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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资源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7:48
本文关于地热资源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国家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有什么政策

1.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指导国家政府矿产资源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完成全国地热资源评价与规划,摸清全国地热资源家底,制定科学的短、中、长期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切实按照规划要求利用资源,杜绝盲目、无序的地热资源开发,防止资源迅速枯竭和环境地质灾害发生,真正做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政府应当加大对开发利用企业的指导,推动新技术和梯级利用模式的应用,提高利用效率,获得更高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2.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地热产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已经出现由于地热法律法规不健全而盲目开发导致的地质灾害和环保等问题,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迫在眉睫。

国家政府需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地热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理清地热行政管理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监管和惩罚措施,促进地热产业健康有序发展。3.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水平在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涉及到多项关键技术,包括勘探、评价、发电、设备除垢、梯级利用、干热岩利用、地源热泵等技术,但地热技术研发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等特点,单个企业难以投入到地热技术研发中。

[5]因此国家需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国际合作、政企联合、优惠政策等方式促进地热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6]4.加强地热企业的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地热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大力推进地热产业化、规模化;要不断完善地热资源勘查的探矿权和开发的矿业权管理办法,保证地热资源开发合理化、秩序化,加强对地热开发市场的监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科学开发利用地热资源;[7]加强对地热企业回灌、热污染等环境保护问题的监督;建立全国性的地下热水资源监测系统,防止个别企业滥采地热水造成地质灾害;结合各地地热资源利用实际建立地热示范工程,通过新技术应用示范、梯级利用示范等促进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2.国家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有什么政策

1

.

加强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指导

国家政府矿产资源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完成全国地热

资源评价与规划

,

摸清全国地热资源家底

,

制定科学的短

长期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切实按照规划要求利用资

,

杜绝盲目

无序的地热资源开发

,

防止资源迅速枯竭和

环境地质灾害发生

,

真正做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

,

政府应当加大对开发利用企

业的指导

,

推动新技术和梯级利用模式的应用

,

提高利用效

,

获得更高的经济

社会

环境效益

2

.

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在地热产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

,

我国已经出现由于

地热法律法规不健全而盲目开发导致的地质灾害和环保

等问题

,

制定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已

经迫在眉睫

国家政府需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地

热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

,

理清地热行政管理关系

,

明确

各方的权利

责任

义务及监管和惩罚措施

,

促进地热产业

健康有序发展

3

.

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水平

在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涉及到多项关键

技术

,

包括勘探

评价

发电

设备除垢

梯级利用

干热岩利

地源热泵等技术

,

但地热技术研发具有投资大

风险高等

特点

,

单个企业难以投入到地热技术研发中

[

5

]

因此国家需通

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国际合作

政企联合

优惠政策等方式

促进地热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

提高整个产业的技术水平

[

6

]

4

.

加强地热企业的管理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地热企业的监督

管理

和指导

,

大力推进地热产业化

规模化

;

要不断完善地热资源

勘查的探矿权和开发的矿业权管理办法

,

保证地热资源开发

合理化

秩序化

,

加强对地热开发市场的监管

;

制定优惠政

,

鼓励企业科学开发利用地热资源

;

[

7

]

加强对地热企业回

热污染等环境保护问题的监督

;

建立全国性的地下热水

资源监测系统

,

防止个别企业滥采地热水造成地质灾害

;

合各地地热资源利用实际建立地热示范工程

,

通过新技术应

用示范

梯级利用示范等促进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3.合同中关于地热问题开发商称只保两年,您知道国家相关法律对这方面

这个问题我试着回答一下:

1、楼主所称,开发商保修2年,说明您的房子是带买来就带装地热的,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其实是一个居间合同,开发商只是您和地热提供商的纽带;这个是一个空隙,开发商2年的保修期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地热一般都是必须与房屋同寿的,否则返工起来劳民伤财,我不知道楼主装的是什么类型的地热,如果可以提供品牌的话,我可以帮你分析分析。

3、我家也装了地热,是水地热,烧煤气的,也是2年保修,终生成本维护,每次上门维护费用是50元。地热如果买的好是不容易坏的,比较成熟的地热品牌有:美国威玛、丹麦丹弗、韩国大熙等,都是口碑不错的。

4.矿产资源与矿业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美国是较为严格的依法管理的国家。

尽管判例在美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和地位,但近百年来,美国的成文法律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补充,及不断细化和条款化,法律法规在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上日益起着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在美国目前的有关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的法律中,主要有《通用采矿法》(1872)、《矿产租约法》(1920)、《矿物材料法》(1947)、《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法》(1946)、《联邦煤炭租约修正法》(1977)、《联邦陆上石油天然气租借改革法》(1987)、《外大陆架土地法》(1953)、《淹没土地法》(1953)、《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管理法》(1982)、《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1976)、《印第安矿产租约法》(1938)、《印第安矿产开发法》(1982)、《矿产收益支付澄清法》(2000)、《能源政策法》(1992)、《政策、研究与开发法》(1970)、《联合碳氢租约法》(1981)、《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权利金简化和公平法》(1966)、《采矿和矿产政策法》(1970)、《征购土地法》(1947)、《地表资源法》(1955)、《地表矿山复垦与执行法》(1977)、《联邦煤矿山健康和安全法》(1969)、《煤炭保护法》、《出口管理法》、《联邦森林管理法》、《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法》(1977)、《有毒物质控制法》(1976)、《天然气政策法》(1978)、《战略与关键材料储备修正法》(1979)、《国内矿产项目扩展法》(1953)、《深水权利金救济法》、《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污染防治法》等,它们涉及到美国矿产资源和矿业、能源管理中从矿业土地准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的招投标程序、矿产品生产、运输、销售、贸易、矿业税收、矿业收益利益分配、管理者和开发者、矿业权持有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到环境保护、矿山安全、防范措施、应急程序、劳动力健康、矿山复垦、社区安全、文化古迹保护、战略矿产储备等的各个方面,可以认为,它们构成了美国目前关于矿产资源和矿业、(化石)能源业管理的以强调有效管理、安全生产和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为主导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

