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企业金投资专户,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企业年金两个托管账户有何区别
要弄清这两个账户之间的区别,首先要明确资金进入哪个账户才算正式投资。这涉及到投资管理费和投资收益率的起算时间,基金管理公司后台的基金会计人员需要据此建账并开始进行日常估值,稽核人员也需要据此建立稽核系统,劳动保障部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还需要据此统计各家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业务开展情况,所以这一问题的明确非常重要。
只有当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时才算是正式投资的开始。这是由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二者功能的区别决定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起到一个“蓄水池”的隔离和过渡作用,其用途和功能较多,因此其存款余额也会经常性地发生变化;如果把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这些功能移交给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承担,委托资产管理金额将会经常性地发生变化,势必造成投资管理人穷于应付,投资收益率的评估测算进而投资管理费的计算都会复杂得多。正是由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存在,投资管理人面临的环境才会相对单纯,从而能够全身心地进行投资。特别是在一个
企业年金项目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更清晰了:当资金还在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中时,谁也不知道各家投资管理人当时实际管理的准确金额,此时也尚未进行实际投资;只有当受托人向托管人下达投资分配指令、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相应投资管理人投资组合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时,才能表明资金已经正式开始投资。
其次,要明确管理费从哪个账户支付。受托管理费、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三项管理费应该从企业年金资产中支付,对此各方均无疑义,但是究竟是从哪个托管账户中支付,现有的政策、规章中均未明确。笔者认为,以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中支付为宜。这是因为,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本身就应该承担与投资清算没有直接关联的各项功能;应当尽量保证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中资金进出的稳定,剔除非投资因素的干扰,使投资管理人有相对单纯的环境专心处理投资工作,这也应该是追求企业年金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及职工的理性选择。
再次,要注意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
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区别。有的人分不清楚这三者的区别,甚至认为后两者都属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实际上区别很明显,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只是一个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是托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授权,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用于企业年金的交易所证券投资;结算备付金账户则是由托管人以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的,用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2.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如何计入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净收益率,是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剔除管理成本后的部分。所谓净收益率,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除以企业年金基金期初净值所得的商。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净收益率=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期初净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计算公式如下:计入某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该职工期初企业年金个人年账户净值*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净收益率。如果收益记入日也是缴费记入日,账户管理人应在记入投资运营收益后及时将新缴费额计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此账户作为下一收益记入日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前期余额”。
如果收益记入日与缴费记入日不在同一天,在缴费日当日必须调整账户余额,账户管理人应首先计算并记入上次收益记入日到缴费当日的收益,然后记入新缴费额,到下周收益记入日时,此金额作为“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前期余额”。 【独家稿件声明】凡注明“中国养老金网”来源之作品(文字、图片、图表),未经中国养老金网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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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投资收益归谁呢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投资收益归个人。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自主建立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投资收益归个人,职工退休后,除了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外,还可以领取一份企业年金。据悉,《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包括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上,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其中,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而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办法》还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4.什么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 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 (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 (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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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投资
第四十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第四十八条 每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当由 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 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第四十九条 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
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述10%规定的限制。
第五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
第五十二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 o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五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企业年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范围
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企业年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历史进程。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自建立以来发展迅速,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近1000亿元,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合理运用资金的需求十分迫切。
早在2004年,工商银行企业年金就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此后,所有金融机构的企业年金都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市投资。截至2006年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工行和招行的企业年金托管量逾215亿元,同年全国银行间债券托管量高达9.25万亿元。但非金融类企业年金基金一直被挡在门外。
2007年2月28日,千亿企业年金获准投资银行间债市,央行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的发布为企业年金基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安全、有序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奠定了制度基础。
基金的投资限制
企业年金实行的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为了维护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国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企业年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但可进行短期债券回购。
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国资委将直接持有上市央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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