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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法律法规汇编

时间:2021-05-02 15:54
本文关于保险纠纷法律法规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保险合同争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对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的规定:“因保险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 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关 法院有权审理保险合同纠纷。

由于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在两个以上,因此,保险合同的主体可 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在书面合同中选择管辖法院,一旦发生纠纷,应 到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2.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有其特殊性。

具体的特点是: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3)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5)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3.互联网保险有哪些法律法规

2011年4月,《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规则。

2011年8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推动电子保单的创新应用。 2011年9月,《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操作规程。

2012年5月,《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规范了互联网保险业,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了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条件,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013年12月,《关于促进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区域,认可赠险或服务赠送行为,并强调对网销应严格监管。 2014年4月,《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对人身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

2014年1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一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4.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常见的纠纷有哪些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 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工具/原料 机动车辆保险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主要有:1、不确定性与难测性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2、扩大了可保利益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 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 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

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3、注重维护公众利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机动车辆保险就是为了全面保障交通事故安全的保险。专家建议,为了防患于未然,机动车辆保险很重要。

方法/步骤 一是车损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条款的效力问题。实践中,车损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为:如果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其车辆损失,只能向有责一方主张,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车主往往对此提出异议。

二是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 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 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

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三是保险公司“怠于定损”问题。

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 定损而引起。保险公司怠于定损不仅表现在迟迟不出定损结论,还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仅作口头定损,不给相关依据,待到车主自行委托评估后,才 给出书面定损结论,推翻车主委托的评估结果。

四是“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

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对当事人保险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如果 依照通常理解,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五是被保险人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六是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的理赔问题。

目前,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也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注意事项随着车险纠纷的日益增多,私家车主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一是在购买车险前要充分了解掌握产品的相关知识。

二是在车辆驾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依规,车辆保险并非万能,不会因购买保险而将自己的严重违法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做到清楚投保清楚理赔。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6.车险纠纷五类争议听听法官怎么说

保险具备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的功能。

随着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民众风险意识显著增强,我国保险行业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呈攀升之势。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车辆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五大争议问题做了专题调研并提出裁判提示。

作者:袁婉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保险具备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的功能。随着国民财富的快速增长,民众风险意识显著增强,我国保险行业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呈攀升之势。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车辆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五大争议问题做了专题调研并提出裁判提示。调研发现,近三年该院受理的涉机动车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477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了五项争议问题: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未及时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诉讼中保险人是否可对维修项目价格提出评估鉴定申请。

典型案例:二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各项材料办理理赔手续,但保险公司找出一些理由不予理赔,故二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内,但对第三者的赔偿数额过高,申请对相关维修项目价格进行评估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一方面不能因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而禁止刘某、靳某对第三人履行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亦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维修价格不合理。所以,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其应按照保险限额向原告赔偿保险金。

法官提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按照理赔流程及时报案,保险人应及时受理并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如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定损,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二是天气原因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诉讼中保险人以车辆未年检为由主张免责是否可以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车辆因下大雨导致发动机渗水,报案后接到被告某保险公司通知对此次车损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事发时原告的车辆未进行年检,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属于免责事由,所以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车辆没有定期检验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未定期检验不能当然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及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被告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法官提示:“明确说明”应指保险人除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要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三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人主张非医保用药费用属免赔范围能否得到支持。典型案例:原告某员工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赵某及车上人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原告先行垫付了赵某等人的医疗费用,随后起诉其保险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药费用,故对赵某等人医疗费用中的自费费用不予赔付。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被告未明确说明自费费用的具体数额,且该项条款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但书面文本上未见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条款内容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官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了解免责条款具体内容后再签字确认。

保险合同书面文本应当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保险公司应注意保留和提供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明确说明的证据。四是驾驶证被扣12分后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人主张该项事由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后王某允许的驾驶人宁某驾车与案外人相撞,宁某负全部责任,王某向案外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形,因此拒绝赔付。

故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制定的免责条款中的该项事由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且其已对该条款用黑色字体并在保单正面提示投保人阅读。

宁某在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

7.交强险追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保险纠纷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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