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企业质量体系安全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所谓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就是对所生产产品的安全性能能够满足客户或消费者的需求,那如何管理才能达到此目的呢?我认为应当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开始。
如使用没有危害环境和人体的原材料,对每次入库的原材料进行检测,必须达到产品生产的需求。在生产时通过质量层层把关,通过各种检查、检测来达到产片安全的性能。
在产品出厂时经过相关检测机构或检测设备设施,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性。质量安全文件是生产活动完整的程序文件,约束员工如何按照要求进行生产,已达到产品质量的需求。
2.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范本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 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 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 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国内销售 的),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三条 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食品生产加工企。
3.企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桃子苗肉宝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www.fqac.org企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范围: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一二1234567891011质量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4943-200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1998电磁兼容限值GB17625.2-2007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7C-03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0:2010打印机、传真机能效限度值及能效等级GB25956-2010打印机、传真机节能认证技术规范CQC3109-2010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QCF002-2009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包装回收标识塑料制品的标志GB191-2008GB/T16288-2008GB18455-20101993年9月1日1989年4月1日1986年7月1日2003年11月1日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日2002年5月1日1999年12月1日2008年1月1日2007年8月15日2010年12月1日2011年7月1日2011年1月8日2009年9月15日2005年。
4.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范本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您留个邮箱,我把相关资料给您上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ISO9001
质量是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本世纪全球经济发展关注的主题之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对客观事物认知的加深,质量不断被赋予新的生命和使命。当今各国经济的相互交融与全球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成员对质量日趋完美的追求给ISO9000族标准带来据大的发展空间。
1987版ISO9000族标准来源于英国标准BS5750。为了在质量管理领域推广这一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专家和该组织的成员国经过卓有成效的努力和辛勤劳动,于1987年产生了首版ISO9000族标准,即ISO9000:1987系列标准,使之成为衡量企业质量管理活动状况的一项基础性的国际标准。
自此,ISO9000族标准就如同一本全球畅销书,在欧洲、美洲、亚洲以及全球逐步推广开来。这种质量管理模式在给企业管理注入新的活力和生机、给世界贸易带来质量可信度、给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评价基础的同时,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客观认知的提高和标准自身的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ISO9000系列标准的演变过程可见,1987版ISO9001标准从自我保证的角度出发,更多关注的是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1994版ISO9001标准则通过20个质量管理体系要素,把用户要求、法规要求及质量保证的要求纳入标准的范围中:2000版ISO9001标准在标准构思和标准目的等方面出现了具有时代气息的变化,过程方法的概念、顾客需求的考虑、持续改进的思想贯穿于整个标准,把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和程度体现在标准的要求之中。 随着ISO9000族标准应用的普及和标准用户的增加,ISO9000族标准中过多的标准数量、标准在不同经济技术领域中应用的难易程度、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成为标准使用中普遍关注的焦点。
为解决1994版标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考虑到标准未来的发展,充分满足顾客的需其,ISO/TC176于197年进行了一项有1120位用户和顾客参与的全球性采用ISO9000族标准情况书面调查,征集标准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在标准的修订中更准确地理解标准用户的需求,在新版标准的内容中更确切地体现质量管理体系的综合功能和效能。书面征求意见的内容也包括修订标准的意愿、ISO9001标准与ISO9004标准的各自特点和相互关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关系等。
历经5年与2000年12月15日正式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实施,ISO9000、ISO9001、ISO9004和ISO19011四项标准构成新版ISO9000族标准的核心标准。 2000版ISO9001标准在结构、内容、构思等方面与1994版标准相比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新版标准采用了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机构模式,这与1994版ISO9001标准以20个要素为基础的机构模式完全不同。以过程为基础的结构模式比以要素为基础的结构模式更切合实际,被更多地运用在当今的管理活动中。
过程模式的使用实现2000版ISO9001标准内容与ISO14001标准中的PDCA循环相统一的目的,并把1994版ISO9001标准的20个要素全部容纳到新版标准中。从变化的角度来看,新版ISO9001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标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ISO9001:2000标准作为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可适用于各类组织,不受组织类型、规模、经济技术活动领域或专业范围、提供产品种类的影响和限制。
标准的这一特点可从四个方面表现出来: 1、任何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考虑四个应考虑四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是管理职责,包括方针、目标、管理承诺、职责与权限、策划、顾客需求、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评审等项内容;其次是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等项内容;第三是过程管理,包括顾客需求转换、设计、采购、产品生产与服务提供等项内容;第四是测量、分析与改进,包括信息测评、质量管理体系内审、产品监测和测量、过程监测和测量、不合格品控制、持续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等项内容。质量管理体系的四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在新版标准条款中的分类。
2、标准中使用的术语"产品"一词,有双重的含义。术语"产品"可意指有形的实物产品,也可意指"服务"。
3、组织采用该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其主要目的是展现组织有能力持续提供满足顾客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能确保其通过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增强顾客的信任。4、标准条款的内容和要求使用了清晰的语言和术语,综合反映各类质量管理活动的特征,减少了对标准条款理解和适用的难度。
二、明显改善了ISO9000系列标准与ISO14000系列标准的兼容性 新版ISO9001标准能够更好地与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相互兼容,这是标准实施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顾客需求。这种需求以现有的和期望的两种方式存在。
改善ISO9000系列标准与ISO14000系列标准的兼容性可从新版ISO9001标准的结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标准内容、标准使用的语言和术语等方面显现出来。组织的管理活动及管理体系在采用两个体系的标准时,有可使用的同时符合ISO9001标准和ISO14001标准的管理体系要素。
在对产品/服务质量、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的管理与控制。
6.有关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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