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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最新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2 16:48
本文关于电梯安全最新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

2.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版

一、电梯岗位职责 二、点维护保养制度 三、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五、电梯层门钥匙使用方法 六、电梯困人紧急处理措施 一、电梯岗位职责 (一)单位主管设备安全负责人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电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电梯操作规程; 2、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电梯管理体系;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单位电梯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电梯使用状况; 7、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 1、在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梯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电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 5、做好电梯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的保存; 6、抓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节能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7、根据本单位电梯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电梯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电梯使用管理情况; 9、参加电梯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三)电梯操作人员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电梯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载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敏性和可靠性;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8、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依照《电梯维修保养规则》有关条款制定。 三、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一)电梯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 (二)电梯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同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事故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方式除电话报告外,还应以传真方式报告。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电梯必须经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予以确认盖章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电梯运行操作工(使用说明书注明需司机操作的)和电梯维修操作工必须经培训,考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操作。

(一)一般要求 1、不准超载运行; 2、不允许开启轿厢顶安全窗、安全门运载超长物品; 3、禁止用检修速度作为正常速度运行; 4、电梯运行中不得突然换向; 5、禁止用手以外的物件操纵电梯; 6、客梯不能作为货梯使用; 7、不准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不许用急停按钮作为消除信号和呼梯信号; 9、轿厢顶部不准放置其它物品; 10 、关门启动前禁止乘客在厅、轿门中间逗留、打闹,更不准乘客触动操纵盘上的开关和按钮; 11、操作工或电梯日常运行负责者下班时,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运行检查记录表和交接班记录簿中,并交给接班人。 (二)检修操作时的注意事项 1、在电梯检修慢速运行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2、检修慢速运行,必须要注意安全,互相没有联系好时,绝不能慢速运行,尤其在轿厢顶上操纵运行时,更要注意; 3、在轿厢顶进行检修运行时,必须要把外厅门全部闭合,方可慢速运行; 4 、当慢速运行至某一位置需进行井道内或轿底的某些电气机械部件检修时,检修人员必须切断轿顶检修厢上的急停开关或轿厢操纵盘上的急停按钮后,方可进行操作。

(三)不安全状态下的操作及注意事项 电梯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意外情况,司机(或乘客)应使电梯停止运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电梯失控而安全钳尚未起作用时,司机(或乘客)应保持镇静,并做好承受因桥厢急停或冲顶 敦底而产生冲击的思想准备和动作准备(一般采用屈腿、弯腰动作)、电梯出现故障后,司机(或乘客)应利用一切通讯设施(如110、警铃按钮、通讯电话等)通知有关人员,不得自行脱离轿厢,耐心等待救援; 2、发生地震时 应立即就近层停止运行; 3、发生火灾时,司机人员应尽快将电梯开到安全楼层(一般着火层以下的楼层认为比较安全),将乘客引导到安全的地方,待乘客全部撤出后切断电源,并将各层厅门关闭; 4、。

3.电梯相关的强制性规定

电梯行业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液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4.电梯的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国务院2003年第373号令公布实施,2009年第549号令进行了修改。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参考欧标EN81-1 1998年版。

《自动扶梯和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6067.5-20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0060-201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 安全规范

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

GBT-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

GB/T 7024-2008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T 7025.1-2008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

GB 12974—2012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液压电梯

JG 5071—1996液压电梯

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1962年制定,1964年第一次印刷的《电梯技术条件》,此书由上海电梯厂起草,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提出,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局1962年1月6日批准试行,1963年4月1日试行!

5.法律法规对电梯有什么要求

(1)电梯需要定期检验。

(2)办理程序

电梯定期检验包括申请、受理、定期检验,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等程序:

(一)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二)受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通知申请单位;不符合检验条件,不予安排检验的需说明理由。

(三)定期检验

现场检验时,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1.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

2.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

3.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4.符合规定的维护保养合同书。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四)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定期检验,按台出具检验报告,认为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检验合格标志,认为设备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将整改回执单返还检验机构,需要复检的,另行商定复检日期。

(3)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电梯国标国家强制标准

通过采取适当的减振吸隔声降噪措施,通过递减设计降低及阻隔了电梯的低频振动影响,可以使住户室内电梯噪声A声级值≤35dB以下。标准如下:

1、符合《电梯技术条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质量标准;

2、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J118-1988《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白天不得高于5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40分贝;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室内安静程度的要求;《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一类区A类房间(卧室等)室内噪声值昼间≤40dB(A),夜间≤30dB(A);B类房间(卧室以外其他房间)室内噪声值昼间≤45dB(A),夜间≤35dB(A);

