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政资金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
2.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考。
3.和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这本书,作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编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工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信访条例
(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班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2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43号 1999年5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1999]23号 1999年11月8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国发[2000]30号 2000年10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2001年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发[2001]5号2001年1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发[2001]8号 2001年4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38号 2001年5月14日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33号 2001年10月1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 2002年8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56号 2002年10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 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2003年2月27日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办发[1999]3号 1999年4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发政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民发[1999]52号 1999年9月2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民发[1999]123号 1999年12月23日
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发政工作中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01]71号 2000年2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民发[2000]238号 2000年11月1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发[2001]144号 2001年5月30日
4.请问民政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再加上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都具有法律效力。
5.法律规定低保金应该怎样发放,什么时间发放
您好!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该法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因此,城市低保户的低保金,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在银行为其开设的专门账户,直接发放到低保户。
谢谢阅读。
6.2019年低保政策法规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9年1月低保1月15日发放低保细说起来字有几大筐,简单慨括几个字。“经济困难的都可以可以申请低保。
但不一定会有低保,不申请一定没有低保。“1-6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7月份的正在发放中,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需要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或者对低保政策不明白疑问的网友去当地的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是政策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
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多少钱?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钱?低保发放时间?低保类别,等级?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会多点有的会少点。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7.四川省民政厅的政策法规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更好贯彻执行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地方各级资金安排和分担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保证救灾救助工作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安排职责划分和分担机制 我省发生自然灾害所需要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灾害类型、灾情大小和分担政策,分别按以下办法安排: (一)一般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和省减灾委均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和保证救灾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则,统筹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对一般自然灾害中央和省不安排补助资金。 (二)重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指省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运用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对省减灾委未启动救灾应急响应,但灾情相对较重且受灾地区财力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资金补助。
(三)特大自然灾害的资金安排。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指国家减灾委启动了救灾应急响应且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的自然灾害),除灾害发生地区的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外,省政府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级救灾专项资金,对受灾地区给予资金补助。
1.补助项目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紧急转移安置所需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三无 ”困难群众过渡性生活救助;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补助资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和过渡安置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
补助资金计算标准不是具体救助标准,灾区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计算标准发放到遇难者家庭外,其他各项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3.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
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7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5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4.特大自然灾害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办法是:灾情基础数据一律以民政部和财政部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即中央财政对我省计算补助资金的基础数据);省对受灾地区分配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是:中央和省补助总额=∑(该地区各类灾情基础数据*分类资金计算标准)*(70%+30%*该地区省补助比例)。 (四)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的安排。
对冬令春荒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分担。 1.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确定。
县乡政府和村社组织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 2.冬令春荒补助资金的安排分担机制是:中央财政补助70%,地方财政安排30%。
在地方财政分担总额中,省对扩权试点县(市)和三个自治州补助50%,对其他非扩权县补助30%。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比例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确定。
3.中央和省级冬令春荒补助资金在当年冬季拨付总额的80%,在次年春季拨付总额的20%。 (五)严重干旱救助资金的安排。
对遭遇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指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解决缺粮和饮水困难问题的资金,不包括其他部门负责的扶持农业生产抗旱救灾的资金),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分别参照一般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分担机制执行。 (六)地方各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如遇当年重特大灾害较多,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财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七)各类灾害的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受灾地区政府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按政策统筹安排使用,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二、关于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基本原则。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是:抢险应急紧。
专题推荐: