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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法律法规与现行做法冲突

时间:2021-05-02 19:48
本文关于民政法律法规与现行做法冲突,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2日讯:

1.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怎么处理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2.当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规冲突时应如何解决

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扩展资料:

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改革试点出台的政策规定与现行有关法律有冲突怎么办

法律、法规、规章的角度,仅一下三种情况可对法律作变通规定,即和上位法规定的不一样。

1、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但不得违法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 2、经济特区法规,可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特点作变通规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行政法规专就民族自治地方做得规定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上位法冲突,且变通也是要受到严格限制的,是绝对不能与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向违背的。

至于政策我不懂,……………………。

4.如何面对法律法规的冲突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一般表现为此长彼消的关系,公共利益的实现通常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

因此,宪法通常规定只有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

例如:我国宪法经过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在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又一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就在强调要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正式确立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确认了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 其一,具有“公共性”。

较私人利益而言,公共利益首先是一种公众利益,受益主体具有普遍性或不特定性的显着特点;同时这种利益的实现主要依赖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选择机制,一般难以通过市场等私人选择机制来实现。 其二,具有合理性。

由于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机关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或者比例性原则):要对局部公共利益与整体公共利益、短期公共利益与长期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对实现公共利益的不同方式加以权衡。通过这些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

其三,具有正当性。公共利益的界定事关广泛的公众利益,立法机关,尤其是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广泛听取、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保证公共利益界定基于广泛的民意之上。

其四,体现公平性。公共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如果以减损少数人的私人利益却又不给予必要补偿的方式来增进公共利益,就会有违正义和公平。

这种补偿应当是一种得失相当的公平补偿和合理补偿,而不能只是象征性的“适当补偿”或者弹性很大的“相应补偿”。

5.解决权利冲突的现行做法存在哪些问题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解决权利冲突的程序 比较复杂,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难度较大。

1。 当事人拿不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专利行政机关的处理决 定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以权利冲突为理由的专利权无效申 请案,使得专利法中关于以权利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规定实际上等于失效了。

不仅如此,无效请求人也无法就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不予受理行为,即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2。

权利冲突证据的作出过于困难。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不 论人民法院还是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均无法作出一项外观设计专利 权与其他在先合法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确认之诉结论,人民法院或 者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就当事人提起的侵权之诉或者请求作出结 论——判决或者决定是否构成侵权,而不可能作出是否构成权利冲 突的判决或者行政决定。

3。 诉讼程序的浪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人 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就权利冲突问题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处理决定之 后,无效宣告请求人以此为证据,请求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 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再重新对权利冲突的问题进行审查,即 可以依据生效的判决和处理决定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如果进 入行政司法程序,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必然会被宣告无效,专利权无 效决定被判决维持也是必然的。 那么,这里的无效审查程序及行政 司法审查程序明显是多余的,是一种诉讼程序的浪费,是无效行政 审查与行政司法审查资源的浪费。

4。 最关键的问题是,怎样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相 冲突是否构成对在先权利的侵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项在 先合法权利是否被侵害,要审查该项合法权利的权利范围、法定的 侵权行为是什么以及申请外观设计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了对其权利 的侵害。 。

民政法律法规与现行做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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