4、由于固体传声低频特性,除了满足国家环境噪声A声级标准外,特别是低频部分更要达到一定标准。

本标准定为A声级小于40dB(A),整个噪声频带声级小于NR-30号曲线。

2010年3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制定的国家推荐性标准《电梯技术条件》开始正式执行,其中对电梯的舒适性能做了明确规定,也为电梯噪声的检测提供了专门针对电梯的国家标准依据。新标准规定,客用电梯如果是中分自动门,开关门时间应不超过3.2秒。

大修,既是在原有电梯基础上的更新维修,更换新的零部件,而不改变原来电梯的规格和功能,即,不用更换原有电梯的合格证。

改造,既是在原有电梯基础上进行功能升级,如加层站,加功能,改换规格,更换系统等,即,改造后等于新规格的电梯,需要重新验收并领取电梯合格证。

《标准规范》 常规标准 目前与电梯噪音相关的标准主要有三类:

一是电梯本身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电梯技术条件》、《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

二是建筑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

三是环保方面的标准,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等。

这三类标准对于电梯运行分贝的限值也有不同的规定:

产品标准规定主机房的声音不得高于80分贝、轿厢的声音不得高于55分贝。建筑设计标准规定白天不得高于5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40分贝。环保标准则规定白天不得高于4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30分贝。

监管标准 2008年10月1日国家正式颁布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2337-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等国家新标准。对室内固体噪声(低频噪声)的排放制定明确的标准。

在此之前,电梯噪声确实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因为按原来的标准,电梯的噪声一般并不超标。不管受害者怎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无法可依,所以处理起来难度较大。现在有法可依,受害者可向政府部门投诉,一定能得到圆满解决。

政府主管部门为,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和环保局信访投诉单位。

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电梯运行许可证发放单位,若达不到国家标准他们会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若不整改,他们会按法律法规吊销电梯运行执照;环保局是政府环境执法的专门单位,理所当然的会依法执行。

最高适用标准国家对电梯噪音的标准作了相关规定“根据2003年最新制定的有关电梯噪音标准,于电梯机房内测量电梯噪音值应≤80分贝。”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品牌电梯噪音都能控制于60-75分贝以内,可以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受噪音影的电梯也包括了目前市场主流的“调频调压型电梯”“无机房电梯”及目前噪音最小的“永磁同步电梯”。

扩展资料: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指从保护人员和货物的观点制定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与使用人员、电梯维护或紧急操作相关的事故的危险。

不仅表达了电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叙述了电梯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最低限度的规范要求。

对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的制造、安装与检验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技术依据和安全要求,对于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验、定期检验以及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电梯制造安装国家标准-百度百科

7.住宅小区电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法律作了怎样规定

有《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分总则,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101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这些设备一般具有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易燃、易爆、易发生高空坠落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但是,这些都是涉及到安全问题才会动用的法律条款。没有《电梯日常使用管理法》,嗯,也不会有。法律只会规定最低行为底线,不会规定日常行为规范的。

8.谁知道电梯施工现场的安全行为规范啊

电梯安装安全技术交底

1.电梯安装工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方能上岗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在井道脚手架上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不得向下抛物,并防止工具材料等物件从缝隙跌落。

3.电梯井道内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灯,保持一定的亮度,照明电源要用低压36V,灯泡与脚手架要有一定的距离。

4.各类电动工具、机具必须装接漏电开关,电源开关应设在底层井道口,离开现场,便于切断电源,开关箱应加锁。

5.电梯井道内的电焊龙头线、气焊皮管、要经常整理、检查,防止磨损,拉断和漏气、漏电打火现象。进行电气焊工作时,要有防火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熄灭残渣余火。

6.电梯调试运行期间,必须统一指挥,专人操作,严禁乱送电、乱操作。

7.轿箱运行前,必须经钳工对轿箱导轨、对重、绳轮、抱闸等机械部分,经仔细检查认可后,方可投入运行。

8.各种安全开关、限位开关,须经模拟动作试验无误后,方可送电。

9.检查线路、换接端子或修理电器时,尽量做到不带电作业,必须带电作业时,应有人监护,在通电电器接线端子或修理电器时,尽量做到不带电;带电作业时,要有人监护,在通电电器接线端子裸露处附近,禁止使用没有绝缘柄的工具。

10.每天工作结束人离去前,必须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防止他人随意开动。

11.补充: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

电梯安全最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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