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合同中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协议书》适用哪些法律
在我国的协议存在民事协议和行政协议两种,协议与合同为不同的称谓,实际上是一回事,民国时期协议称谓为契约。
民事协议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收养协议适用《收养法》及配套规定,知识产权按照商标,专利,著作权,适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财产关系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法部门下的下一目录部门法。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目前主要是拆迁合同,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遵守拆迁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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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有哪些
合同纠纷是一个大类的案由,其中有包括各类合同纠纷,也就是小的案由,所以说,在法律适用上,范围还是比较广的。《合同法》无疑是引用高频法条,而且它的总则对于合同纠纷来讲是一般法,各类合同均可适用,另外还有一些法条是针对不同合同而分别适用的,比如《合同法》分则就是对那些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尤其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也常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法律的适用进行阐明。比如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至三)、以及最高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方面,均有相关司法解释。
3.合同优先原则适用于哪条法律法规
到处乱窜,你好。
合同优先原则援引哪个法条为宜?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首次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并将该原则与所有权绝对原则、过失责任原则一起称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到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契约自由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模式的核心,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深远的影响。当时的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主要起消极作用,国家原则上不干预经济,因而当事人形成契约的合意具有与法律等同的地位。不过,合同权利的个人意志性与国家意志性的统一关系仍然受到重视,只是“合同优先于法律”,交易双方的合意是契约成立的最主要条件。
相信合同优先(于法律)原则是法律人都熟知的一个基本原则。当我在沈阳出差,收到昔日同事的短信,问这一原则到底引用哪个法条时,却颇为踌躇。回来后,又仔细阅读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上网查找了一部分资料,都没有明确答案。看来对这个原则的解释,还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我不揣冒昧,写出来求教于大家。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仔细推敲这些法条,自然就含有合同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内容。其他如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同样规定在合同法及至民商法律中更不罕见。
但我个人认为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似乎更能推出这一结论。因此,我个人认同援引该条更为适宜。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法律,与合同优先何其想似也。
当然,我也注意到有人认为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合同自由原则也含有合同优先的内容,个人认为似乎较第八条还是有所差别。
4.请求适用雇佣合同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5.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什么
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什么? 本案一、二审中,被告都提出由于四川高院在出租房屋时,未依《成都市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但两审法院都未支持其主张,都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该说,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这是如何认识合同效力的问题。 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原有规定相比,从既鼓励交易又保障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其中之一就是将原经济合同法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修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加上了“强制性规定”的限制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更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可见,在合同法实施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不能用作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的。
范萍以四川高院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有关规定为由,要求法院认定其与四川高院所订合同无效的理由,依法显然不能成立,当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要认定本案所涉合同有效,还有一个问题须解决,就是本案合同是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其能否依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效力的问题。
一般而言,实体法不应有溯及力,则该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但基于无效合同将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在明确“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本案合同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依当时的法律其可能无效,但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须明确的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不能因此就说四川高院违反成都市有关规定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区别开来,合同有效与当事人应承担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就出租房屋的行政责任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说,虽然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支持了四川高院的诉讼请求,但成都市有关政府部门仍可依《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四川高院的行为予以处理。
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是符合诚实信用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也不妨碍行政规章的实施,更为合理。
6.合同里一般牵扯到哪些法律条例
不知道你说的是一般的商业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1、如果是劳动合同的话主要包括9项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商业合同的内容由签合同的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7.合同应用中哪个法律优先
楼主你好,要看什么合同了。
比如劳动合同,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与其司法解释,而公务员的录用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但是优先适用《公务员法》
比如旅游合同,目前只有司法解释
比如建筑承揽合同,目前在《建筑法》里规定最具体
等等等等
一般《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是普遍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一般法,《劳动合同法》等等就是特殊法。
具体事宜可以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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