以下作一简要介绍。一、《通用采矿法》()《通用采矿法》(1872),也称“硬岩采矿法”(HardRockMiningAct),由美国国会于1872年通过,并由UlyssesS.Grant总统于1872年5月10日签署成法律。

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西部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活动,对已开采的矿山提供获得矿权的机会,帮助开拓者在西部定居。《通用采矿法》(1872)是联邦土地管理政策的一个主要立法。

1872年通过的《通用采矿法》是美国矿业和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一部经典性法律,至今对美国(联邦土地上)的矿产资源管理仍有重要影响。该法规定,“公共土地上的矿产资源,无论是已被调查过的还是未被调查过的,均属于美国,允许(美国公民)个人和公司自由准入公共土地进行找矿活动”。

该法同时建立了目前仍然适用的矿权-专权制度(ClaimPatentSystem)。所谓矿权-专权制度,就是探矿者在公共土地上进行探矿活动,对被认为含有有价值矿床的地区,可确立一项矿权权利(Claim),权利主张者对每项权利主张每年须交纳100美元维持费。

一旦所主张权利的矿床被确定在经济上是可开采的,并完成至少500美元的开发工作,矿权权利持有者可以提交矿产专权(Patent)申请,以获得地表权和地下矿产开采专权。从1989年1月3日起,矿产专权申请者需交纳250美元申请费,外加每项50美元的矿权费。

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则矿产专权持有人可以以每英亩2.5美元的价格(对砂矿而言)或每英亩5美元的价格(对脉矿而言)购买地表和地下矿产权。目前《通用采矿法》仍然允许私人公司或多国公司以1872年每英亩土地2.5~5美元的价格购买(含矿的)公共土地。

矿产专权具一定排他性质,可对抗政府和他人。概括地说,1872年的《通用采矿法》具5个要素,即:①发现有价值矿床;②确立采矿权和地点;③记录采矿权和地点;④采矿权和地点的维持费;⑤矿产专权。

根据该法规定,一项砂矿矿权面积通常限于20英亩内,但脉矿矿权面积可稍微大于20英亩。《通用采矿法》首次确立了可标界矿产(Locatableminerals)的概念,所谓可标界矿产,是指通过提交一个采矿权申请书(一般是一个矿权地,该矿权地仅限于开发和提取矿产,在该矿权地上所规定的权利仅在发现了有价值的矿床后才有效,可对抗任何人和政府)或在相关部门备案一个采矿权申请书,就能获得采矿权的那些矿产。

在《通用采矿法》中,最初确立的可标界矿产是指除煤炭以外的所有矿产(煤适用于1873年的《煤法》),后来国会通过法律,取消了《通用采矿法》对一些矿产(矿种)的管辖权,即分离出一些矿种如石油、天然气、钾、钠、磷酸盐等不受《通用采矿法》的制约,而受其他法律的管辖和约束。目前,通用采矿法中规定的可标界矿产仅包括金、银、铜、钼、铅、锌、锡、钨、铂族、辰砂、石膏、长石、硼砂、萤石、石墨、云母、宝石铜、铅、锌。

5.国家关于冬季取暖的标准的法律或法规(在线等,全部正确加100分)

冬季供暖室温国家标准

6.2 采 暖

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用 房 温 度 (℃)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 18

厨 房 1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4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气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用一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止串烟的措施。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官方解释

16℃按国家标准确定

市政管委表示,不低于16℃的供暖服务标准,是按照上世纪80年代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BJ26-86) 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确定的。

一般居住建筑室内设计温度 16℃-20℃

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 18±2℃

厕所、门厅、走廊设计温度 14℃-16℃

起止日参考了气象资料

按“室外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时开始采暖,室外日平均温度大于5℃停止采暖”的规定,综合本市20年的气象统计资料,目前本市采暖系统设计规范确定的冬季采暖小时数为2972小时,约为123天(四个月),冬季采暖时间为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法定采暖日。

廊坊市热力总公司供热服务承诺

/show.php?id=975

6.办理温泉开采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开采地热打井审批

(一)开采地热申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二)开采地热申请须知

开采矿泉水、地热打井审批由采矿权(地热)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矿泉水、地热井打井申请表;

2、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4份);

3、可行性论证报告评审意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比例尺为1:2000的井位平面位置图;

5、申请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6、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已缴纳的证明;

7、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开采地热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件窗口依法申领、报送《地热井打井申报表》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经办处室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作出决定。

6、予以批准的下达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下达不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通知书由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同一窗口领取。

(四)开采地热申请时限

20个工作日,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五)开采地热申请时限划分

1、受理申请1天;

2、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3、会审审定,做出决定6天

4、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5、领取《地热井打井审批通知书》1天(六)开采地热申请收费标准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或采矿权(地热)申请人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7.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

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

地热资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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