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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5:18
本文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工程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

向你推荐一本书《工程造价新手应该掌握的知识与技巧》,工程造价人员需要掌握的知识应该是多方面的,涉及面很广,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或某些知识点上,而应该专中求广。在实际工作中各方面知识都能用到。你也可以在网上阅读。

同时希望你去读一读《工程造价相关知识》

这是造价工程师资质考试四本书中的其中一本。这本书可以回答你的问题。提供以下主要法律法规,仅供你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149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142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2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5号]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PDF版)

·2007版劳务及专业分包合同范本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合同范本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 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责任

①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 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⑤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主要法律有哪些

一、《价格法》:对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位 根据《价格法》的有关条款,对价格的管理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位主体是经营者,形成的途径是通过市场的竞争。建筑工程造价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手段,依据市场的调节而形成的价格,按《价格法》规定,应属于市场调节价。

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通常都是按照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开展的,评标、定标时中标价也是在接近标底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这一做法,不能充分地体现市场的竞争,也不利于施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国家对投资体制深化改革措施的出台,这都意味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今后工程造价要逐步由原来以国家发布的指令性定额定价转变为国家定额指导下,按企业个别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计价模式。

《价格法》的出台,规范了价格行为,发挥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业的价格束缚,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场,提高建筑技术和管理水平,发展建筑业提供了价格保障。 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经济活动中工程造价的市场取值 《合同法》是经济领域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部法律。

第十六章“建筑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中就包括了工程造价,“释义”中明确了当事人须根据工程质量的要求和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与《合同法》一样,《招标投标法》也是经济领域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部法律。

《招标投标法》中涉及价格的条款有四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及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从这些条文来看,何为“合理”呢?是否最低价就能中标呢?回顾历史,工程造价的改革在建设部1992年提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九字方针指导下,产品价格总体求合理,建筑产品的价格由原来指令性的产品价格变为指导性价格,由过去的静态管理进入了动态管理,继而实现量价分离,企业自主定价,建筑产品通过承发包交易的这种形式完全得以实现。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意味着建筑工程承发包的交易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挑战,也蕴涵着发展的机遇,那就是如何代表投资者、生产者的利益,合理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 三、《建筑法》:指导工程造价的市场动作 《建筑法》是规范、监督建筑活动、维护建:市场的一部法律。

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第十六条写入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也就包含了合理价中标的原则。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确定,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招标不是为压价而压价,而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时间等诸多因素来决定其造价。

作为业主方,我们当然要考虑使造价最低,可我们也不盲目压价,也考虑实际价格转移部分的资产,还考虑承包商、设计、施工、咨询等各方面的利益。国外招标工程也实行低价中标,但不承诺最低价中标。

一般情况下,在资格审查、技术评审中处于前4名的承包商在商务报价中较低者中标希望最大,但报价最低的不一定中标,如果有亏损危险的报价,作为业主方,我们也不会选择这样的承包商的。所以,合理的中标价应该体现出“质优、价廉、工期短”。

4.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有哪些

建筑法 《建筑法》实施的时间1998年3月1日。

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一)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8项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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