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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细

时间:2021-05-03 17:24
本文关于废止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细,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近几年我国废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8-0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7-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1985-06-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0-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9-08-29] 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07-03-0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05-08]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3-06-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09-01]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1-04-27]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03-20] 环境标准 水环境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993-12-30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1997-12-03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04-28 GB 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1992-01-04 GB 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1989-08-12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1995-06-12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6-10-04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2001-11-12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2-28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炸药 2002-11-18 GB 14374-19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与分析方法标准 1993-05-22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 2002-11-18 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 2002-11-18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2-12-24 GB 4287-19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3457-19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3456-19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2-05-18 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01-18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01-18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07-18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5-07-27 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9-01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6-09-01 GB 21523-2008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4-02 GB 21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1-2008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5-2008 GB 21906-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2008-06-25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21909-2008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3544-2008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8-06-25 GB 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1985-01-18 GB 4286-19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984-05-13 大气环境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2002-11-19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01-18 GB 9137-1988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1988-04-30 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997-01-01 GB 21522-200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2008-04-02 GB 20952-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22 GB 20951-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22 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7-06-22 GB 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4-12-29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3-12-23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13271-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11-12 GB 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03-07 GB 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6-03-07 GB 14554-1993 恶臭污。

2.中国有哪些法律是被彻底废止的呢

我只有这些,希望能帮到你

1991年国务院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13件)

预算决算暂行条例(1951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982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2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2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烟草专卖条例(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

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

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1984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4年10月15日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1984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4年12月17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专利代理暂行条例(1985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9月12日中国专利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199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令废止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3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3.劳动法有明细规定罚款条列吗

有的啊有多元职能主体的保护 适用劳动法,在解决劳动争议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方面,法律不仅设置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

还还规定有多重维护劳动者权利的职能主体的保护。如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工会有权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又如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其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通报批评。

而纯私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没有专门的劳动职能部门对劳动关系的监督,也得不到工会的维护。适用劳动法有如此多的益处,但不是所以社会劳动关系都能得到劳动法调整的。

因为劳动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其保护的范围和标准都特别需要物质基础的支撑。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水平还不足以支撑到所有的社会劳动关系都由劳动法调整。

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选择了社会劳动的主流、核心和重要部分。即能创造和增长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以工资收入为来源的城镇社会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城镇社会劳动关系。但由于改革迟缓,在《劳动法》颁布时,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仍然束缚在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隶属的框架内,故被排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法适应范围之外。

近年,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的改革提上了日程,自2000年起,中央连续出台了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2002年,国务院又批准了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方案,以科、教、文、卫为代表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开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4.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开除,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上规定的,该条例已经废止,企业再使用开除处理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失当,可以申请仲裁,请求撤销企业开除决定。

【开除】(Dismiss from Position)是指解除违反国家法律和单位纪律的国家行政人员职务关系或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行政处分最严厉的一种。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由第516号令废止(2008年1月15日颁布)。

【开除 程序 补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63号规定:关于企业开除职工的程序是否可以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67号执行问题。我们认为国发(1984)67号文规定的“厂长、(经理)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是指企业厂长(经理)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奖惩职工的权力。一九九二年发布的《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职工。”因此,如果企业未按法规规定的程序奖惩职工,有关部门可要求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补正。

5.废止劳教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在我国存在56年的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备,处理违法犯罪的法律不断完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的功能逐步被相关法律制度所替代,劳动教养的适用逐年减少乃至基本停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社会共识已逐渐形成,时机日益成熟。按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应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废止。

总体而言,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既必要又可行。需要强调的是,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免受违法犯罪分子不法行为的侵害,我国目前还需要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6.我国废止一部法规或者法律需要什么样的流程

我国的法律废止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清理,加强了法律废止工作,废止了1978年底以前及建国以后由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111件法律,宣告了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己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48件,废止了1949年至1984年由国务院(含前政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1604件法规,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同时也显露了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

(一)对废止法律的立法权限末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着行使法律废止权无立法依据的现象。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废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从宪法第67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来看,它只能在有限的条件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并无废止权。而该条第七款却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以撤销方式废止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由此可以推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无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是不能废止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根据法理“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凡法律未予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

(二)对废止法律的立法程序未作规定,使这项活动的进行缺乏程序法的约束和保障。我国制定法律、法规的活动虽无系统的立法程序法规范,但仍有一些散见于宪法,组织法、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程序规定,对于行政法规的制定,还专门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关于法律废止方面的程序,却几乎无任何法律作出抽象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废止的一大缺项。由于缺少一定程序的规范,对于法律废止案的提起、审议、讨论、表决、公布等,都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这种状况虽在一定程序上有利于对法律废止实践的探索和经验的总结,但在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

废止的劳动法律法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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