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闻,党建新农村建设,蔷靖潞影,杨雨婷 张书记
 
位置: 亚洲金融智库网 > 金融培训 > 正文

吊装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6:54
本文关于吊装特种作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吊装的法律法规及解释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 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 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 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 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 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 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 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 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 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 令》中的有关规定。 【章名】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 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 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 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 工。 第四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 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 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 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 ,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 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 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 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 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 经济处罚。 【章名】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行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 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 ,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 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 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 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 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 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 交接班。 第二节 开车 第六十四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 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 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 ,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

2.特种作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3.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 (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 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 ( 主席令第 70 号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 ( 主席令第 28 号 )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 65 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 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2008]75 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 “ 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二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4.求助关于特种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堤作业);

(十二)由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必须有相关证件,达到必须的级别,并且需要备案。

5.吊装作业规范都有哪些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The Safety Code for Lifting in Workplace HG 23015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11 - 89 安全帽 GB 5082 -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T 23008 - 92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The Safety Code for Lifting in Workplace HG 23015 – 199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11 - 89 安全帽 GB 5082 - 85 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T 23008 - 92 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 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 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5.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5.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5.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5.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5.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

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6.特种作业人员的国家法规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一般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7.求助关于特种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因为特种作业有着不同的危险因素,容易损害操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特种作业需要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

8.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

4、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吊装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专题推荐: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上一篇:监察审计的法律法规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洲金融智库网版权所有
  亚洲金融智库网主要提供风险管控,网络安全,舆论公关,金融法务,金融培训等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