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固废法律法规汇总,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固体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围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先后出台了《医疗废 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3项法规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固体废物进口 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多项部门规章。
此外,还针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 废物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落实。
2.最新固废处理 标准和规范
原发布者:净化空气11
最新固废处理标准和规范一、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发[2000]120号);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6月6日);(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 (1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2005年3月); (14)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15)《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16)《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17)《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1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按照相关法律,处置固体废物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废。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分开存放,严禁露天堆放。
一般固体废物可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废料。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置,生产边角料能利用的必须综合回收利用,其余的委托相关资质企业回收,严禁倾倒或者自己焚烧。
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签订处置协议,同时上报危废年度转移计划至当地环保局备案。危废必须存放于专门的危废房中,危废转移处置必须由有资质单位上面回收处置,并严格执行转移五联单制度,同时自己必须做好台账资料。如自己非法处置危废累计达三吨,则构成犯罪,可以判处3到7年有期徒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1。
了解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
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
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 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
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熟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知识点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法律对固体废物的定义,①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以及③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本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知识点三、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2。
全过程管理原则 3、分类管理的原则; 4、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1。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3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3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2。全过程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
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 第5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4。分类管理的原则 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知识点四、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21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2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①自然保护区、②风景名胜区、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④基本农田保护区和⑤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34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35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5.固体废物污染的法规整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并启动了该法的修订工作。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为配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等标准和规范。
5.《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3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各地实施。《规划》要求用3年时间建设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1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300座,基本实现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规划总投资150亿元。
6.《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通知》经国务院同意,2003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
7.收缴毒鼠强专项整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布了“毒鼠强”销毁处置方案和技术要求;指导各省级环保局认定了42家定点处置单位。进行了全国“毒鼠强”安全处置大检查,各省收缴的剧毒鼠药95%以上已经集中销毁。
8.三峡库底清理。2003年三峡水库蓄水前,国家环保总局对三峡库底清理工作开展了联合执法监察。
9.城市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截至2003年底,城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247880万平方米,其中:机械清扫面积40223万平方米,机械清扫率16.2%,比上年增加0.1个百分点。全年清运生活垃圾、粪便18332万吨,大中城市垃圾粪便基本日产日清。 1. 废旧电器进出口管理。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与海关总署、香港环保署、香港海关开展了首次内地与香港打击废旧电器走私联合行动,查获涉嫌非法走私旧电器案件8起,共查扣旧电器1256件、环保不合格废五金杂件30余吨。
2.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2003年,共审核和签发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98份。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4922份,出口放行通知单1200份。登记进口量50万吨,出口5.1万吨。国家环保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将硫化汞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公告》。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的标准或法律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2013 2013-12-27 2014-3-1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 2008-4-2 2008-7-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骨废料 GB 16487.1-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 GB 16487.2-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 GB 16487.3-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 GB 16487.4-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纤维 GB 16487.5-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GB 16487.6-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GB 16487.7-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 GB 16487.8-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GB 16487.9-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 GB 16487.10-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 GB 16487.11-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GB 16487.12-2005 2005-12-14 2006-2-1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GB 16487.13-2005 2005-12-14 2006-2-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环发[2003]206号 2003-12-26 2003-12-26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7-2003 2003-6-30 2003-6-30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8-2003 2003-6-30 2003-6-3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2001-11-12 2002-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2001-11-12 2002-1-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2001-12-28 2002-7-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2001-12-28 2002-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01 2001-12-28 2002-7-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13015-91 1991-6-27 1992-3-1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 GB 8172-87 1987-10-5 1988-2-1 农用粉煤灰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8173-87 1987-10-5 1988-2-1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 4284-84 1984-5-18 1985-3-1。
7.谁知道今年出台的新《固废法》的具体内容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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