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最新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 、目前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行政法规有:(一)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309号令公布的,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二)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三)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555号令公布的,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三、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需要看你在那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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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群众,东兴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扶助和救助。
1、农业户口的家庭。(1)农村家庭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孩子年满18周岁时,独男户奖励1000元,独女户奖励20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只生一个孩子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以上两者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每年并可领取120元保健费至孩子18周岁,父母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扶助600元。(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其父或母再婚前每年补助1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3)依法生育两个女儿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父母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扶助600元。
2、非农业户口的家庭。(1)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每年发1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退休时提高退休金5%。(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只生一个孩子的,退休时提高退休金10%。
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批准并领取《二孩生育证》,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1、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
2、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地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除上述1—7点的规定外,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二孩生育证》。
1、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3、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4、婚后不育,并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
5、同胞兄弟均已结婚,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三、违法生育子女的,按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至5倍征收;
2、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至7倍征收;
3、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至9倍征收;
4、违法生育四个子女以上的(含第四个),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如2007年东兴市农民违法生育1个子女的,按2006年我市农民人均收入3571元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21426元—35710元;我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1个子女的,按2006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84元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61104元—101840元;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四、《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落实节育措施和妇检的规定是:1、对不符合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首选放环措施;已生育二个及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2、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妇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六、举报违法生育、怀孕,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终止妊娠,举报窝藏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经查证属实按《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举报有奖办法》给予奖励。
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最新政策有哪些
一、相关情况 目前为止,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还未出台,仍以2016年最新计划生育政策为准。
若政策有变化,届时会更新发布。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4.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
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5.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1、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
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某某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2、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
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3、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扩展资料:
计划生育知识中的再婚夫妻生育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内容如下:
1、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参考资料:中国宜城市政府网-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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