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培训 > 正文

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6:30
本文关于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您好,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相关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质量法中把产品质量纠纷解决办法归纳为(1)协商调解决;(2)申请仲裁解决;(3)向人民法院起诉;(4)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委托给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质量法中只有产品质量检验未有产品质量鉴定相应规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相关条款

《决定》及《通则》中对司法鉴定明确为:(1)法医类鉴定;(2)物证类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4)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决定》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及《通则》对鉴定机构要求:(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3)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管理办法》处理质量纠纷有两种方式: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委托人基本相同,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鉴定机构受理的内容有一定区别,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施行内容及方式完全不同。对质量鉴定机构的要求: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工作中,由于各方面工作人员的遇到的问题不同及理解的不同,在实际产品质量鉴定中有各种不同做法。

2.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3.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4.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计量和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查处计量、标准化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等主要工作。

二、《产品质量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哪些法律保证?

《产品质量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了消费者的合作权益: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明确了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三是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四是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享有选择协商、调解、协议仲裁或者起诉等解决途径的权利。

三、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是否只负责"三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且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于因产品缺陷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你知道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吗?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各类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其它特殊指标或规定要求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号、商品条码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是经营者必须执行的标准,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未按标准执行时有权投诉,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包括包装物重量吗?

根据《计量法》及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六、消费者如何辨别经营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1、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有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印、证;

2、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合格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七、质量投诉和举报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

根据规定,受理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问题投诉,生产经营中的质量纠纷,以及对危害国家、集团、个人合法权益的产品质量的举报。

不受理的范围包括:个人私下交易的商品、无购货凭证的、无被投诉者名称和地址的、超过"三包"期限、质保期限的、处理品、因使用不当而产生问题的、司法或其他部门已受理的、生产和经销者均不在本市的。

5.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随着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产品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在产品消费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质量纠纷,引起当事人双方矛盾,最终甚至可能走上司法途径。如何能在产品质量纠纷中找到问题所在,理清争执源头,往往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和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都不可回避的问题。

而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正好就承担了产品质量纠纷中鉴定的责任。到底应该如何正确理解产品质量鉴定?近期,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举行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揭幕仪式,也因为这样,我们得到和产品质量鉴定专家接触的机会。通过中科检测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的讲解,帮助我们更全面、清晰地认识产品质量鉴定。

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是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产品质量鉴定有三个特征:

1、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没有争议就没有产品质量鉴定;

2、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过、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无法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是一项对产品出现质量鉴定问题的“诊断”工作。

3、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那么从事产品质量鉴定工作需要什么资质、资格呢?此前产品质量鉴定工作需要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进行,但由于《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6日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96号)宣布废止,目前暂时还未有相关的行业从业资质、资格的规定,因此,产品质量鉴定活动主要还是基于双方的委托关系开展鉴定工作的。

不过在司法诉讼领域,如果入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法院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产品质量鉴定专业机构,可以取得各级法院及其它司法、行政部门的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完成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登记备案并进入《广东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粤高法(2018)22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增补名册》的通知),相当于具备了从事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资格。

产品质量鉴定常常用于仲裁检验,那么两者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能否认为是同一个意思呢?

很多人把产品质量鉴定和仲裁检验常常混为一谈,他们确实在一些技术手段上有其相似之处,但这两者又在适用范围和目的上又有所不同。

在中科检测的工作实践中,所涉及的需要做产品质量鉴定的对象,其状况多已被使用过已有所磨损、损坏或部分丧失甚至完全丧失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用传统做检测的思路是并不能说明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产品质量事故是由谁造成的。产品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是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如中科检测)的技术专家独立进行的。相关专家组对争议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和判定。

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的对象则以新产品为主,它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授权检验的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委托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过程。委托仲裁检验一般仅以数据说话,并不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买卖双方的相关质量约定。

形象的说,产品仲裁检验有些像是医院“化验室”所出具的“化验单”,而产品质量鉴定过程则相当于医生对病情进行会诊的过程。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则类似于医生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如果仅是有“化验单”是不能确认产品的“病情”的,“化验单”只是“医生”(产品质量鉴定专家)确认产品质量“病情”的一个参考依据而已。因此在大多数产品质量争议诉讼中,仲裁检验只是说明产品是否失效的一种手段,如果要搞清楚产品的根本失效原因或划分产品事故责任方则必须通过产品质量鉴定来完成它。

关于产品质量鉴定常见问题以及解答就是这样了,如果小伙伴们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产品质量鉴定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当然,如果有机会的话,也可以参加近期中科检测举行的产品质量鉴定中心揭幕仪式,到时候汇聚来自行业顶尖的专家,必定能够让你受益匪浅。

6.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

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九鼎华信北京投资基金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