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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台法律法规不出中南海

时间:2021-05-02 14:42
本文关于中央出台法律法规不出中南海,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但地方法规有别于中央法规,在地方以谁为准

你说的很不清楚,首先中央的那个是部门规章,而大连的是地方法规还是地方规章?如果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冲突的,交国务院解决,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那么就用地方法规,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需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那个,但如果都是规章当然用建设部的拉。

但实践当中肯定用大连的,因为实践跟理论上有差距啊,不信你去法院告告看,绝对适用大连的,前提是都是规章。纠正你的错误,建设部出台的叫部门规章,大连市政府出台的叫地方规章。

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交地方法规。不要搞错了。

2.请问国家每出台一项法律法规,各级省、市、地区地方政府都要依照国

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为贯彻实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制定符合其管辖范围的地方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等。

是否需要制定取决于法律法规是否授权,法律法规的性质、内容,还有地方上对法律法规执行的情况。例如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规则规定得十分明确,地方上不需要(实际上也不允许)进行补充解释;但关于盗窃罪,各地方成立犯罪的数额,由各地方法院就本辖区的经济状况等客观因素各自确定。

另外,下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等一般不能与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有哪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事项有:

1、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事项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下列情况:

(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且治理不力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严重违规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辖区内发生影响重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单位的干部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中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且不按规定处理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2、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事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等。保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法律依据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反腐倡廉建设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及个人提拔任用资格予以否决的制度。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取消各类综合性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评选资格,个人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提拔任用资格。

4、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事项。

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是保证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措施与手段,能够有效地调动各方面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票否决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区环保分局行使查究权,各镇(街道)及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5、节能减排“一票否决”事项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未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节能措施的;污染减排考核分值不及格的;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建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或者体系运行情况较差的。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德宏长安网—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武夷山市纪委—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台州市路桥区办公室—关于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新乡生态环境局—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决定》的通知

4.人大、国务院、部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地位问题

你好:

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效力以及地位问题,这在《立法法》有明确规定:

《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二:

之所以存在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

有些是授权性的,比如:

立法法 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有些是需要明确和具体的。 上位法规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下位法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等。但是应当保持与上位法的统一性。

第三: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一般都是对该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全体适用的。

河南

曹律师

中央出台法律法规不出中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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