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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国家赔偿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08:42
本文关于现有国家赔偿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我国现有法律对侵权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你好,以下供你才能考: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海商法第273条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和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1款关于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都规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卜述意见第187条还解释道: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3.双重可诉原则

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规定对在中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采用了“双重可诉原则”。

4.法院地法原则

尽管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院地法原则,但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对该原则作了规定。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也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5.船旗国法原则

海商法第273条第3款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舶碰撞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

这一规定确立了独立的船旗国法原则,它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2.我国现有法律关于侵权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我国现有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条有哪些

除了你所说的之外,还有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①交付的房屋虽然小于约定面积,但误差在3%以内的,只有违约责任,没有双倍惩罚性赔偿;②交付的房屋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没有双倍赔偿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拓展资料

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判决的一般赔偿金之外,另行判决加害人支付的保障受害人损失的完全补偿,并按照受害人或相对的受害人团体所遭受的损害或加害人的非法获利,为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威慑或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的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但可以为中国法律所借鉴。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惩罚、遏制不法行为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功能。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有着本质的区别,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加重的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大多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规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七、八、九条就是规定一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

1.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

2.惩罚性赔偿金额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3.注重加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4.赔偿金额具有法定性。

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惩罚性损害赔偿百度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实行的是哪种归责原则

违法原则。

根据《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扩展资料

《国家赔偿法》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赔偿法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宪法

5.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 设定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标准, 即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要负赔偿责任; 二是损害标准, 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

根据损害标准,在国家赔偿范围上确立的是有限赔偿原则。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 国家并不都给予赔偿, 而是只针对部分权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赔偿范围较为狭窄,具体表现为: (一) 只对财产权、部分人身权的损害给予赔偿, 其它权利受到侵害的, 则不予赔偿。 一般来说,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具体说来, 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只对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给予赔偿, 对其它人身权的侵害, 则不予赔偿。 另外, 对于政治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就业权等公民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只赔偿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利益的减少, 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

国家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 民事赔偿对物质损害不以直接损失为限, 也包括间接损失, 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 不包括间接损失。 (三) 只赔偿财产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

对公民而言, 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受到违法职务行为的侵害, 势必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然而我国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初由于对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认识与准备均不足,《国家赔偿法》无论从“赔偿范围”还是“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可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

6.《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与赔偿标准方面的缺陷有哪些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仅规定赔偿相对人的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 不赔偿其它权利, 只赔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 只赔偿物质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 由此可以看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仅规定赔偿相对人的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 不赔偿其它权利, 只赔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 只赔偿物质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

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 设定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标准,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标准, 即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要负赔偿责任; 二是损害标准, 即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根据损害标准,在国家赔偿范围上确立的是有限赔偿原则。

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 国家并不都给予赔偿, 而是只针对部分权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赔偿范围较为狭窄,具体表现为:(一) 只对财产权、部分人身权的损害给予赔偿, 其它权利受到侵害的, 则不予赔偿。

一般来说,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具体说来, 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只对受到侵害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给予赔偿, 对其它人身权的侵害, 则不予赔偿。

另外, 对于政治权、受教育权、平等权、就业权等公民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国家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二) 只赔偿直接损失, 不赔偿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利益的减少, 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国家赔偿从民事赔偿发展而来, 民事赔偿对物质损害不以直接损失为限, 也包括间接损失, 但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不同, 不包括间接损失。

(三) 只赔偿财产损失, 不赔偿精神损失。对公民而言, 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受到违法职务行为的侵害, 势必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然而我国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初由于对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认识与准备均不足,《国家赔偿法》无论从“赔偿范围”还是“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可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只在该法第30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 (二) 项、第十五条第(一)(二) (三) 项情形之一,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这样的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 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它的不足, 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另外,我们还可通过下列一典型案件来凸现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陷与不足。

2001年,麻某诉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违法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即“处女嫖娼”案可谓是轰动全国,名噪一时。该案也引起了整个法学界的深思与反省。

案情如下:2000年5月8日晚,某乡派出所干警王某与胡某将一家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某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某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某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

麻某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5月9日,该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某拘留15天。后麻某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

6月9日,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带麻某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某仍是处女之身后,市公安局撤销了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某将县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麻某赔误工损失74.66元。麻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麻某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或支持。该案为典型的国家侵权行为,某县公安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麻某进行讯问、逼供并给予行政处罚,其行为被市公安局确认违法。

该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麻某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更给麻某造成了极大的几乎让其无法承受的精神痛苦。任何人都不能忽视这种精神伤害。

然而,该国家侵权行为虽然符合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但由于我国不承认国家赔偿中有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院只判决县公安局承担区区74.66元的误工费。15天的自由就价值74.66元?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此显得多么苍白无力啊!这不仅仅是麻某个人的悲哀,更是中国立法者的悲哀!我认为,国家侵权与个人侵权只是侵权主体的不同,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区别。

不能认为公民侵权应承担责任,而国家侵权就可以免除责任。这就造成了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等于承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权之存在,这就有悖法理。

况且,国家侵权行为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比自然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更严重,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恣意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往往会给公民带来终身的精神痛苦与心理负担。

7.2018年国家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国家死亡赔偿标准: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从一般意义上说,死亡赔偿金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这种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赔偿的请求权人应以死者的近亲属为限。不具有近亲属关系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请求死亡赔偿。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权事实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没有近亲属,则侵权人并不承担死亡赔偿金。国家赔偿标准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二)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三)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在国家众多赔偿情形中,可能死亡的国家赔偿涉及到的内容是比较多的。其中对于国家赔偿的履行义务,是由侵权的国家机关来承担的。一般而言,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为支付现金,还有返还财产等,且赔偿数额是有最高限制的,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现有国家赔偿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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