管吻合术4500元; 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 上述费用已包括床位费和所有手术费用,即含术前的常规检查费、术中的手术费和材料费、术后的常规用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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